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民事纠纷
⑴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有违规的强制回要求履行,对相对答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行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此干涉行为,实际上不是民事纠纷的调解行为,而是衍生出来的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自愿的权力处分行为,原则上没有可诉性,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履行,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⑵ 不服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或其他处理,其解决途径是
b.c
行政调解没有法律效力,行政裁决有,行政仲裁的法律效力最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节和裁决排除在申请复议的范围之外。
⑶ 判断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是否正确,给点文件参考下
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该要求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等进行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关于行政调解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⑷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行政复议吗
侵犯民事权益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做出的调解协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⑸ 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为什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的调解只是起了和事老的作用,是否接受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公安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决定或处罚,也没有侵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当然不属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⑹ 在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时对作伪证的可追究他什么责任
1、在民事纠纷中做伪证,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回民事诉讼法答》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矛盾,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程序,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程序。
p.s.有四类案件是要先行政处理才能诉讼的,具体的记不全了,如果有这类的需要再补充吧。
⑻ 公民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公民如果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是不能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而只能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仲裁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对行政仲裁裁决抄书不服,可以申袭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下达仲裁书的时候是代表国家的,但在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时候并不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调解协议的签署主体是当事人双方,行政机关在这里只是起到促成的作用。所以达成调解协议又反悔,也不能起诉行政机关。
⑽ 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
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不能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