运输居间合同
⑴ 拟定一个运输中介合同范本 ,我是从事物流中介的,,现在想要一份和驾驶员签订的运输合同,
你好,你是做物流中介的吗?我也想学到做,请问这个好做吗?
⑵ 运输中介支付运费给挂靠车辆时以什么作为付款凭证附件发票合同
以发票,合同,对方的收款收据做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⑶ 土方运输中介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⑷ 汽车运输中介有协议手写的1800车没到地点不走了司机说多给2000钱怎么办
如果有合同的话,那就不给,或者直接向交警投诉就可以了,毕竟多消耗一天,他们的花费也许更多。
⑸ 居间方为委托促成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有义务向委托报告,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版合同有关的重要权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的过错主要是故意,不是过失,在过失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基于运输方与承运方之间的过错,不能要求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
⑹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刘某受王某的委托,为其介绍了运输司机赵某,并于2009年2月18日达成书面运输协议,约定由赵某为某石材厂运输石材30吨,发货地点为某石材厂,卸货地点为某陶瓷城,收货人为林某。2009年4月18日,某石材厂发货,2009年4月20日卸货,运费5100元。在该货物运输协议书上注明经办单位为某运输服务中心,经办人为刘某;赵某给付刘某信息费300元。协议达成后,赵某于2009年4月18日从某石材厂装货后于当日出发,至2009年4月20日,某陶瓷城林某一直未收到赵某所运输货物。2010年4月17日,王某诉至法院,以赵某是刘某介绍的,由于刘某不具有配货资格,充当中介机构,致使其货物被司机赵某骗取,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刘某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1160元。
[专家点评]
从全案及三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来看,刘某受王某的委托,为其联系运输司机赵某,由赵某将王某的货物从某石材厂运至某陶瓷城,赵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既不作为代理人参与运输合同,更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该运输合同中,只是作为居间人的身份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的签订成功,因此,本案是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
刘某作为居间人受原告王某的委托介绍原告王某与司机赵某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刘某的居间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完毕。原告王某与司机赵某订约成功后,其运输合同能否得到适当正确的履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居间人在居间服务时并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恶意,居间人刘某不负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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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
合同运价意思是一方与主要托运人的运输合同(很多地方指包运租船版合同,简称“COA合同”)中,约权定好的运费的数目。
运输中介是指介于物流公司间的介绍人,通过一些渠道而谋取自己的利益。属三方托运人。 我国现有的法规中,就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概念给出明确定义的只有海商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而货规第三条规定,“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而运输中介的身份也属于托运人之一。
⑻ 适用居间合同还是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