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特殊侵权
Ⅰ 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竞合怎么处理
根据归责原来则自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概括起来,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过错、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不需要以过错要件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不同。一般侵权不需要法律进行单独特别规定,而后者必须有法律单独特别规定为前提。第三,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这也是划分两者的标准。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Ⅱ 划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根据是什么
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专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是适用过属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概括起来,两者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过错、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不需要以过错要件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不同。一般侵权不需要法律进行单独特别规定,而后者必须有法律单独特别规定为前提。第三,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这也是划分两者的标准。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Ⅲ 民事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Ⅳ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使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是
依照我抄国《民法通则袭》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使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是 选(B)
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 建筑物致人损害
c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d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Ⅳ 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哪八种
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Ⅵ 民法通则 121~127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Ⅶ 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复要件包括:制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而构成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Ⅷ 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哪八种什么是归责原则
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问的应该是“特殊侵权行为”而非“民事责任”。因为民事责任与归责原则没有关系,况且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没有分别。
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Ⅸ 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规则是指什么
你的问题不是100个字能说清的,简单说就是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
建议你看3个内容
1.《民法通则》
2.《侵权责任法》
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