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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2-17 01:20:14

Ⅰ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正在实施或可能继续存在,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指以适当方式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誉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可能地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正常状况,挽回受害人的名誉损失。同时要注意,对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原则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的民事责任方式,在轻微的侵权行为中是比较常用的。至于具体形式,可视案件的性质、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而定。

赔偿损失即指侵害人以金钱赔偿因侵害名誉权而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影响不大,侵权人又能主动认错,虽然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一般也不适用于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既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也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两者都应当进行物质赔偿。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可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并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Ⅲ 求一些比较有名的名誉侵权案件

1.张钰上诉“捍卫”名誉权。这是06年的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27/content_6297588.htm
2.博客侵犯名誉权典型案例 。也是06年的
http://tieba..com/f?kz=203576013
3."丈夫虐妻遭众人殴打"引来名誉权纠纷。这是昨天的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5/12/300806.shtml
希望可以帮到你

Ⅳ 名誉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如何举证

第一被告顾某,因其丈夫杜某向其提出离婚,而认为这是由原告车某插足造成,于2006年5月23日找到原告车某的工作单位找其论理,要求车某将丈夫还给她,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顾某因此事被市公安局派出所处罚。第二天,顾某到丈夫杜某的办公室处向其诉苦反被杜某打伤。同月28日,顾某向第二被告区妇联求救,在妇联的帮助下,顾某到第三被告某晚报社,向记者提供了车某写给杜某的信、杜某写给儿子的便条、顾某与杜某感情和家庭生活情况、顾某向区法院提交的离婚答辩状。同年7月1日,第三被告某晚报社的记者根据第一被告顾某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第二被告区妇联提供的有关材料,采写了题为《狠心丈夫欲娶二奶抛贤妻》的新闻报道,刊登于《××晚报》。主要内容是以化名披露丈夫杜某某与二奶车某某同居达5年之久,二奶不愿打胎以死相逼时,丈夫才向一直蒙在鼓里的妻子顾某吐露真情并逼其离婚。原告车某认为由于第一被告顾某捏造事实,造谣中伤和第二被告区妇联的错误反映以及第三被告某晚报社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极大地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30万元。

依法分析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本案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以及受害人是否应对名誉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就本案所涉及的这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1.第三被告文章有无侮辱他人人格,宣扬他人隐私的内容。侵权作品损害特定人名誉,一般是通过对特定人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社会表现的不当描述造成,所刊载的内容必须有特定的指向,这种指向并不限于指名道姓,如侵权作品中所用的称呼或陈述的方式,或任何其他特征和背景情况足以使一般人合理推知其所指为某一特定人时即可构成特定指向。文章《狠心丈夫欲娶二奶抛贤妻》中,虽未使用“车某”本人的真实姓名,采用姓相同名相近的化名“车某某”来描述,所描述的情节正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人物,使熟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个叫车某某的人物是影射原告。那种认为没有摆出真实姓名的描述就不构成特定指向,而是受害人自己对号入座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中第三被告某晚报社所登载的这篇文章,其素材来源是第一被告顾某及第二被告振东区妇联的口述及一些书面材料,文章内容提到丈夫和二奶同居5年,二奶不愿打胎以死相逼等等,这些字眼和内容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不能认为,只要说的、写的都是真实的,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内容的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内容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如果内容明显违法,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涉及的事实起初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甚至这种言论所涉及的事实越真实,越会侵权,损害后果可能越大。第三被告某晚报社的记者依据第一被告顾某与第二被告区妇联提供的素材撰写的这篇文章,不仅仅有侮辱的故意,且所涉及的内容正是最容易引起关注的个人隐私。故此,第三被告某晚报社因审查不严,发表了涉及他人隐私的文章,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构成名誉侵权。

2.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新闻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三被告发表的这篇文章性质上属于新闻。第一被告顾某与第二被告区妇联主动向被三被告提供的新闻材料,是明知、自觉的,是希望通过某晚报发表传播出去的,因而对由此造成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被告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是正确的。

3.原告名誉受损害的举证责任问题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是因侵害名誉权行为造成的特定人正当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损害事实不因特定人主观精神痛苦的有无而独立存在。名誉侵权案依其特殊性质,考虑到受害人承担名誉侵权损害事实举证困难,不能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损害事实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而应免除受害人对名誉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采用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发生。对于自然人来说,只要侵权报道发表,就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不用再提出侵权造成损害的其他事实与证据。某晚报刊登的该篇内容具有侮辱、宣扬隐私的文章已为多数人所知,且受害人车某本人更难以具体证明自己名誉受损的事实,所以更应推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因为车某不能提供这些具体证明,而否定名誉损害事实的存在。作为三位被告顾某、区妇联及某晚报社,只能以该篇文章内容未刊出、内容未指向原告以及内容不具侮辱f生顷和隐私作为反证。

技巧提示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Ⅳ 侵犯名誉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Ⅵ 名誉侵权需要的证据

一、 名誉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二、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
(2)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精神损害即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痛苦、压抑、忧郁等;财产损害即受害人因名誉受到贬损引起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因为精神痛苦住院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由于名誉权侵权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是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就应该由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具体需要的证据包括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等等。

Ⅶ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提供哪些证据有法律效力

名誉权受到侵害如何提供有效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侵权事权实存在的证据

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

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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