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异议权
A. 谁知道解除合同时对方如何行使异议权
《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和第94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该权利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行使,或在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但《合同法》并未规定异议权的具体行使期间,实务中对合同解除的最终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大量争议产生。为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方对单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在约定期间内或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后3个月内,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逾期该异议权消灭,即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建筑专业律师简介:]
李高来律师,北方交通大学工民建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同时拥有全国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并获加拿大CCPE土木工程师认证,北京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李高来律师先后在中铁建和中建总公司系统工作十余年,并曾在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为多项国家及北京市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并成功代理数十起工程纠纷仲裁、诉讼案件,累计争议金额达人民币数亿元,尤其擅长处理工程结算、欠款、索赔、停工等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以及建设项目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仲裁代理典型案例:〕
顺义区某别墅工程停工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
2.2
亿);朝阳区某驻华使馆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30万美元);朝阳区某房地产工程欠款纠纷仲裁案(争议560万);顺义区某研究中心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600万);昌平区某大学体育场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50万);西城区某房地产工程欠款纠纷仲裁案(争议5400万);BDA某外资厂房工程合同解除纠纷仲裁案(争议400万);邯郸市某医院工程分包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280万);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程结算纠纷仲裁案(争议1600万);北京某酒店改造工程结算纠纷案(争议
1.5
亿元)等。
〔诉讼代理典型案例:〕
怀柔某室外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2400万);海淀某住宅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3500万);大连某水泥厂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480万);大兴某艺术学校工程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3700万);丰台某公寓工程停工结算纠纷诉讼案(涉诉
1.27亿);朝阳某开发小区住宅楼结构质量纠纷案(涉诉160万);朝阳某部队公寓楼外墙装修质量纠纷诉讼案;河南某高速公路结算纠纷上诉案(河南高院);河北某住宅工程转包纠纷上诉案(河北高院)等。
〔建设项目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国家博物馆改扩建、奥运村;数字北京大厦、吉利大学校区、青年沟公寓房地产项目;东直门某大型房地产项目、安哥拉某大型融资建设项目;BDA某科研及医院建设项目、武广高速铁路建设项目等。
B.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解除权异议期的问题,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关于解除权消灭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于《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专《合同法司法解释属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中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
综观中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D.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对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合同法》来说,只有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当事人才允许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 合同解除,相对人有异议,异议权怎样行使
法律咨询解答:在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版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权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后,对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F. 如何理解合同解除异议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内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容,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G. 合同解除异议期是在本合同中约定还是由事后解除方在通知中规定具体的是哪一条规定的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回、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答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