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续性合同有哪些
Ⅰ 什么是继续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关系的内容须继续实现的合同。
包括持续不断的实现回(如租赁答)与间接循环的实现(如终身定期金)两种。
继续合同实为一个合同,而不是几个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
区别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一次可实现的契约)的意义在于,前者与情事变更原则有关,并多注重人的因素,其权利与义务原则上不得任意移转。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在民事行为为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民事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是指那些总给付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没有确定,随着时间的增加合同的总给付也在增加的合同。
比如:供应水,电,气等合同。
撤消此类合同一般不溯及即往是指在撤消该合同的效力只向前发生,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变化。
因为象水电气供应这样的继续性合同如果在撤消该合同的时候有溯及力那么就要将过去用过的水,电,气反还给供应方,供应方反还价款。而水电气这类的消耗物消费后不可能反还。所以不规定溯及力。
Ⅱ 继续性合同的简介
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均属于此类。租赁、借用、消费信贷等继版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权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规定。但是,在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Ⅲ 什么是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来合同
是指自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
仓储合同
等,
非继续性合同
是指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如赠与、买卖等合同
Ⅳ 继续性合同的介绍
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Ⅳ 《合同法》中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如果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非继续性合同有哪些扩展阅读:
《合同法》同时指出关于合同终止的若干问题: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Ⅵ 看书时有这么一句话: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
继续性合同就是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比如雇佣合同就是.雇佣合同解除后就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Ⅶ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概念及区分意义
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关系的内容须继续实现的合同。
包括持续不断的实现(如租赁)与间接循环的实现(如终身定期金)两种。
继续合同实为一个合同,而不是几个合同。
只是合同的履行,采取了分批、分期的方式。
区别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一次可实现的契约)的意义在于,前者与情事变更原则有关,并多注重人的因素,其权利与义务原则上不得任意移转。
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二、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一时性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Ⅷ 什么是一时性合同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 合同 。 即一次给付便使回合同内容实现的,如答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 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即已经进行的 给付 能够返还给付人。 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 违约 解除 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 违约责 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 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Ⅸ 分期付款为什么是一时性合同而不是继续性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已经成立,一次性完成,分期付款属于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在履行合同,不是签订合同。
Ⅹ 在合同法中,继续性合同与一时性合同的区别
(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2.分类的意义:
(1)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合同法》对此有所体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400条)。 法律敎育 网
(2)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