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销售者
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
第一、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
第三、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综上,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仅需要满足证据关联性统一的要求,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商标权人能否成功指控销售者对侵权知情。实际上,这些条件对于专利诉讼中销售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行使类似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同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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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谈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销售者如何不
1、发生商标等专利侵权事件后,销售者一定要联合厂家积极应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虽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不健全,难以有效的让法院确认销售者的真实性,销售者即使表明了生产者身份法院还是要判销售者赔偿损失。但如果销售者联合厂家一起维权,这样从证据、能力等方面都会得到有效支持,本案原告虽没起诉生产厂家,但生产厂家的支持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最终原告考虑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撤回了起诉。
2、消极应诉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在案件发生后被告及生产厂家找到律师,在这之前原告已经起诉了很多案件且都取得了胜诉,当时当事人对此事都很消极,不想去应诉让法院判,想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但对方要求赔偿的数额又是难以接受,最后接受律师的观点到法院上积极应诉。最后,得到了一个较好的效果,否则,法院判决后不履行就是强制执行,到时再有理、再有证据也不可挽回。
3、不是被告就一定输,不是侵权了就一定要承担责任。掌握好法律的特殊规定,可能就会承担责任。拿商标来说:比如侵权时效是否超过两年,原告的商标是否使用,侵权了是否给原告造成损失,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是否显著使用等等,都会导致被告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