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线纠纷
1. 新增客运班车需要和原有班线协商好再办理吗
办理资料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2. 倒卖国家无偿的农村客运班线违法吗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3. 如何认定非法从事客运班线运输
一要看他或单位有没有交通主管部门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看是否按许可的地点、线路经营。三看是否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四看是否以赢利为目的。
4. 客运公司是否会把客运班线承包给私人
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61号文),对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运输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意义重大。
不过,企业在兼并、重组、并购或整合过程中,时常出现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阻碍了推进集约化发展。对此,笔者近日采访了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有关专家。
开放市场有效缓解运力供需失衡
问:改革开放以来,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办法几经变化,能否介绍一下发展和变迁的过程?
省道协:改革开放初期,道路运输市场运力严重不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交通部在1983年召开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提出“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全面开放道路水路运输市场,道路运输市场的生产力也由此获得了极大的解放。
据统计,改革开放初的1978年,我国拥有的民用汽车只有135.8万辆,而在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不久的1985年,我国民用汽车的保有量就猛增到321.12万辆,短短几年内,道路运输市场运力紧张的状况就得到缓解。
问:是否在缓解道路客运运力供需失衡的同时还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
省道协:是的,在这个阶段,道路客运经营主体基本没有资质的要求,大量的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通过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便可获得客运线路经营资格,客运市场的开放,有效地缓解了道路客运市场供求关系。
道路客运市场的开放,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当时国有运输企业由于管理跟不上,普遍陷入经营困境。而民营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又面临势单力薄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客运经营业者“小散乱弱”的局面。确实也带来了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问:能举例说明出现了哪些问题吗?
省道协:比如,一些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于利益驱动,超速、超载,违规兜客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客;还有的为了赶时间,司机中途不按规定休息,造成疲劳驾驶的问题等等,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市场秩序。
道路客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有过由个人出资购车,企业与之合作的挂靠经营模式。上世纪90年代,国有、集体客运企业开始接受社会、个体运输业户挂靠经营。这种挂靠经营由于经营方式灵
5. 城乡公交的开通与营运班线车辆发生矛盾怎样执行
市区行抄政区划调整后,新开的公交线路与已开设的客运班线之间如何展开公平竞争成为公交和客运争议的焦点。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我市通过采取同线、同站、同费、同价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让公交和客运班线共同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6. 关于城市扩蓉公交车延伸线路与农村客运班线有冲突
农村客运的申请,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详细的您还是直接咨询当地的审批管理部门。
7. 农村客运两个线路出现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出现什么情况,要及时处理。把出车的时间可以你们错开。
8. 物权法117条的与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联系
近两年来,北京律师陈岳琴接触了大量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案。“几乎每天都有咨询电话从全国各地打来,还有车主代表专程到我办公室当面咨询。这些车主来自四面八方。”
陈岳琴律师介绍,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在最近一两年爆发,是因为挂靠经营合同临近10年期尾声
历史上形成的“挂靠经营”方式带来的产权不清晰问题,为近年各地有关客运班线经营权属纠纷的频发埋下隐患。全国各地客运公司掀起了新一轮客运班车收车浪潮,让客运班线私人车主多感不公。由此带来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冲突在“清挂”中常常难以调和。
陈岳琴曾经代理浙江永康、安徽合肥等地多起车主维权案。她强烈呼吁将“客运班线经营权入《物权法》调整”。
十年挂靠
陈岳琴介绍,从目前收集的情况看,全国各地百分之七八十的客运车辆都在挂靠经营。
全国各地最近的一次挂靠协议大多都在2002 年签订。当时交通部出台了305号文件,规定“对于超类别经营的小企业或个体运输户的车辆,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收购或作价入股等方式,由具有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经营。”根据国家标准,一辆客运班车的折旧年限为10年,所以挂靠经营合同也多签订10年。
陈岳琴说,交通部这份文件的初衷本是要禁止挂靠经营,但地方在执行时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多把个体经营者的车辆和经营权挂靠到了客运公司名下。甚至有的地方运输管理部门还专门成立民营空壳公司来接纳这些个体经营的车主和车辆,包括随车携带的班线经营权。
2002年至今年,刚好满十年。旧车到了报废期,各挂靠公司也基本完成了原始积累。客运公司就以“政府禁止挂靠经营、客运班线经营权是行政许可给客运公司的”等等理由,要求原车主退出客运经营。车主不同意,便引发了这一轮强行收车风暴。
强制收车
收车风暴在各地“上演”的“剧情”不尽相同,但都不同程度地突出了“收你没商量”:
2010年4月,浙江永康市三名上访车主代表被拘留15天。2010年 5月6日,60多位永康车主被迫与双飞公司签订《终止租赁经营协议》。
江苏海安也有两名车主代表被拘留了15天。
安徽合肥客运公司则于2011年 12月 29日登报通知车主“承包经营到期”,要求车主交车,并以不交车不给办保险和车辆年检相要挟。
安徽庐江长城公司干脆用大锁把车子的方向盘锁住,不让车子继续上路营运……
隐患成因
上世纪九十年代允许个体户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经营客运。后来交通部出台文件,要求“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只有公司才能获得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但个体车主车子买了,客运市场也跑出来了,怎么办?公司出资质、车主出现成的车子和线路牌,即所谓的“挂靠经营”,就成了当时“效率最优”的合作选择。
当初简单的合作成为日后纠纷的“伏笔”。
陈 岳琴分析:“如果当时客运公司和车主都按照交通部文件精神进行深度合作,即车主以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折价入股,成为客运公司的股东,便不会有日后的班 线经营权之争。但当时的客运公司无意出让股份,自由惯了的个体车主也不愿意把车子和经营牌照交给公司,双方只愿意简单合作:公司出资质,车主交点儿管理 费,剩下的经营所得都归车主。如此简单的挂靠经营合作模式成为当时大多数车主选择的同时,也为日后经营权属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十年后的今天,到了报废期的车辆本身已不值什么钱,但班线经营权却越来越值钱。此时客运公司说,“班线经营权是政府许可给我们的,你们走人吧!”车主们如何甘心?
判决各异
在各地法院的已有判决中,对于车辆所有权归车主这一点基本无异议。但对班线运营权的归属,则有不同认识。
一种是将班线运营权判给个体车主。据陈律师介绍,浙江丽水一相关案例判决生效后,车管所把车辆所有人从挂靠公司变更登记为个体车主,运管所也把运输证变更登记为个体车主。该判决的指导思想是,不承认班线运营权独立于车辆存在;车辆的所有人是谁,班线运营权就应该归谁。
还有一种是法院在确认客运班线经营权属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认为车主“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班线经营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该项诉请。陈岳琴认为,“这是法官试图回避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价值,而把它看成一个单纯的行政许可来处理。”
客运班线经营权有物权属性吗?答案是肯定的。对此,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各地的实际做法,均有支持: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皖公运客(2007)11号《关于禁止新增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通知》明确,“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将其拥有的道路客运经营权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让给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人,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所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此文件反映出,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实 践中,各地政府在解决挂靠经营问题时,也多有承认班线运营权财产属性的先例。浙江省金华市政府下发的[2009]97号文件,对于农村
9. 客运班车线路及在车站不公平对待问题可以调解吗
这个问题只能处理,调解对旅客一方不公平。
10. 客运班车线路使用费合法吗请懂法的人帮忙看下
1、正如LZ说的情况,你们属于挂靠公司、自主经营性质。
2、该费用【3万元】是否应当版收取,公司权应当与你们车主协商确定,而不能硬性规定。
3、即使要收,数额也应当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而不能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
4、收费不开票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如果交钱,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开具正式税票给你们。
5、110让你请律师,那是需要钱的,呵呵~
建议:可以联合车主们一起去和公司谈判,否则你们很容易被逐个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