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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法

发布时间: 2020-12-16 22:53:12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效吗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内法律问题的解释》
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B.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责任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承包合同转包后,因转包后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发包方起诉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转包后的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承包期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承包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分户时,其家庭内部就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是以分户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损害发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户之间,应对承包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应当享有和承担共同承包期间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给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要求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且对违约金的比例、金额或者计算方法等内容约定明确的,从其约定。但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少或者增加。

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C.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什么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仲裁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法律及规定:
1.《仲裁法》第77条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D. 农业承包合同的行政法规

国家规定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授权范围,根据法律、政策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监督检查等行政手段,促使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农业承包合同的违法活动,称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由于农业承包合同数量多达3亿份以上,而且季节性强,情况复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已被授权为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
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政策。
②指导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
③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管理合同档案。
④指导合同的变更、解除。
⑤监督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
⑥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或仲裁。
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
合同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调解也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决处理。裁决后,由合同管理机关写出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者,仲裁决定书即生效。这种方法,既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法院的判决,它是对合同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行政措施。既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强制的一面。农业承包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则:
a.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b.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不能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使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消除分歧,自愿达成新的协议,这种方法不经仲裁,不经审判,不用强制,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也是目前解决大部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手段。
在调解时,遵循以下原则:
a.自愿原则。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强迫调解。调解时,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协商,在双方互相谅解的情况下使纠纷得到解决。
b.合法原则。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调解承包合同纠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并且要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无效合同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③违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④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⑤滥用权力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农业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①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发包方依据无效合同预先取得的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应当退给承包方。承包方依据无效合同占有、使用的承包物,应当退给发包方。
②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由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双方,一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 农业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农业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承包标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原值和用途、生产经营方式等。
(3)承包期限和准确的起止时间。
(4)发包方提供承包的标的、物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时间、数量、质量和收费标准等,以及应由发包方协调的事项。
(6)对承包标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的时间标准和奖惩办法。
(7)承包方应享有的权利,如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收益权和优先承包权等。
(8)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如交纳的税金、农副产品定购任务、承包款(物)和各项提留款项,承包项目的房屋、仓库、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的折旧费。
(9)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提高地力或生产力的奖励规定,对承包方丢荒、破坏耕地和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非法经营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处理办法。
(10)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11)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流转增值的归属。
(12)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处理办法。
(13)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14)承包期满后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财产移交办法。
(15)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F. 农业承包合同的介绍

在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版与其成员为了发包、承包集权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及依法确定给农户集体长期使用的国有自然资源,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般可按承包项目划分为耕地、果(茶、桑)园、林木、水面、草原、荒地、农业机械、水利设施等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不适用于合同法

《合同法》租赁合同的章节中,是一个大的租赁关系,是对物品的所有者或合法管理者以收取报酬为条件,让渡物品占用、使用收益权的一种方式,其没有对土地这一不动产的土地租赁进行专门的规定,而相反,对于各类关于土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土地的租赁或者承包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租赁合同的规定与专门的土地租赁、土地承包的法律相比,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案显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H. 农业承包合同

广东胡律师:来

1、那几十自亩土地如果土地证是在村民手上,你父亲未经村民同意而只与村集体签合同的话,村民是有权要回他们的土地,你父亲就是被告;说白了就是你父亲的承包费用给错了人;

2、如果对方申请了强制执行,你父亲现在是必须归还的,想要等庄稼收割了再执行得与法院及与村民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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