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无效
Ⅰ 格式合同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专效:
(l)一方以欺诈、属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Ⅱ 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就一定无效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法条来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才无效。如果仅是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条例等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那么,出租人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与承租人缔结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导致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何谓“强行性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效力相当于法律,该条直接规定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不得超过经营范围对外缔结合同。该条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缔结的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无效,不仅要看其合同条款违反的法律属于哪个效力等级,还要看违反的法律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去认定合同的效力。
Ⅲ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故意告诉对方当事人错误的信息或是隐瞒真实情况。“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威胁对方,迫使对方当事人因害怕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以欺诈或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属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订立合同会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为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不合法或者合同行为合法目的不合法的属无效合同。如签订以买卖毒品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反映了社会的道德准则。因此,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故意,合同都为无效。
Ⅳ 合同里面有一项条款违反法律,整个合同会无效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某项条款无效的,不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但是对于关键性条款会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合同条款无效扩展阅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Ⅳ 下列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是
第五抄十三条合同中的下袭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3条第二款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而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这样子的免责条款无效,而A选项“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貌似没有说结果,是排除自己责任呢还是排除对方责任,而且过错也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太笼统,且不完整,所以不能选。
B选项是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必然无效。
Ⅵ 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l)一方以版欺诈、胁权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Ⅶ 什么情况下合同约定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该条款无效。合同条款无效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