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派遣合同
㈠ 淘金热的几个时期分别是在什么时候
1.1848年——1855年,加利福尼亚淘金热始于1848年1月24日,当时在加利福尼亚的一个磨坊里发现了黄金。这一发现的消息迅速传播开来,从美国其他地区和国外吸引了大约30万人来到加利福尼亚。这些早期的淘金者乘坐卡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穿越美洲大陆,在旅途中经历了许多困难。
2.1859年,派克峰淘金热开始从世界各地涌来寻找财富,最近的港口旧金山也发展成为一个繁忙的城市。到1850年,由于人口众多,加州成为一个相当大的州。这种模式在美国西部重演,在那里它成功地塑造了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
3.1851年,在澳大利亚发现贵金属后,该国人口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几乎翻了两番。
4.1861年的淘金热使新西兰国民人口在六年内翻了一番。
5.1886年,南非发现金子后,约翰内斯堡得到了发展。
6.1897年,加拿大育空地区(克朗代克河地区)臭名昭著的淘金热刺激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1)海外派遣合同扩展阅读
自1854年起,加利福尼亚的淘金热成下降趋势,黄金产值下降,但整个采金业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第二次采金热是50年代在科罗拉多发现金矿至70年代在内华达发现金矿。这时采集矿种增多,并因此使美国作为最大的产金国的地位一直保持到1898年。
同时,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商人、工业、企业家纷纷形成采矿公司,并逐步控制了采矿区。
影响:
1.增长了社会财富。
2.带动了加利福尼亚地区工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3.人员的涌入,加快了农业、牧业的发展。
4.采矿业带动西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就人口统计学而言,一些淘金潮改变了殖民模式,造成先前极少开发地区的拓展,以及美国西岸的广东移民。通常反映在流行歌曲中的淘金潮文化,则倾向于表现出一种粗野阳刚的个人形象。
㈡ 出国留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近这几年,虽然我们国内又刮起了一股留学热,但是对于那些之前没有接触过留学方面事项的人,可能并不知道出国留学要必备哪些条件。但是只有了解了这些条件,才能让自己更好地进行出国准备,接下来就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出国留学必备条件有哪些?
出国留学必备条件
首先,如果想要出国留学的话,自己一定要有明确的出国意向才可以。提到出国留学,很多人认为必备条件一定就是金钱或者是成绩等等,但其实这些都要排在自己的留学意向之后。因为只有自己有明确的留学意向,才能有明确的留学目标,在确定了目标之后,才会有留学的必要条件产生。
同时出国留学申请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不管是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需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才可以,因此制定明确清晰的留学规划也是留学的必要条件之一。
当然最必不可少的还是资金和成绩方面的需求。首先在资金方面,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不同的学校,对申请者资金方面的需求也是不一定的,一般主要考虑的就是申请者父母的资金收入。
最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就是成绩要求,除了国内的高中课程成绩之外,最主要的还是语言成绩。当然,当然对不同的学校对成绩方面也有属于自己的需求,比如有些学校比较看重GPA成绩,有些就比较注重sat成绩或者是托福、雅思之类的成绩等等。
各个国家的留学条件是不一样的,要做足功课哦~
㈢ 瑞士打工好赚钱吗
个人申办途径
中国公民申办劳务出口一般应通过以下途径:
(1)通过专门从事劳务出口的国内企业公司办理申请登记、培训和派遣;
(2)通过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3)通过个人在海外的亲友办理。
个人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申请劳务出口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专业技术工作要适合海外,专业不对口,技术不熟练者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前往国的法律和劳动纪律;三是要有健康的身体,能够适应前往国的气候条件和劳动环境;四是要有必要的语言能力,尤其是直接和外方打交道的外语水平,但一般集体从事劳务者可不必强调外语能力。
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证的。一旦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后开始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办事。如发生纠纷,双方都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解决。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很难处理,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内容
劳务出口合同除具备一般经济合同的序文、条款和结尾三个部分外,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名称;
(2)双方职责;
(3)工资待遇;
(4)生活条件;
(5)劳动保证;
(6)人身保险;
(7)卫生保健;
(8)工作时间;
(9)休假时间;
(10)合同期限等。
劳务流程
个人工作
报名时:
提供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健康证、护照、存款证明、照片、等
体检,提交体检表
交纳面试保证金
录取后:
申办护照、卫检证等
交纳费用
参加培训,认真学习
与公司签订外派合同,等等
出国后:
努力学习、适应
认真研修/工作
外派劳务公司
审核证件、内部面试、家访,组织考试面试等...
向国外提供材料、申请工作许可
办理护照签证;
预定机船票;
组织出国等...
组织工作前的学习和适应性训练;
㈣ 公司要派我到国外工作,需要签一个外派人员合同,谁有这方面的范本啊多谢帮助!
外派劳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
甲方全称: XX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工资帐户: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
工资帐号:
丙方全称:中国XX建设集团(马)有限公司巴贡2&3标项目经理部
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为保障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甲方向乙方说明了丙方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已认真阅读本合同书,同意按甲方及丙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地点
本合同期限:乙方愿意根据丙方的工作安排,从2006年 月 日起,为期20个月。如有续约,由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的工作地点:马来西亚沙捞越洲巴贡水电站施工现场。
本合同的货币单位:马币(RM)。汇率按1马币兑2.15人民币固定计算。
二、生产(工作)任务
1、甲方根据丙方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丙方所属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
2、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丙方安排。
3、乙方同意并服从丙方所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丙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4、乙方必须按照丙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制的要求,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条件
1、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丙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丙方制订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四、各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体检、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甲方提供给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年龄为18-45周岁,熟练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机械操作手及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的男性,乙方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尽可能满足丙方要求。
2)甲方必须安排和组织乙方参加健康体检、出境培训并取得有效期为三年的"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若体检或培训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3)甲方必须向丙方担保乙方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时间不得低于1年。
3、甲方必须按每100名劳务配备1名现场管理人员。甲方管理人员配合丙方对乙方进行工作现场管理,负责对乙方离开工作现场后的管理。
4、甲方负责乙方的后勤保障与管理,甲方应按100人配1名炊事员的标准配备炊事员,炊事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中方炊事员的进、退场费用、准证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须按合理的标准提供伙食给乙方,伙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对食堂管理不善,引起不良后果,丙方有权干预直至收回食堂管理权,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甲方向丙方保证乙方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甲方派驻丙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在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丙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5000RM/次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参加马来西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因自身原因被遣送回国或自己申请回国的,其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3、乙方来到马来西亚后,需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丙方统一保管。若乙方回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4、乙方在马来西亚期间,需服从甲方及丙方的统一管理。
5、乙方须严格执行丙方的施工工艺,正确操作施工设备和工具。如果乙方在工作当中发生人为的质量事故,丙方将根据有关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后,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严重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6、乙方须严格遵守丙方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如果乙方违反工地有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时,丙方将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扣除一定工时的处罚,事态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乙方的责任。
7、乙方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不得做出有损中国人形象的行为,并自觉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丙方职责:
1、丙方协助甲方办理乙方的正常进、退场,进退场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若发生乙方在到马来西亚机场后被马来西亚海关阻止入关并遣送回国,则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在乙方连续在马来西亚巴贡工地工作满24个月后,应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回国探亲并承担交通费用。交通费用指长沙市到甲方工作地点的路费及住宿费(如果有)。
2、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当地的安全培训,并承担合格人员的工作准证费用及安全培训费用等相关的费用。
3、丙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宿及其它条件:
1) 通电并安装有吊扇的住宿用房,住宿标准为上下铺8人间或集装箱式住房7x2人间;
2) 水电设施齐全的食堂,其他食堂用具由甲方自行承担;
3) 到施工现场的交通;
4) 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劳保用品;
5) 每人一套的床上用品;
6) 现场通讯:提供2个手机号和对讲机1部,电话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丙方负责乙方在工作现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或者劳动态度不好,丙方经与甲方协商可以采取警告、扣记工时、罚款直至辞退乙方。被辞退的乙方需在交纳丙方为其办理的工作准证、安全准证、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以及来马来西亚交通费用后(根据该劳务实际已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才准以回国,其回程机票由乙方自己承担。
5、丙方指派专人对乙方每日出勤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负责用工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
1、计时工单价:星期一至星期六6马币/工时,时间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计;每天工作时间如果超过十小时则超出时间按加班计算,若加班,加班时间按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9马币/工时。星期天或其他节假日(指中国国家法定节假日10天)工作,全部按加班计算,时间按乙方当天实际工作小时计,工时单价按12马币/工时计。丙方每月及时为乙方劳务人员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与丙方内部结算时间相同。丙方每月于工作地当地发放600马币/人给乙方劳务人员,工资余款人民币由丙方及时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在前述工资帐户。丙方支付工资给乙方劳务人员的时间不得滞后3个月,若超过 3个月,丙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当月工资的0.5 %作为月利息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单价:1400马币/每月,(水泵工、发电机工、食堂帮厨等岗位工种),工作小时为12小时/天。其日工资标准为月工资/30.5天。
3、若乙方工作能力突出,丙方可根据工程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的实际需要将乙方提拔为工长和大工长,具体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4、工时数量的计算:按劳务人员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停止工作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若遇早上上班前下雨,甲方可以在7:00之前通知乙方不做工,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误工费。若在上班过程中遇到下雨而导致整班无法做工,则按每人4小时计算,若超过4小时,则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六、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为一个月,停工医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丙方按每天9.5马币支付病伤假补助。若超过1个月,经民都鲁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马来西亚工作的,由甲方负责将乙方送返国内,丙方提供返回长沙机票,其他费用及后续费用安排由甲方负责。 由此给丙方带来的办理工作准证损失,丙方按照乙方已工作月数进行分摊后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2、乙方享受与丙方正式职工同等的工地作业劳保待遇,享有按人员比例参加丙方评选先进的权利,先进人员奖金额与丙方正式职工相同。
3、丙方为乙方提供最高保额每人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受益人为投保人。若乙方在保险期内因工遇有工伤、人身意外,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得赔偿金在扣除丙方为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交给乙方或其亲属。甲方及丙方不再另外承担其它一切费用。
乙方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在治疗期间由丙方按照每月1152马币支付其病假工资,若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工作,甲方应负责将乙方送返国内,丙方提供返回长沙机票。
合同期间如劳务人员发生病故或意外身亡,遗体由甲方协助丙方按所在国有关法例处理,如火化处理,骨灰及遗物则由甲方负责托送到乙方家属手上,并协助家属处理好善后事宜。
4、乙方连续三个月的工作小时应不得低于576小时,若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致使乙方连续三个月的工作总小时低于576小时 ,在乙方服从丙方其它工作安排的前提下,丙方将按每人每月1152马币保底工资发给乙方。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工作,则在计算工作小时数时及保底工资时须扣除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法正常工作小时数及相应保底工资数。
5、合同期满经三方协商同意就地延期的情况下,乙方为丙方在马来西亚巴贡工地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乙方可申请探亲假,报丙方批准,由丙方根据工地生产任务情况安乙方休假,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丙方安排。丙方负责乙方获准探亲假的路费(由工地至长沙往返)。
七、劳动纪律
1、丙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并依法实施。
2、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丙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罚。
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丙方安排合理的工作,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消极怠工以及罢工行为,否则按违约处理。
5、乙方因事需要在现场休假时,必须提前向丙方请假且得到许可后才能休假,每月休假不得超过4天且不能累计。
6、丙方有权针对乙方劳务人员发生如下情况进行罚款、警告等处罚:
迟到/早退:不到半小时按半小时算,超过半小时不到1小时的按1小时算,迟到超过2小时的,不享受当天加班小时待遇,工作小时按实际工作小时算。
警告:每书面警告一次,扣当天工作小时4小时,不享受当天加班小时待遇。当月警告超过3次的(含3次)加扣一天的工资(8小时),同时丙方有权予以辞退,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停工:每次停工最少1天,最多为3天。每停工一次,从当天宣布开始起算,在被停工天数内,没有工时。当月停工超过2次的(含2次)加扣一天的工资(8小时),同时丙方有权予以辞退,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旷工:迟到/早退超过4小时而没有及时通报丙方而得到批准的,被视为整天旷工,没有工作小时。当月旷工超过5天的(含5天)加扣一天的工资(8小时),同时丙方有权予以辞退,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因上述原因(或将来工地补充的有关规定)被处罚的人员,丙方将不承诺其保底工资,直到当月工资被处罚为零。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1、本劳动合同期满或三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本劳动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因生产经营工作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
3、本劳动合同临近终止期间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续签劳动合同。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及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和丙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3)不服从甲方和丙方的工作安排的或以各种理由逃避甲方和丙方的工作安排;
4)泄漏甲方和丙方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在合同期间内以病、事假、工伤、长假等为由从事第二职业的;
6)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育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和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考核仍不能上岗或经丙方调整工作仍不能担任或不服从安排的;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6、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及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丙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及丙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或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丙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九、甲乙丙三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必须向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马币,若乙方没有能力交纳保证金,丙方将在乙方每月的收入中按100零吉特/月进行扣除, 直到扣满1000马币;在合同期满后,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2、乙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出国体检、培训、签证、进出场路费、工作准证费及相关费用、个人所得税担保金等甲方损失),并遣送回国。
3、甲方在乙方出国前进行出国前思想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丙方对乙方上岗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及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法制、职业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进场教育;
4、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不能未经甲方和丙方允许与另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按以上九、(二)条处理。
5、乙方所欠甲方及丙方任何款项,甲方及丙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若仍然不足,甲方及丙方有权通过法律追索。
6、丙方有权根据将来工地的实际情况对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照完成工程量的数量进行结算,其目的既是保证丙方所承担工程的及时完工,避免出现消极怠工的现象,同时也鼓励积极工作的劳务能多劳多得。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并签定相关协议后, 三方按协商后的量化标准即工程量单价进行结算,相关工时及单价条款不再适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责任和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经济赔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长沙市提出仲裁,仲裁结果对三方有约束力。
十二、其他
1、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和支付完毕终止。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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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涉及海外派遣工资拖欠,一般怎么解决这类问题
劳动者随抄时可以辞职,且工资不能拖欠。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30日后可以离职。离职之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算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㈥ 被派遣至国外分公司工作,与国外公司签的协议,如果辞退该怎么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版2个月的工资作为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㈦ 公司外派去坦桑尼亚驻海外两年,多少薪酬和福利才比较合适签合同要注意哪些条件或者事项阿什么的。
合同倒是没什么的,薪资可以以美元计算,比如国内¥4000元,可要求去坦桑尼亚$4000
㈧ 公司派遣海外研修签订的服务年限合同
1、公司跟你签订的是培训协议,协议里面既然有对工作年限的约束,以及违约金专的赔偿,自然也
具有法律的意属义,所以,你现在离职,按照劳动法,劳动局是肯定支持企业的。
2、至于你说的创造了价值少赔一点,在法律和公司层面上是通不过的,如果少赔,只能跟公司通
过协商解决,如果公司不同意,你还得继续工作。
3、如果你要离职,除非抓到了公司的某些把柄以此交换条件,否则还得赔偿
4、可以看出你们的HR还是比较厉害的
㈨ 劳动合同法及海外研修合同劳动合同期间,转到正式员工后,公司派遣我到日本研修10天!2月份去的研修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版可以与该劳动者权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你公司索要的赔偿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但是,你签订了研修合同,违约的话要赔偿违约金。另外你说的,每个月加班超过40个小时以上,是自己来加班的,还是公司安排加班。如果是公司安排你们加班,没有特别的理由的话,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话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对你个人造成损失的,申请相应的赔偿。
㈩ 外派员工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标准
答:根据贵单位的描述,外派员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派至国外的项目工作,另一类是外派至公司以外的其他城市工作。外派人员还分为两类,一类是外派管理人员,一类是外派普通员工。由于外派人员工作地与劳动合同管理地不一致,往往会出现管理上的漏洞,而且又因为工作地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管理地不一致,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笔者的观点与建议如下: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标准的问题。
如果是外派国外,由于其劳动关系在国内,不适用国外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派出国外的特殊性,在一些劳动标准上,比如外派期间的福利待遇、外派期间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外派期间医疗期待遇、外派期间工伤待遇等,以外派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根据实际的标准为主。员工派出国外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海外补贴。依据我国 《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这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就涉及到具体劳动标准计算时的待遇问题。对于员工外派国外的,应明确约定国外的福利待遇以及工资标准,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福利待遇不会合并计算为工资性收入的范围,在将来计算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医疗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时,能够更合法、合理地保证企业的权益。
如果是外派国内,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但是,在双方引起争议时,员工若是在合同履行地起诉,仲裁员、法官审理案子时就会依据当地的劳动标准进行审理;若员工到劳动合同管理地起诉,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就采用管理地的标准。因此,国内员工外派适用法律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员工的起诉地。
第二,关于外派人员出勤管理的问题。
外派人员的出勤管理,主要根据外派员工级别而定。如果外派管理人员,那么不建议对其进行正常的考勤管理,而是注重绩效管理,并通过书面的约定形式明确不对其考勤,工作时间由其根据工作的需要自主安排。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管理类员工若认为自己加班的,要自己举证加班的事实,不能举证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外派的普通员工,一定要进行考勤管理,即对他们的工作时间进行书面的管理。因为,引起争议时,对于普通的员工,仲裁员、法官都会要求公司提供其正常的工作计划、工作时间表。因此,普通员工认为自己加班的,公司要举反证,证明其没有加班,公司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
外派人员另一个管理重点就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比较难处理的是外派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已到期的情形出现。而且合同未到期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也难以处理。因此,对于外派员工劳动合同的处理,若是不能确定外派的期限,那么对于短期合同的员工,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延长的条件,例如:合同期限延长至外派工作结束等。另外,对于外派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要按照正常的送达流程进行决定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