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影响
A. 对医疗事故对医生医院可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纠纷的影响扩展阅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 如何缓解医疗纠纷对医生产生的影响
对医生抄个体而言,不同性格袭类型应采取不同方法,在了解其性格类型的情况下,应该不难找到帮他克服心理难关的方法。对于整个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群体而言,就没这么简单,需要综合运用表率、激励、培训等各种管理手段才能有效,学一点组织行为学方面的知识也会有所帮助。
C. 关于医疗风险与医疗纠纷的关系是怎样啊
医疗风险是潜抄在的,医疗纠纷是已经发生的。
医院在在医疗活动中,如果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就存在医疗风险;
如果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就会发生医疗纠纷。如何避免发生医疗纠纷,关键在预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D. 医疗纠纷医生为什么不愿去医调委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负责和你解决纠纷的是医院而不是医生个人,医生个人意见不代表医院的意版见。另外,按权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纠纷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来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医调委民事调解,卫健委行政调解或者法院诉讼,这里面第1、2种方式是需要双方都同意才可以采取的,也就是说医院有权拒绝跟你协商或者走医调委。第3、4种方式是由患方单方提起,医院阻止不了。至于影响,这四种方式的影响是一样的,如果认定医院有责任,则要给与患方经济赔偿,至于如何处罚医生,那是医院自己的事。
E. 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变化与科技的进步,医护技术和医疗服务也在不断升高,现行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患者或其患者家属对其医疗服务的不满,加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不断上升,纠纷造成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已严重干扰现有的医疗秩序,甚至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就有了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法医病理学对其事件提出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法医病理学鉴定为查明死亡原因提供了有力的科学证据,为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大作用。法医病理学鉴定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2]。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规律,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并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推断的一门科学。发生意外的、突然的自然死亡。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资料:
在文中选取莫耀南[1]在医疗纠纷尸检86例法医学分析中的尸检资料中,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逐年增多,且多集中于儿科(20例,23.2%)、产科(19 例,22.1%)、内科(16例,18.6%)、诊所(10例,11.6%)、外科(9例,10.5%),显示出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将不再是医患的关系,而是法律在医患关系中其协商与判决的作用。
1、法医病理学尸检在医疗纠纷中起医学司法鉴定的作用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
其中涉及死因的问题必须要经过法医在医疗事故的鉴定。
1.1尸体检验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涉及赔偿与法律问题,其死亡的尸体应作尸体检验,明确死因,才能判别谁是谁非,这就要求法医出面进行尸检,来给予客观、公正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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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医病理学死因分析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一书中的建议,并且已经为很多国家承认的死因概念是:所有直接导致或者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者暴力”[3]。法医病理学则阐述的更加详细[3]:“死因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即疾病或暴力或生理因素。”根据死亡的作用的不同,可将死因分为:1.主要(根本)死因: 指与死亡有主要关系的原发性疾病或外伤。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常见直接死因包括感染、出血、中毒等。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是一种因果关系。根本死因本身也可以直接导致死亡。3.辅助死因:是指促进死亡的因素,它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中起到辅助作用[2].4.死亡的诱因:是身体原有潜在病变,因某种诱发因素导致潜在病变恶化而死亡[4]。在分析死因时应避免理论脱离实际,专重理论忽视实际,专重实际而忽视理论的片面错误的观点。将基本认定的事实与相关理论联系分析。正确的死因分析和鉴定,必须在占有大量法医病理学及临床资料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归纳,抓住主要病变,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独立的、客观地作出死因鉴定。
虽然法医在尸检中起重要作用,但是法医病理学尸检也具有局限性。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疑义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死者家属往往在提出尸检时都超过尸检的有利时间,对于法医的鉴定增加了难度。法医学病理尸检中常常遇到形态的改变与机能障碍的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法医在面对不同情况的不同解决方法。
2、法医参与医疗纠纷死因鉴定的地位
医疗纠纷中的死因鉴定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传统思想,对于尸体解剖接受范围小,造成医辽纠纷死因鉴定的难度系数增加。同时现在医疗尸检应用医院人员,让死者家属对于鉴定结果不能信服,这就要求一个中介来对患者死因的检查进行尸检。然而医院的病理医生对于鉴定患者局部病理有经验,但对于尸体的全部病理检查就不如人意。医疗纠纷的尸体检验比其他形式的尸检更难、更严格。因为:①尸检前必须制定严谨的解剖方案,做到有的放矢;②解剖检验必须包括颅脑、颈部、胸腹腔主要脏器和主要内分泌腺;③主要脏器必须作组织病理学检验诊断;④根据具体情况,应注意提取必要血液、尿液、脑脊液、胸水、腹水等体液,送作相关检验;⑤尸检脏器须长期保存,以备复检;⑥尸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场监督,增强其透明度及公正性[4]。由于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人们对于尸检可以很好的了解和接受,这就要求法医病理尸检工作者须更加倍的学习,谨慎操作,细致观察,以高度的责任心将此项工作做好,更好地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地位。同时医疗纠纷的尸检比普通的病理学尸检更加严格[5]。
目前,我国从事尸检工作的主要是法医病理人员,常年的尸检工作使他们熟悉和掌握了法医病理尸检的基本技术、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且熟悉尸体解剖的相关程序及法规,这在尸检病理诊断上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科学、客观的死因鉴定是法医尸检作用及地位的具体表现。对于死者的死因提出有利的科学依据。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法医病理学的司法鉴定是不可缺少的过程,是确保客观公正和提高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F. 医疗纠纷,复印病历全是假的,影响劳动能力鉴定
你在就诊时和医复院产生了制服务合同关系,可以告医院侵犯了你的知情权。
如果你的人身财产因为该次就诊受到损失,可以告医院侵犯你的人身和财产权。
如果医院的伪造病历问题妨碍了你工伤的赔偿,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i
就医院伪造病历情况,你可以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反映情况。
G. 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影响因素有哪些
1.1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政府对医院的补助越来越低,只有医院收入的10%,这种水平的财政补助只能冲抵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目前正在进行和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改革和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价格低廉,质量实惠”的服务。但由于改革是一个彻底变革旧观念的过程,难免产生阵痛,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稍有不满意就投诉、大闹,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1.2医患关系紧张的医学原因。现代医学不断发展进步,不少医学难题迎刃而解。但医疗领域充满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新的病毒不断出现,病种增多,即便医学再发达,医生再努力,一些“抢救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不仅是自然规律,也是促进医院和医生不断探索医学科学的动力。现在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辱骂侵犯医务人员,这是不理性的极端看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会、医院、医生、病人和家属都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回归理性,不然对谁都无益。
1.3医患关系紧张的媒体原因。现在医院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新闻媒体更是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感情色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热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打击红包、回扣,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4医患关系紧张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维权意识却又异常强烈。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劳动。
1.5医患关系紧张的医方原因。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关系紧张。
H. 你对医疗纠纷预防与解决的认识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
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的争议,病人和家属认为医务人员诊疗上有失误,而需追究责任或赔偿。
2.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解决和防范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出面解决,可以由司法部门解决,也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严格抓好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加强医患及医生家属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和告知,对医护人员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教育,从病人需求入手,主动耐心服务,通过召开病人座谈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听取病人的意见,了解病人需求、改进工作,维护患者的权力。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