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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16 21:53:54

A. 天津市矛盾调解中心联系电话

现在的天气是他的矛盾,他的调解中心我们联系的话可以拨打幺四的跟前,也是能够给我们大家给予更多的帮助。

B. 2015年天津市各法院可以受理公产房纠纷的案件了吗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版相邻关系、权损害赔偿、债务、知识产权、人身权、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济纠纷案件包括:经济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

C. 经济纠纷案天津起诉我的发生地方是新乡市,必须要到天津市应诉吗

经济纠纷案,天津起诉过的发生地方是新乡市。必须要到天津市应诉吗 那肯定是的

D. 天津市南开法院因合同纠纷他有权利冻结我的账户吗

你好,如果是诉讼保全或者执行,皆有权利依法冻结你的账户。

E. 天津市企业产纠纷

作为承租人,无权出售属于产权人的财产,如果您购买的是企业的财产,这样的买卖是无效的,您应当把财产返还给企业,原承租人应当返还您的购房款。

F. 天津市解决劳动纠纷去哪里呢

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
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
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程序。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
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工会与企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
裁。
3、仲裁。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
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于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
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
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
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
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
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
终结制。

!!!!对补充的回答
以你的情况来看 劳动仲裁是难有胜算的 因为你没有与所长签订实质上的合同 只是口头上的承诺 也就是说没有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可以走诉讼程序 但是你现在缺少证据 他对你的承诺你要拿出相应的证明 物证人证都好 因此在诉讼程序不成的情况下 你还是跟所长好好的协商一下 让其兑现承诺

所以建议你 找个律师好好咨询一下 就是有些大学中的法学老师也是可以的 看看你通过哪条途径合适 这里再多打点字 也不及人家说个十分钟让你清楚 而且你所解决的问题的很多方面肯定没有顾及到 所以找个老师或律师咨询一下
仅供参考

G.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04]13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的规定,我市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冲突, 凡当事人不服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由做出仲裁裁决的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服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死亡职工的继承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死亡前发生的应付的工资、医药费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因劳动者死亡引起的其他纠纷,如:股权的继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继承等问题,按照其他法定程序解决。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就如何履行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协议所确认的欠款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条件等内容,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超过60日,视为双方对协议所确认的内容无争议。当事人以上述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处理。

协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劳动者应当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超过6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或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处理。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定期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前述终止不定期劳动关系适用以下标准:(1)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应将劳动者前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前一年在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2)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对劳动者不予补偿。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自行负担;如劳动者胜诉,其上述期间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

6、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可以在主体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和判决。

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做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8、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时,以提供汽车、住房或支付部分购房款等待遇为所附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汽车、住房等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受理。

9、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所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对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培训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没有约定但有约不定期的服务期限,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培训费用。计算方法,按照约定服务期限与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间核算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

(3)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没有约定,又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与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间核算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

(4)双方对服务期限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均无约定的,酌定按5年服务期限核算。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承担培训费用。

10、原用人单位下岗人员,到现用人单位工作,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现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应当赔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法,按劳动合同解除前,该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仲裁裁决时,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但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待岗、下岗的除外。

12、用人单位招录的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该单位其他从事同类工作的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

13、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季节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给付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可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受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H. 天津市土地纠纷私人和公不可以诉讼吗

一块土地政府依法只能给一个家庭,不是政府给的就不要提是自家,最起码也得政府认可以后。否则就是无理取闹,谈不上纠纷

I. 天津市遗产纠纷专业律师有经验的

遗产纠纷属于律师的常见业务

找个律师就可以
如果感冒找大夫,找有经验的,是一个道理啊,常见病哦

J. 天津市民事纠纷起诉贾志胜的人是谁

该问题涉及民事纠纷,其可以关注管辖法院的公告栏。但是,并不是所有民版事案权件,都适合公开审理的,所有不一定能够获得准确的当事人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同时,如果提问者确实对其提到的案件,具有知情权。那么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本人到审判法院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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