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行为免责
❶ 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同意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从语义上讲,是指某人对某一事实或者行为作出的允许或者承认,是一种意思表示。在侵权法上,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对其受害作出的允许或者承认。按同意的时间顺序看,受害人同意可分为受害之前的同意即预先的同意,侵害进行中的同意和受害后的同意。受害后的受害人同意就是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后,受害人自愿承认并接受该受害结果,而免除侵害人的责任,实为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涉及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不属于侵权行为法上通常所指的受害人同意范畴。只有在侵害后果产生前的受害人同意才能对侵害行为产生实质的影响,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受害人同意。
鉴于此,我们可以对受害人同意作如下定义:受害人同意就是受害人对将来发生的损害作出的自愿承担的意思表示。
例子:
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所谓明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明确的通过言语或文字同意他人针对自己的特定行为或特定损害后果。例如,明确告诉他人可以烧毁自己不希望保留的信件。而默示的同意是指,基于受害人特定的行为而推断出其对他人针对其所实施的特定行为或损害后果的同意。例如,伸出手臂让护士抽血。此外,受害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者单纯的沉默。例如,一个女孩对他人发出的谈恋爱的建议保持沉默,此后不能起诉对方进行了恐吓。
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包括以下几项要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真实的、自愿的;受害人具有同意能力;加害人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法有效的受害人同意能够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或抗辩事由,从而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同意既不能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❷ 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数人侵权与免责事由)
1、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从法条的表述上就能看出两者的区别: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侵害了受害人的权益。11条及12条的情形,台湾实务上直接称为共同侵权行为(参见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能够确定侵权人的,就是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为1人)或者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不能判明,而11条的行为人能判明,其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者构不成竞合。如果能判明行为人,就不需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
2、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本人在《侵权责任法》中未看到。关于意外事件,张新宝教授在《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是这样表述的:意外事件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得到了我国民法学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有人认为意外事件可以作为侵权法上的免责事由,但要区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中,一般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笔者认为,意外事件不能构成一种抗辩事由。
❸ 只要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免责吗我应该怎么理解
免责事由需要法定或约定。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的条款。
❹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版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权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❺ 简要回答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
1、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只有来自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行为,才能保证其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为的行为。拥有一定职权的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不能免责。
(2)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或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执行职务人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2、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阻止不法侵害,只有针对加害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不允许对加害人之外的人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加害行为来自动物,对动物进行反击也构成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以能够阻止加害行为为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对加害人造成了过重的损害,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它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表达,不能以默示方式推定。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同意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只是一种责任的事后免除方式,不同于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民事侵权应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行为人可以免责,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5)侵权责任行为免责扩展阅读: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3、一定的免责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
❻ 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参考答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回但同时也规答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❼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