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床费纠纷
㈠ 问一个民事纠纷
1、对方如何处理家事,与你无关,他如何对待她妹妹是他个人的事情,与你们之回间的纠纷无关答,你不要扯上这些。这些事情,最多可以供你参考他的人品。
2、就事论事,邻里纠纷最好协商解决,村委会出面最好,一个电线杆子立在哪里(立在他家门口还是你家门口),只要不影响通行不影响生活,无所谓,不必太过纠结。如果实在是影响通行,可通过村委会以及供电部门同意,适当移动些距离,以不影响通行为准。也可以埋在你家门口,但向村委会或供电部门申请些补偿。
3、如果对方动手致你轻伤,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负担医药费以及误工费营养费,毕竟邻里关系还是要以和为贵,如果对方拒不道歉和赔偿,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留诊断书以及医疗票据,报警或直接法院起诉。
㈡ 医院因是否挂空床与医保争议怎么办
从理论上来说,空挂床的住院费由本人承担。但关键你得能提供出对方确实是空挂床的证据(提防对方和医院联手)。
㈢ 租房纠纷家具赔偿问题
1、你应计算出对方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并搜集相关证据
你同时亦应当计算出专对方所拖欠的相属关水电费用,并搜集相关证据
关于押金与剩余租金的问题,你可以与对方交涉作为赔偿相关损失之用,如果对方又异议,可以诉讼解决,由法院判决
2、司法原则,不是说损坏了一个旧的,就可以要求换新的,而是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折价赔偿。也就是说需要考虑物品的折旧因素。所以,对方损坏旧的门,要求其更换新门没有法律依据
3、对方在未结清水电费,且未经出租人勘验租赁物后,就搬走,拒不结清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行为。
4、对方的行李物品如果尚有未搬走的部分,你不得随意处置或损坏,你应妥善保管。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最后,如果你们交涉未果,还是尽快诉讼解决比较好,案情如果比较简单,法院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不会浪费太多时间
㈣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商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问题。经调解,商家认识到错误并同意为李女士退货,将李女士消费的17460元退还。
㈤ 请问医疗费用纠纷处理流程及主管部门
总共三条途径,第一是和医院协商解决,第二医德医风问题到当地卫生局投诉,公立医院费版用问题权同样投诉到卫生局。但医疗水平问题投诉是不受理的。 第三,走司法途径。依我看如果医院没有对您孩子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能得到赔偿的几率不大。
㈥ 民事纠纷赔偿怎么写
鉴于甲与乙 *年*月*日因琐事发生纠纷,至乙受伤,现经双方资源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一次性赔偿乙因伤造成的医疗费(包括后期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
2、甲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赔偿款支付给乙。
3、乙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甲请求赔偿因此次受伤受到的任何损失,并保证以后发生任何情况均与甲无关。
4、双方需诚实信用,正确履行本协议内容。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签字): 乙(签字):
日期:*年 * 月 *日
(6)空床费纠纷扩展阅读:
程序法上的特征
第一,诉讼当事人的特定性。
(1)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持有某公司股份的股东,并且是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这些条件包括:在起诉时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也具有股东资格;对不法行为没有表示过支持或认可,且竭尽内部救济的股东。
日本《商法》经1993年的修改后,已取消了持股数量的规定,即持有一股的股东也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在持股时间上仍规定须持续6个月持有某公司的股份。
美国联邦法和较多的州在持股时间上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行为时所有”原则(也称“股东同时存在原则”),但在持股数量方面多数不作规定。
(2)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是董事、监事、其他公司经营管理者等。
公司不能作为原告,可是它在代表诉讼中又是真正的原告,法院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直接受益人是公司。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证人。
第二,管辖法院的专属性。同投资者集团诉讼一样,按照《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若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则可能发生类似投资者集团诉讼那样,众多法院均有权受理。
但此类案件也有其不同于投资者集团诉讼的方面,例如它至少不存在侵权损失结果地的广泛性,也就是说,被告所在地就是公司侵权损失结果地。
鉴于被告所在地与侵权损害结果地的一致性,应规定此种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判决承受主体和判决效力的唯一性。
公司而非股东是股东代表诉讼裁判结果的直接承受主体。
但也有例外,例如,被告是该上市公司控股的多数股东、大部分股东参与违法行为或是无资格起诉的股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等。
另一方面,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公司及社会具有既判效力,判决生效后,不得对同一事项再行起诉.
新提起的诉讼案件的事由相同于已判决的诉讼案件,应当算作同一诉讼直接加以处理。
㈦ 家庭纠纷处理
离婚、抚育、扶养、赡养、收养、监护权、解除同居关系等家庭内纠纷,这些家庭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容是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应该协商解决,或者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调,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存在肢体上的冲突找公安,公安机关会受理。
㈧ 想问一下关于租房的纠纷应该到哪里去投诉或者说走法律途径
把你手机的证据保存好,找律师给你代理直接去法院起诉城城市人家吧,虽然当时你没有签订合同,但有事实证据所在,我相信你的租金 是可以要回来的。
㈨ 法院依据什么认定挂床
挂床的认定依据如下:
一、无完整病历资料,未按照住院病人的诊疗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的;
二、虽有完整的病历资料,但费用是以门诊交费方式结算的;
三、在住院期间,请假离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一半以上的;
四、由乡镇卫生院外设门诊部收治并管理的“住院病人”;
五、在住院期间无固定床位,或主管医生、护士及病人提供的床位号不相符的;
六、病人在治疗期间不在病房,或现场检查中发现住院病人无请假手续但不在卫生院的;
七、病人入院后,卫生院在2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住院通知单等相关手续微机录入工作的;
八、急危重症患者在病重或病危期间离院,无论请假手续是否齐全,均认定为“挂床住院”。
拓展资料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规定,不在医院里住或连续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费费用就可称为挂床。有的人本来是小病,医院见患者参加医保后,要求患者这检查那检查,最后建议患者住院,反正参加医保,住院可报销大部分费用,医院为其出具病历,但这些人并不是真的住院,依然在家休养,有的竟然还在上班。这样,“病人”享受医保医疗报销,医院也可从中”套取”医保基金而“创收”。
从医疗机构长远效益来看。如果医疗机构搞“挂床住院”,医院好像是得到了实惠,其实是得不偿失。病人事后算帐,划不来,就会对医保政策失去信任感。比如说,参合农民以前看病只要100元,2012年要300-400元。感冒发烧,轻度肺炎等靠门诊可以看好的病也收进了住院。虽然有报销,但算来算去还是比以前贵了。这样一来,肯定会影响农民的参合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