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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技术特征比对

发布时间: 2020-12-17 13:37:55

Ⅰ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如何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第一,功能发明创造;第二,作用原理发明创造;第三,零部件发明创造版。
如果这三点没有本质的改变,只权是细节方面改进了,很可能也还是侵犯对方专利。
这个需要把两家的专利或者产品拿出来对比,还要看对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才能确认的。
即便对方权利保护范围有,但是,这个还要查看对方的保护范围是否有效。等等。

Ⅱ 关于专利技术特征分别被不同厂家生产,再被消费者组合成专利产品后如何判断侵权的问题

我认为如来果A是现有技术,甲公司自至少不侵你的专利权;虽然B是你的创新技术,但是由于专利没有保护最小单元即B,保护的是A+B,所以乙公司从特征比对角度也不侵权;消费者丙组合起来,如果是自用不属于侵权,如果销售获利,则侵权。

Ⅲ 行为人涉及的技术特征少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可以判为侵权吗

全面覆盖,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那就侵权,否则不侵权。
缺少技术特征是不侵权的。

Ⅳ 实用新型侵权的特点有哪些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判定标准
专利判定的标准是看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落入,则构成侵权。判定的方法则是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a)、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b)、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c)、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d)、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Ⅳ 专利独权里有多个并列技术特征用或连接,被控侵权物只使用了其中一个也只能使用一个技术特征,是否侵权

为了更好说明,先变形一下您的问题,
专利独权权利要求为:特征版A+(特征B或特征C),其中特权征A可以为“0”,
一被控产品覆盖了特征A,并且只能覆盖特征B或特征C之一,不能同时覆盖特征B和特征C,难道算不得侵权?
如果上述变形的理解正确,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实际上权利要求可以视为完整技术方案1(特征A+特征B)或者完整技术方案2(特征A+特征C),
全面覆盖是指具备完整技术方案1的每一技术特征即(特征A+特征B),或者具备完整技术方案2的每一技术特征即(特征A+特征C)。

Ⅵ 专利权利要求一共有5个技术特征,别人仿造其中四个做成了另一个产品,算侵权吗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的侵权判定是全面覆盖原则, 一个杯子有五个技术特征,回其中一个是关于答杯子把的,别人去掉了这个关于杯子把的技术特征,做成了没有把的杯子,这样就没有完全覆盖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不算侵权。但是申请新的专利就不行,因为新申请里面所有的技术特征在更早的专利都披露过了,所以他不可以申请专利。 你把别人没有把的杯子专利加了一个技术特征,加了一个杯子把,可以申请专利,但能不能授权,取决于相对没有把手的杯子,你这个有把手的被子能不能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

Ⅶ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中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涉案产品与专利区别技术特征有相同的功能,也有不同的功能.等同

你好呀。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限于适用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即系以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与涉嫌侵权产品的被控行为来对比。

Ⅷ 法院以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为理由,判决被诉产品不侵权,是否合法

您好:
发明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版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权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延伸出一个铰链带有螺纹的通道”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侵害南希•特德赛专利权。故南希•特德赛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权利基础及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Ⅸ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对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如何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1取暖器,2加热体,3取暖器主体,4第一顶盖,5冷却水腔,6第二顶盖,7通孔,8几个主要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

Ⅹ 我有使用新型专利,对方的权利要求1里舍去了现有技术特征,其它都一样。算侵权吗

首先明白,专利属于被动保护,如果没有人起诉你侵权,你才会被判断甚至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如果在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离不开主观评断。
如果生产的产品,在结构或者其他方面与专利文件(而非产品)中所描述的差不多,容易构成混淆的,一般判定为侵权行为。
你可以参考如下解释: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一) 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彼此替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限于适用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二) 全面覆盖原则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的,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四)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则处于这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要求的满足及其合理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
(五) 专利权有效原则
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由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仍然受法律保护。(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六) 多余指定原则
即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该技术特征不存在专利权反悔的情形。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对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保护范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七) 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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