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
最高复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或者说是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管辖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 )
选择C。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扩展阅读: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对象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依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标的物”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原告张华起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故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华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
E.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F. 民诉保险合同管辖与一般合同管辖是什么关系,换言之,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民诉法第23条中合同履行地的概念
关于保险合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专的诉讼,由被告属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既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履行地一般适用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类型案件
G.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条数根据2012年修改后公布版本)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