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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0-12-14 07:27:01

①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

一般情形下,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借专名买房协属议仅对协议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借名买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房屋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同时,由名义产权人将房屋抵押给实际产权人也是一种很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

② 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吗

如果协议本身意思表达很清楚。双方都已经签名,那么对双方是有内法律效力的,但这个协容议不一定能对第三方发生法律约束力,比如挂名者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第三方,实际所有人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而请求宣告买卖无效。

③ 借名买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借名买房有什么

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
在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内商容品房的结果截然不同。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根据该两条规定,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区分,满足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1)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2)当事人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3)登记人并非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此类借名购房合同因不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④ 借名买房协议不公正有效吗

借名买房协议不公正的话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⑤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发生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办

1、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建议慎之又慎。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所以,虽然本案中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原告赢得了诉讼,但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收集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败诉,导致房财两空。2、鉴于当前房屋价值巨大,不是万不得已不要借名买房。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3、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⑥ 借名买房未签订书面协议,事实如何认定

在2016年全国房价暴涨后,各地调控政策不断升级。为了规避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借名买房现象凸显,不少借名人或被借名人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诉至法院。对此,有必要作出提醒,借名买房者应与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以此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若未签订书面协议,借名人对房屋的出资、装修、手续的持有及使用情况应留存充分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而导致“房财两空”。
【案例】
林一与刘英生有二女一子,即林勇、林翔、林云。刘英于2002年去世,林一于2012年去世。
林一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该合同显示:林一按房改房政策以13284.92元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一处房屋,计算房屋价款时折合了林一、刘英夫妻的工龄。
2006年4月4日,林一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属林一个人所有,在其去世后将该房产留给女儿林翔个人所有。2007年4月22日,林一与林翔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一将涉案房屋以50000元价格出售给林翔。同年4月25日,房屋过户至林翔名下。后林翔将房屋出售他人。
林勇、林云主张,2000年3月,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将涉案房屋分配给林一承租,后由林一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2002年林一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林一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购房款票据、房屋所有权证均一直由林一持有。刘英去世后,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而后林一与林翔在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交易,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林翔名下。
林勇、林云认为,林一与林翔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林一与林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林翔主张,涉案房屋是前夫父母给予他们夫妻二人的,其是合法承租人,也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只是为了少支付购房款才借自己父母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房屋装修费均是由其支付的,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后也一直由自己持有,故其不同意林勇与林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林翔主张的借名买房问题,林翔主张其借林一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林勇、林云对此予以否认。
首先,涉案房屋来源问题。林翔与林勇、林云意见不一,但针对各自主张,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且双方均认可家庭成员中没有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的员工,但对于如何取得涉案房屋,双方均未做出合理解释,并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亦无法核实相关情况。
其次,购房款的交付。双方也意见不一,但双方同样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还有,房屋的装修、使用情况及房屋手续的持有情况,双方意见不一,且均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另外,林一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遗留给林翔,亦与林翔的主张相矛盾。在林一与林翔未就借名买房签订书面合同,且上述情况均无法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法院无法采信林翔的主张。
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问题。基于前款认定,法院不采信林翔借名买房的主张,而涉案房屋是林一与刘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计算房屋价款时折合了二人的工龄,故涉案房屋应为林一与刘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林一与林翔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从林翔的自述看,林一与林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过户涉案房屋,而林翔并未依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购房款。
再结合林一曾留有公证遗嘱将涉案房屋遗留给林翔的情况,法院认定林一与林翔所签订的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林一与林翔在明知涉案房屋中包括刘英的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在刘英去世后,未经所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屋从林一名下过户至林翔名下,已经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故林一与林翔赠与合同中涉及刘英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分析】
近年来,随着各地限购政策的出台,“借名买房”情形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此系我国法律对房屋权属的形式要求。而我国民法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合同,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由此便造成了法律层面的产权人与实际层面的产权人不一致的形态,从而由“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问题在于,北京市高院对借名买房是否可予以支持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律并未给法官提供清晰的裁判规则,高院对此亦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林勇、林云主张林翔与林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进行虚假交易,以合法的合同形式掩盖私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其他合法继承人权利的目的,请求法院确认林一与林翔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林翔对此进行抗辩,主张其只是借父母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就借名买房一事林一与林翔并未签订书面协议,这时,法院该如何判定林翔“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呢?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在林一与林翔就“借名买房”一事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凭林翔的陈述以及在庭审时提交的《房屋进住证明》、房屋供暖缴费通知、住房情况调查函回执、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并不能证明林一与林翔就“借名买房”存在口头约定。并且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来看,法院无法查明房屋的出资、使用情况,也无法查明购房票据及房产证的持有情况。加之,在借名买房关系中也需存在一个合意,即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如林翔所述其与林一就“借名买房”存在口头约定,但林一在生前的公证遗嘱中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留给林翔,据此可认定林一与林翔并未就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林翔达成合意。故法院无法认定林翔“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10-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⑦ 借名买房协议可以公证吗

借名买房的协议是复不可以公制证的。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由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效力难以确定,即使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公证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⑧ 借名买房的协议有效吗

借名(借用他人名复义)买房的法律制风险 在近期的法律咨询中,有很多人咨询是否可以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如果名义产权人事后不承认,真正出资购房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和自己真正出资的事实,要想取回房产或收回购房款很难。
2,如果名义产权人在外面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要求查封该房产并要求拍卖,到时真正出资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产。
4,如果银行最后查明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相关贷款合同,提前解除合同。
5,如果名义产权人偷偷的出售该房产,购买(第三人)因基于对房产登记的信任,购买了此房产,真正出资购房人以后无法追回此房产,且若名义产权人将卖房款挥霍或卷走,真正出资购房人可能会财楼两空。
总之:由于法律上首先推定房产证上的人是产权人,作为实际出资人要推翻法律上的这种推定,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还必须提供自己才是真正出资的人。

⑨ 借名购房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借名购房中,涉及双重法律关系:一为内部关系,即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二为外部关系,即借名人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形成其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
先探讨借名购房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我国合同法并未将借名购房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故其为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借名购房合同侧重于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借名人将自己出资购房经他人允诺而登记他人名下,其法律性质与委托合同相似,故可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应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且其对信托财产有积极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对财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借名购房合同也不是通谋虚伪表示。在通谋虚伪表示中,表意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对人对此明知并达成合意,因此该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确有将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双方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购房合同与通谋虚伪表示有别。
判断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可分为效力型禁止性规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规定,两者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无效,后者与公共利益无涉,应为有效。对此,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而区分判断: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其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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