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
1. 仓储合同自何时起生效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抄2日,某粮食有限公司(下称粮食公司)与某储运保管公司(下称保管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保管公司为粮食公司保管大豆10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8年8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储存费为7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保管公司立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相关仓储保管业务。2008年7月23日,粮食公司致函保管公司,称因收购的大豆不足30万公斤,不需存放大豆,提出终止双方的仓储合同。保管公司立即回函,称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要求粮食公司支付14000元的违约金。粮食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保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粮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中,粮食公司在交付仓储物之前通知保管公司终止仓储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见,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公司书面通知保管公司并不足以抗辩其违约责任,因为双方的仓储合同自签订之日即生效,粮食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急!
合同已经生效;
要求部分合理,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仓储费只能选其一;
可以在4月5日起诉,因为配装厂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院应当受理;
最有可能的判决是支付违约金。
3.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何时生效成立和生效是一回事吗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特殊情况下,如双方另有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况下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体现的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据合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则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时就成立并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如双方约定以银行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如银行贷款没有贷下来则双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实,双方此时约定以银贷款到位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以双方已经签订了双方为前提的,即合同已经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银行贷款下来这个条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如约定在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生效,即自该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双方之间的合同开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从国外归国时,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具体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合同才生效的;一种是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前一种如《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担保法将船舶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后一种如房地产权属登记,这种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别是《物权法》更正了《担保法》第41条的矛盾之处,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只作为抵押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4. 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依法应确定为无效。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在你与对方立下合同的时候,可能双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体内容,合同立下的内容不详从而导致现在你们双方都有责任
5. 仓储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属于什么合同
、保证合同立式 保证指保证债权约定债务履行债务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担保第条规定:保证与债权应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实践保证合同立式般三种情形: 第、保证与债权直接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保证与债权、债务共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由保证单独具保证书般由保证具保函 第种情形属于般签约程要符合签约般要约承诺即第二、三种情形言协议程两种式由保证、债权、债务共同协商达致意见别实施二债权与债务关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事项达初步意向由债务自行寻找保证由保证尚未确定主合同盖章表示同意提供担保或者由保证直接向债权具保函 种特殊式提供保证判断保证合同否立应要约与承诺般要件析债务由保证签字或盖章、设保证条款主合同送交债权或者由保证直接向债权具保函债务保证要求与债权签约要约行债权否该要约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别论债权明确表示接受或接受要约即依债权明确意思表示确认保证合同立或立 保证合同主合同保证条款形式现债权接保证盖章主合同与债务签订主合同应视作保证要约承诺保证合同立未与债务签订主合同或者与债务协商重新确认原主合同意向条款则构保证要约承诺于保证具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笔者认除非债权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应视作保证合同立即债权受保函与债务签订主合同依其行推定其保函承诺二、仓储合同何效
6. 仓储合同的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复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制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7. 仓储合同与合同违约
合同生效,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当受理,并判决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判决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情况判决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