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本侵权
⑴ 日本cm上的同人本是用于商用的,对于官方不算侵权吗
理论上当然侵权,然而根本没人告
⑵ 同人作品是创作还是侵权
同人作品属于法律灰色地带,可以称为再(o)创(o)作(c),有原创部分也有侵权嫌疑版,一般不予追究,也有官权方发出了同人许可的
如果是同人创作就先干着吧,至今还没有同人侵权的案件被受理,等相关法律出来再跑路不迟
⑶ 卖同人志算侵权吗
漫展上卖的都是经过了原作同意的。所以不算侵权,你如果没经原作同意卖那就是侵权。
⑷ 同人本到底算不算侵权
您好,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一部作品一旦闻世,在著作权规定保护的时间内(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改编原著。
在日本,同人祭都是经过授权举办的,有一种说法叫做“一日版权”,即同人祭当日内所贩卖的同人志都是合法的。但一日版权也有许多弊端,列如虎穴等网站也并非只有那一天才在贩售。
在欧美国家 ,人们是非常注重版权的,比如随意使用了迪斯尼的形象在商业志中且被发现,就等着倾家荡产吧。但日本不同,日本把动漫作为一条产业蔓延至世界,很多国家都尤其同人作品也不见得都有授权,但因为原作那边普遍认为同人有助于提高原作人气所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要打击同人产业对原作也没有好处。只要不刻意诋毁原作或发生c婶那种同人人气超过原作的事,基本不会被叫停。
同人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同人创作越发普遍。但虽然部分贩售的同人作品有注明标价,但一般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很多时候会亏本或 刚好补本并且是属于私人印制并无出版社。就类似于小范围内自己人的聚会,这样的同人志不能算为商业志。但如果出版了,就算商业志。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⑸ 同人作品算不算侵权自己原创的同人漫画可以商业化发表吗
由于许多漫画同人作品是以由商业漫画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的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在日专常属语汇的方便上,“同人”被广泛用于指代爱好者用特定文学、动漫、电影、游戏作品中人物再创作、情节与原作无关的文学或美术作品,即同人小说与同人画作的合称。然而,“同人”并不一定是再创作,也可以是原创。有得同人指的并非是原作的衍生物,而是“非正式商业性的”之意。比如说经常听到的同人游戏,其实并不一定是原作的衍生物,甚至本来就是原作,这时同人缺的意思就是“非正式商业性的”。
现代同人定义:在原创作品中的一些被塑造的虚拟人物在二次创作下,扮演不同的故事。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
因其非商业作品,故不算侵权
⑹ 请问,同人作品是否侵权
关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我并非专业人士,但我想给几条想法。
1,如果原创有著明“未经许可和授权不得随意搬运和进行二次创作”的,这类型的作品所延伸出来的同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2,如果原创未著明,同人作品引用了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和名字,按照目前中国法律的宽容度来看,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大量的采用原作中的故事情节和内容,是存在侵权行为的,因为这已经不属于同人的范畴了,可以直接参考抄袭和侵犯原创著作权来定论。
3,如果是关于现实中的人,或者影视作品中的演员进行同人创作,最好是向本人说明,以免不小心侵犯了肖像权。但如果没有办法说明,只是单纯个人喜好而进行创作,只要当事人不对你进行责任追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但如果当事人后期追究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盈利行为,网站发布作品可以进行协商处理,也不会造成法律责任。
4,公民的作品在本人去逝50年后著作权自然消失,此时的同人作品和改编不构成侵权。
5,推荐同人创作向原创本人提前说明一下,以免后期出了问题被追索责任导致作品不得不销毁。
注明:以上说明并非法律专业的陈述,如有不当之处可以纠正,该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事实依据。
⑺ 网上卖汉化同人志电子版会对汉化组造成侵权吗
如果汉化组给了授权的话应该是没关系但是一般是不可以的吧。。。同人志这东西本来就是大家因为喜欢为了爱才才去汉化给别人看的 私下传着看下就好了~毕竟汉化组也没有授权 所以好多作品上会写着 【严禁随意转载或者用于商业用途】 我之前有和朋友一起帮忙汉化过 所以对盗图之类的事会很反感的。。
⑻ 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⑼ 像同人志这样的侵权出版物本身有没有著作权
侵权的出版物绝对是没有版权的,而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其他的出版物在发行、复制等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⑽ 同人文出本子算不算侵权
您好,严格说来,同人文属于改编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回为。
我国《中华人答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部作品一旦闻世,在著作权规定保护的时间内(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未经作者许可的,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改编原著。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