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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20-12-14 20:42:18

『壹』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1、概念和内容: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2、侵犯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

3、犯罪对象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贷款;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主体不同

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但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5、发生的场合不同

合同诈骗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贷款诈骗罪发生在行为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中。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扩展阅读:

贷款诈骗罪法律处罚:

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情节特别严重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合同诈骗罪法律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贰』 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应该怎么处理

一、当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时,依照特别条回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答处理。我国《刑法》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款遵循的就是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在二者关系中,相对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是普通条款。立法机关在普通诈骗条款之外又设立特别诈骗条款,其立法原意是为了对特定诈骗犯罪给予特定处罚,或者因为某种诈骗犯罪特别突出而给予特别规定。如: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诈骗犯罪较突出,从而将金融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作出了特殊规定。
二、当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罚。这里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是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特别条款不构成犯罪,而普通条款构成犯罪的情况;二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量刑不构成犯罪,或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叁』 如何区别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却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罪的特殊之处: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换句话说,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行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故意。后一种情况是合同诈骗犯罪尤为突出的一个特征,并且其表现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对侦查取证的要求极为细致、严格;而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生于行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生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实施之前。也就是说行为人往往是在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之后,才进一步的通过种种诈骗手段将本身的意图付诸于实施。这与合同诈骗前一种情况有着相似之处。
其次,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虽然说所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不可能都定性为合同诈骗。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诈骗都是利用合同进行的,而且合同诈骗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观存在。,那种行为人单方面伪造合同文本获取他人信任,借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诈骗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合同诈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行为时,必须与受害人之间有一个真实的合同协议内容存在,且不管这基中诈骗一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该合同恰恰是诈骗犯罪的有力佐证。一讲到这里,有一点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允许合同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像电子数据交换载体等的形式存在。这里的口头表现形式使很多侦查人员在断定案件性质时无法正确认识。其实,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共识之后,有没有书面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只要是交易行为客观发生,双方也确实就交易事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一致,这期间发生的诈骗行为,即便是口头协议同样也构成合同诈骗。另外,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为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是指双务有偿合同。就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像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产生的诈骗行为应归属于普通诈骗之列。、即行为人虽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不具有规范、影响市场行为的性质。就好比行为人写下借条(合同)。骗取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或说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归结起来讲,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最后,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区别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肆』 合同诈骗罪的四个要件和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四个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律没有做特别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虚构单位或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时,以个人合同诈骗罪论,相应刑罚和赔偿责任由个人来承担。

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法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个人共同承担。所以区分合同诈骗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对于犯罪刑罚轻重和被害人损失的弥补都大有不同。

2、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他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

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他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观念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3、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方式五花八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其他诈骗方式。就贵之步实际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为而言,签订合同而不履行,收受占有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

结合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非法占有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对于“较大数额”的法律规定,个人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诈骗罪是没有区别的。

(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扩展阅读:

案例:实施合同诈骗覃某退赃又领刑

河池市金城江区无业游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矿窿为由邀请刘某参与投资,之后将刘某“投资款”30万元挥霍一空。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覃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当得知刘某有意要做矿生意后,便将刘某带到广西南丹县某矿业公司管辖的“610”矿窿进行“实地考察”,谎称其有关系承包该矿窿,并煞有其事地动员刘某参与投资经营,所得利润由双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计的刘某在覃某多次鼓动下,于2013年8月5日与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于次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信用社将款项30万元转到了覃某账上。覃某收到刘某支付的30万元资金后,竟玩起了“人间蒸发”,仅一年时间就将该款挥霍一空。

刘某在得知实情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覃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将20万元现金退赔给刘某,剩余款项10万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赔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鉴于案发后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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