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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14 08:07:50

A. 股票质押为什么不能最高额质押合同

这是为了股权质押方的资金安全考虑的。
股票质押属于股票术语,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了解: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 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B. 最高额抵押合同案的审理重点是什么

在此,笔者结合有关担保理论及法律规范,谈谈在审理最高额抵押合同案件时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 最高额抵押系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担保制度,属于特殊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权都具有从属性,但是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无一一对应的担保关系,与具体的单个债权无从属性;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不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在转让上与被担保债权无从属性;决算后仅在最高额内对决算的债权负责清偿。对于最高额抵押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法律关于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一般而言,最高额抵押权因发生下列情形而确定: 1、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决算期是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时间,法律性质为期日。 2、不特定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的。 4、法院受理债务人或者抵押人破产案件的。 三、主债权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问题 1、关于主债权的转让。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总额是不确定的,是随时发生变化的。《担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应当说,该条规定存在缺陷。首先,最高额抵押权仅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与被担保的债权无从属性,被担保债权的移转,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也不引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仍为其他抵押担保的债权而存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也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当理解为:最高额抵押经过决算,被担保债权定额化后,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在决算前转让主合同债权的,转让无效。 2、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了最高额抵押权只有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随同其一并转让。另外,如果基础法律关系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也随基础法律关系一同转让。 还须说明,最高额抵押权是从权利,主债权的效力决定其效力。

C. 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关系

简单的说,授信合同给你的是一个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就是这个抵押物对应的额度是整体额度,单笔使用额度内款项的时候,就不用再单笔签署抵押合同了。

D. 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

在银行实务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最高额的量进行设定时,要涵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例如:
2007年1月贷款审批条件为: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计算:
1年的贷款本息=1000*(1+8.307%)=1083(万元)
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价值=1083/50%=2167(万元)
假设客户提供了2500万元价值房屋作抵押
则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1083(1+20)=1300(万元)
经验操作:最高额=2500*0.8=2000(万元),一是设高了对银行是有保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二是考虑以后与合作良好,以后抵押率会调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届时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

我对你提到“贷款综合额度”不好理解?
如果你的“贷款综合额度”就是最高额,而且贷款给客户也是1000万元,这样你的操作就是错误的。

假设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贷款抵押率下调到40%,一般这情况,对原贷款不发生影响,主要是针对现有未发放的贷款才有影响的。原审批抵押率为50%,现执行也为50%,如果现在审计进行检查,一般是根据当时贷款审批时决策来检查的,是可以得到审计通过的。
假如你行上级领导头脑发热,一定要将抵押率降到40%,从法律角度来说,因这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提前还款,这是违约的;要求客户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有条件,条件可否达到?不可随意的。
建议:
1、认真阅读最新相关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
2、一定要与上级行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3、如果一定要执行“发热”政策,只有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一是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从而达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愿你不用走这一步!!!)

E.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点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债权特定化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F. 其对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还有效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的,借款合同为一年的,一年期满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做高额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债权不变化,可以在最高额度内再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G. 最高额抵质押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如何计算

您好,我国法律目前只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未规定最高额质押,实践中最高额质押债权内额比照最高额容抵押确定。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限于预定的最高担保额

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并不是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在合同约定的清算期届至时,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则超过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如果债权额低于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则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担保债权额。

法律依据:《担保法解释三》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H. 什么是最高额质押合同什么是质押合同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质押合抄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袭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I. 设定最高额质押合同通常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设定最高额质押合同通常应当记载以下内容:l、被担保主债权种类及被担保的内最高债权限额容;2、最高额担保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质量、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4、质押担保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J. 什么是最高额质押合同什么是质押合同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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