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壹』 房屋抵押贷款是如何操作抵押之后房子还能住吗
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抵押只是证件上的抵押,对于入住权并不干预,抵押房产证等证件贷款。
申请房屋抵押流程有以下:
1、您需要在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请您按要求填写借款申请表,根据银行的指示提交申请表与规定的材料。
3、由银行业务经办人员或指定的律师对您进行家访,调查您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您审批结果,并与您签订借款合同。
5、视情况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
6、中信实业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7、请您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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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的意义有以下:
1、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提供资金的支持
由于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各个环节上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才能运行,仅仅依靠开发商自有资金是难以维持的。
2、支持住房消费
不论是从国外还是从国内住房商品化发展的实践来看,购买住房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3、有利于银行开拓新业务,减少信贷风险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通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作为消费商品进入了千家万户,其市场和发展潜力都大。银行及时提供楼宇按揭贷款,将有利于拓宽房 地产债务资金供应市场。
4、有利于促进整个房地产体系的发育
我国房地产市场虽然经过了10多年发展,有的年份还曾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亮点",但是整个房地产市场仍然很落后,市场体系仍不健全。
5、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
住房抵押贷款在促进房地产市场体系发育的同时,也是政府借以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
6、有利于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住房抵押贷款可以使居民住房条件得意改善,居住水平得以提高。如美国,不仅从数量上已经可以满足其居民的住房需求,在居住质量上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贰』 请问质押合同在哪年开始不属于实践性合同了,那租赁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吗谢谢
应该是物权法生效那年,合同生效与质权产生是分开的;租赁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
『叁』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仓储合同 B、质押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赁合同
B。排除法:ACD都不是实践性合同
『肆』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要判断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版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规定:
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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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伍』 质押监管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以质押物的交付为合同生效条件。
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果导致合同不成,则违约方需要违约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你的第二个问题一般可以理解为保管或者托管合同。
『陆』 质押合同若不交付质押物,是不是质押就未成立那么质押是诺成还是实践呢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交付质物为合同生效要件。
质押人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
『柒』 抵押房屋执行问题
对于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超过执行标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拍卖的,拍卖款项用于执行款的给付后,剩余部分返还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
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捌』 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股份代持,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相比直接持有股权,还是有一定风险。但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8)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扩展阅读: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纠纷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
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玖』 权利质押所依据的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合同,所以无论是动产质回押合同还是答权利质押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不同的是,动产质权要在质物交付时才成立。而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拾』 购房有哪几种付款方式各自有何优点
简单来说,购房一共有4种付款的方式,其实各有优缺点,如果说在资金非常充裕的情况下,还是应该选择一次性付款,因为一次性付款,在总体房款上,开发商也会给予一定的优惠。
但是如果我们本身兜里的钱并没有那么充裕,还是应该三思而后行,毕竟发生突发情况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还有一种买房方式,就是公积金贷款,之所以有些年轻人没有选择这种方法,是因为大部分公司并不是百分百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福利。而这两种都是需要偿还利息,以30万总房款的房子,以30年还款期限贷款20年为例,最后的还款额基本上是总房款的一倍,因为我现在就是这种模式在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