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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本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17 04:39:12

A. 合同履约保函条款

履约保函:你要先拿钱(比如你上面说的合同额的10%)给你的银行,根据买方(一般都是买方)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你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申请,银行会认真而苛刻地审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条款,条款同意(银行都会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这个时候你还要反复地征求买方的意见,再和买方商量修改条款,巨烦!妈的,谁让咱是乙方呢!)后以银行的名义开出履约保函,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10%的钱!
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比如你上面说的5%)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
比较:履约保函虽然手续繁琐,但在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你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并不需要买方同意或不同意,因此不用再看买方的脸色了,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质保金)在买方手中。履约保证金则不然,到了约定时间,你要找买方去要,还要拍他的马屁,如果他心情不好,即使合同执行中你没有犯一点点错误,他随便找个借口,要钱?呵呵。。现在公司资金紧张/这个月没有做付款计划/领导不在/签不了字。。。呵呵,都是借口,那你就等着吧,这是中国国情,你告他?呵呵。。算了吧。
不知道我说的明白否?
若有高手,请指正,谢谢!

B.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额的多少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


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号】


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点,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C. 本项目拒绝分包履约形式履行合同意思是两个包一起做吗

不是。本项目拒绝分包履约形式履行合同,其意思是:本项目不得分包!只能由总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完成项目。


一、分包

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三、违法分包的处罚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D. 合同履约保函条款有哪些

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一、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公司的保证范围是供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交货的情况下,给贵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公司的保证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包括贵公司已预付给供方的货款及因供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

二、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公司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公司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六个月;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的,经我公司同意后,保证期间可做相应调整。

三、 代偿的安排 如果供方违约,贵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偿的,应向我公司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供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我公司收到贵公司的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公司未书面向我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2、 供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3、 我公司按照本保函向贵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 金额时,自我公司向贵公司支付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公司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 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5、 我公司解除保证责任后,贵公司应在我公司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归还我公司。

五、 免责条款 1、 因贵公司违约致使供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我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公司与供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供方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公司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贵公司与供方协商变更主合同的,需经得我公司同意,否则我公司 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 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公司与我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 本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给贵公司签收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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