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服合同
❶ 外服合同
能签!而且帮外服签合同的才是正规的!如果你够级别也可以帮原厂签的~。。我们百思买就是经理以上级别才帮公司签,主管及以下员工都是帮外服签。。。。可惜现在撤资了。。。我也失业了!但是福利方面还是可以的
❷ 和外服签合同一年是不是有问题
劳动来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合同源、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年限的不同只是试用期时间的不同,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是可以的。
现在很多公司都进行人事服务外包,包括档案管理、保险签订、医疗报销等等,尤其外企,所以你的合同和外服公司签订也是可以的,不过章还是你所服务的公司的,合同的具体款项条例还是要看清楚。
❸ 新劳动法下与外服签合同的区别
1、新劳动法下与外服签合同的区别,从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上讲,都是一样的,只是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有些公司的福利可能没有,赔偿也是一样的,大公司通常会给正式员工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而外服只能给法律规定的赔偿。
2、外服通常与劳动部门关系硬,所以,劳动者仲裁不容易成功,但外服不会违反劳动法的,这点一般也不会有大的问题。 企业不与员工直接签合同,也怕劳动纠纷影响企业形象。
3、外服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外服合同扩展阅读:
1、新劳动法: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服签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
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需要将派遣制员工派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参与不同的工作。
❹ 和外企签了合同还要和外服签合同吗
跟外服签劳动合同的话你就变成了劳务派遣用工了。一旦实际用工单位不想用你可以随时把你退回外服,外服只要发你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这点可能对你不利。为规避你的法律风险,建议你与实际用工单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实际用工单位无法定理由不得将你退回外服公司,否则实际用工单位应按照你的原工资标准赔偿你的工资收入损失直至原劳务派遣期限届满时止。
❺ 什么叫“被外服”很多上海外企人说好和外企直接签合同,可被外服外企忽悠成外服的员工,外企违法被规避
“被外服”是一种劳动者在和外企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务宗旨和法规知识,被外服类公司联合外企把本该和一些能够和有人事代理权的外企直接签约的员工通过欺诈的言辞和行为变成外服的员工再派遣给外企的圈套。
具体的做法是:外企和员工谈判初期都是说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给员工邮件英文Offer ,员工认为已经同意被外企直接录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样也会薪水很高的公司辞职,然后到外企入职并且工作几天后,让员工心理认为已经开始在外企事实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员了,这种假象产生后,员工就会放松警惕,之后外企会通知员工由于体检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办,必须去和上海外服签三方劳动合同,员工去了之后才发现被欺诈,合同变成了外服是老板,资方,自己突然变成外服的员工了,然后先工作后来被圈进来补签被外服派遣的违背员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这种软性胁迫是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因为如果此时不签约而去起诉诉讼的话将会因为已经辞了上一家,收入和职业没有着落,新来的这家福利待遇很不错找了好久才谈好,另外不签约自己就是失业,而且失去和这个自己看好的外企去发展。
另外看上去似乎对工资和社保四金没影响。其实不然,一旦员工和外企发生纠纷,外企可以没有任何理由把你退回去,或者编造你违纪的理由把你退回去。这个时候你去起诉外企非法解除合同,可他不是你的资方,你的老板是外服公司了,你告外服公司,外服公司说我没有和你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派遣法规给你一个保护低级蓝领和临时工,农民工的最低工资,很可能是10万变成1千,对于高级人才在收入水平事实上等于失业。而外企的侵权由于外服和外企还有黄浦区劳动仲裁三家合法的利用规则把外企的违法行为的追诉部分或者全部规避出去。这成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针对外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漏洞,外服为了商业利益和仲裁联合起来利用这个漏洞使劳动者无法打赢官司,甚至根本不立案。而不是及时向分别的上级主管和立法部门建议和改正,有人说北京和上海的理解和执行是不一样的。
所以这个上海外服公司利用法律现有空子,和外企合作,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帮助外企规避风险,可以任意解除外企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而脱离了当年外服公司为了保护中国劳动者不受外资企业侵权的国家机关的初衷,转化成为了获得最大商业利益而联合外资坑害中国员工的企业家管理下商业公司。受害员工一个人对付黑心外资,黑心中间商,和劳动仲裁完全不顾具体情况完全依据法规执行且不早日向上级反映这一漏洞会严重侵犯劳动者利益。一个员工对付内外勾结两大集团和站在企业立场上的仲裁国家机关。从而达到及时你比窦娥还冤也只能独自哭泣。这一怪现象,被称为,告不着外企现象,劳动合同法怪圈,诉讼死循环,被外服现象,被外服门,外服外企联合欺诈门。
年薪百万的金领高级人才可能被外企以他看了我两眼,严重违纪,她私相机图背景是公司,他吃饭放屁,感冒打喷嚏,见了主管不下跪等等任何违纪理由,甚至无理由退回外服公司,包括多名怀孕的孕妇,患各种疾病的员工,和被公司侵占加班费,甚至违法活动被员工举报等等都会随心所欲是我退回外服。外服的态度是,你说退我就退,外服的工会是自己集团的,员工从来没见过工会,你去找工会,工会也不会去查外企。主要是麻烦,个人没好处,影响公司收入,得罪自己公司同事,另外基本有法可依但是管不管还要看领导的,领导也会推说工会不是权力机构没有最终审判权虽然可以介入调解和责令外企重新处理并且现场去查处,但是外服工会的副主任还兼任业务部长,一个身份对自己的利益相关方进行查处本身就很好笑。所以最终劳动者权益无法维护只能在网络上现实中进行无谓的呼喊,个别人走上了极端的行为。包括最近无锡的 给劳动监察送去 不为人民服务 锦旗的锦旗哥。
由于在上海很多外服类公司像中智,四达和一些规模小不知名公司,被称为外服类公司,其中影响力和规模最大的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外服一度代表国家权力机构,目前真实情况是外服公司仅仅是一家追求商业利益的公司,承接这一代理业务。但是公司名字和历史印象很容易对其欺诈行为产生麻痹意思,如果他的名字叫上海世博对外服务公司,或者随便叫上海市黄浦区世博对外服务公司,那么欺诈行为就容易被识别了。所以外企目前工作的员工有很大一部分已经被外服,一旦公司侵权自己利益就会难保,其他的将要变成新的“被外服”对象的外企员工和将去外企的员工,必须加倍小心,对和有签约权的外企,一定坚持和外企直接签劳动合同。不要什么时候不小心被“外服了”!
❻ 外服合同合不合法
你公司与外服有没有协作关系。
1,若有,公司委托外服的,那么应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公司与外服的合同规定。
2,若没有,公司录用,应与该员工签订合同,否则,可能被追究2倍工资。
❼ 为什么要和外服签合同
和外服签合同,意味着完全脱离公司,工作继续在公司干,但人却成了专外服的人属。
外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依需要将派遣制员工派往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参与不同的工作。
由于隶属关系改变,原公司待遇不再享受,也应远不会再还原回公司员工。
❽ 外服和跟公司直接签合同有什么区别么
你好!与哪签合同,从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上讲,都是一样的,只是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有些公司的福利可能没有,赔偿也是一样的,大公司通常会给正式员工比法律规定更高的赔偿,而外服只能给法律规定的赔偿。
❾ 对员工个人来说,签外包合同和签外服合同有什么区别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合同对员工个人的不同,只有两个
1、签不签合同:
不跟你签正式劳动合同之跟你签协议的,无论这个协议叫啥名字,满了一年直接视为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跟谁签合同
劳动法上定义的外包合同:指的是劳务派遣机构和单位签订的约定劳务派遣的合同。也就是说,外包合同应该是单位和单位签的。
这类合同最早是为境外企业(在国内没有用工权限)临时提供的合法用工的权宜之计。
现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为各类企业短期长期用工提供了很多方便。
定义:你实际工作的单位A
劳务派遣单位B
劳动合同跟A签(盖了A单位的公章),管你之后又再签了什么外包、外服,只要在劳动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否开具,用工报备是否取消),你就算被派到月球上去工作,你也是A单位的员工。产生劳动纠纷了,找A;维护劳动权益了,找A ;生孩子、要假期所有你觉得你在劳动关系上产生了疑惑或者委屈,你都找A……要仲裁要起诉,冤有头债有主。
劳动合同跟B签(盖了劳务派遣单位B的章),就算你实际在A单位呆了十几年,兢兢业业升职加薪,出任CEO,当上总经理,走上人生巅峰……你也还是B公司的员工,用工报备五险一金关系全都在B公司,换一方面说,万一你产生了劳动纠纷,基本就是A打包踢回给B的命运,然后仲裁起诉,冤头债主都是B。
传统意义的劳务派遣单位,业务应该比较单一,主要是人事代理及其延伸(劳务派遣、劳务纠纷处理、招聘外包等等。(国内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有专业牌照的)
而efesco的产品显示,他应该是一家有劳务派遣权限的咨询公司(关于什么是咨询公司,这里就不详细说了)三块主营业务如下:
1、企业商务服务解决方案——属于咨询公司业务
2、境外人士服务解决方案——属于咨询公司+人事代理(这一块我目前工作没有遇到过,可能理解有偏差)
3、中国雇员服务解决方案——属于人士代理,业务内容基本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内容了。
❿ 公司叫我和外服签合同是怎么回事
待遇方面,part-time的工资跟正式员工一样,但公司福利,比如说年休之类的没有了;工作时间跟正式也一样,周一到周五,加班出差都有补贴。
请教一下有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吗?或者这样签订劳动合同的利弊以及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在一般人的常识理解里,一个人原本有自己的工作或学业,在正职之余另外找的工作叫兼职。最常见的就是大学生在外打工。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发生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纯属于民事关系,发生争议直接去法院起诉。
根据你的描述,这家美国公司让他和外服签订合同,而不是和他们签订,其中三方的关系是这样的:天下一流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外服与公司之间再签订合同,把天下一流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去工作,天下一流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虽然说美国公司给三金,给补贴等待遇,其实都是通过外服给予天下一流的,包括工资等可能也是通过外服发放,因为光有劳务关系,公司根本没办法为天下一流办理三金等的手续。
这种用工方式现在普遍被外资公司采用,尤其是外国公司的驻华办事处,由于他们大多没有用工权,无法直接从中国招收员工,都通过这样的对外服务公司招人。再加上采用这样的方式公司不必受制于中国的劳动法,基本权利义务都由公司与外[1][2]下一页服之间的合同解决,从一定程度上也免除了公司的劳动人事纠纷,所以一些有用工权的外资公司非常喜欢这样的方式。员工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将与外服仲裁诉讼,而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来说,与外服签订合同虽然说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基本不缺,但是由于外服公司专业从事此类事务,其间的合同也是经过千锤百炼,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不容易与外服对抗。所以建议劳动者一定要聘请劳动法专业律师以获得胜算。
对于外国投资的公司来说,在中国不能全搬本国的人事管理,应该深入了解中国的劳动法,制订一套合适中国的制度,以避免出现把你的情况叫兼职的滑稽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