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㈠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为什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专律约束力。合同部属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㈡ 撤消的合同和无效的合同在法律后果上有何区别
合同的无效、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仅不能起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效合同就是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法定事由,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只要采取了这两种手段中的一种,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仅仅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则不能直接将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来处理,而应该作为一种效力未定的合同,法律赋予受害方以合同撤销权,由受害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是使合同继续生效还是使其因撤销而失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就是互相勾结,共同作弊,主观上牟取私利,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如甲为某单位业务员,受单位委托与乙签订一份商品购销合同,甲、乙互相串通,将等外品按一等品计价,再给甲一定的回扣,甲乙的行为损害了甲单位的合法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合同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法。如某机械厂私自装配汽车出售,与买方签订一份收割机购销合同,表面上由机械厂作为卖方将收割机销售给买方的购销合同是合法的,但实质上机械厂将私自装配的汽车卖给需方才是此合同真实的目的。再比如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就属于以赠与这种合法形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违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除了不得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外,也不得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侵犯了这些道德规范,就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条文中明确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做、不得做、禁止做的规定。当事人自己不能选择,强制性的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排除地方法规的效力。
合同法特别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该条款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规定为无效。这一规定仅指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也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类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法定事实,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者准许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变更和撤销,不是任意情况下随意发生的,需要在法定条件下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发生。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应该具备条件是:第一,合同存在法定条件,即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条件。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真实情况不符,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误解一般归责于误解人,对方当事人对此一般无责任。对此,法律对误解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法律只承认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原因。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该行为的特点是,显失公平集中体现了其行为的后果方面。这一行为造成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突出表现为经济利益上的非等价性。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这一原则的实现。乘人之危,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迫使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中的危难状况是由于合同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而处于其中的,不是合同对方蓄意制造的,这一点与胁迫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第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示权。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主动审理此类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请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效力。第三,必须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撤销权。而不能由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其他机关行使这项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必须是产生变更或者撤销的结果。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且是确定的绝对的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不过是不确定的有效。
第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当然无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要成为确定的无效,必须是有权人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主张,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时有权依法认定其无效。而可撤销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申请是不能主动撤销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说明该合同的决定权主要在于该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无效合同因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撤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可撤销。
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返还财产。财产返还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返还财产必须是以原物依然存在为要件,若原物已灭失,返还原物已不可能或返还已没有实际必要。则返还请求人可要求就原物或其他财产标的折价补偿。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这是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方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以及该财产取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三是追缴财产。这是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最严厉的措施。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除合同无效外,还要追缴当事人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追缴当事人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返还第三人,并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㈢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但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可引起三种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履行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根本没履行,或者财产尚未交付,就不适用财产返还原则。(2)折价补偿。合同法规定了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法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二是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利的,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3)赔偿损失。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因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而非赔偿。如何赔偿在五十八条下一项中有规定。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首先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此种类型的条款包括:1、仲裁或诉讼条款;2、选择管辖法院条款;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法律适用条款。另外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返还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除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以外,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此处“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合同法第56条--59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