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劳动纠纷
Ⅰ 如何有效辞退员工管理与规避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的39,40,44条都有说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我这边挑几个我们平常经常能遇上的说一说。
一、从法律角度来说,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隐含的风险最小。如果一定要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合同,建议优先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第39条)。不过这种方法需要单位支付给劳动者N倍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作为用人单位我们掌握的员工表现不好的证据越多越有利。对于用人部门,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各种员工表现不良的证据,且这类证据最好客观公正、易于量化,并有员工的确认。
二、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这种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必须客观、公正、量化,并最好有员工的签字确认。
三、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际操作中需要用人单位注意:1、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完善,需要明确何种行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且制定过程要履行民主程序,提前进行宣贯和告知,新员工培训或制度手册签收要在入职时做好记录。2、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需要有证据支持,证据必须客观、公正、可量化,可以通过写检讨、情况说明等形式间接确认违规违纪事实。
四、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需要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如没有做到提前30日通知,则要支付N+1经济补偿金。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难度较大、涉及风险点较多,不建议采取。
五、劳动合同期满的。。需要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如果地方(比如北京)规定需提前30天通知的,如没有做到提前30日通知,则要支付N+1经济补偿金。
Ⅱ 如何有效辞退员工与规避劳动争议
依法辞退,并且依法支付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按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Ⅲ 如何规避该劳务纠纷风险并不予补偿
一、入职程序:
(一)核实求职者与原单位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在竞业限制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要求入职员工签订《入职声明》,内容明确写明“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核实求职者是否提供真实的个人材料
1、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申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要求劳动者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在个人简历及相关的复印件上面签字确认;
3、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可将简历虚假等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有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Ⅳ 如何规避劳动合同责任几点建议的博客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 2011 年05 月27 日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其中也不乏个别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试图通过现行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企业是强者;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不管是在前置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还是在其后的劳动争议诉讼阶段,企业实际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因为面对资金、实力都强的企业,劳动者在人们眼里,普遍处于弱小角色,而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即使企业不存在过错,人们也会认为是企业在以强欺弱,不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均会对劳动者产生同情心。 因此,企业如何在自身合法的情况下,赢取仲裁机构和法院公平、公正的待遇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通过现行劳动争议纠纷中易出现的几种情况,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对已不利的情况作初步论述。
一、劳动者的姓名,住址条款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送达作用
二、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计算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的起算时间,是否提前解除或终止 试用期 试用期的作用:21 条 除劳动者有 39 条和 40 条 1、2 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合同,解除的,应说明理由。 39 条1 项:试用期间补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何运用 与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可以随时提出,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但需要说明理由,无需要支付补偿金; 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通知,按47 条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工资:20 条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以确定岗位工资 用以确定是否符合40 条第2 项: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解除合同理由 确定以后岗位调整 工作地点用以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条例14 条),适用以解决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企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注册地标准高,且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劳动报酬 涉及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的时效
1、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可以中止、中断。
2、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即此类适用2 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不用仲裁前置程序。
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工资争议,仲裁委在实际操作中,普遍以“工资发放之日”作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为发生之日。 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拖欠工资争议,只有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送达拒付工资书面通知,则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申请仲裁。
5、企业如何规避,合理适用举证责任 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如果拒绝支付劳动者本月的工资,需要在工资发放日之前的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送达拒付工资通知书,以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时效起算问题。
(2)由于工资欠条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需要仲裁前置,因此企业要谨慎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
(3)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五、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签订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73 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 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仅说明在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 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规定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1.1 日起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对此都要注意保留证据。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因为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均未明确指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区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别阐述: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0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 条和5 款也将工伤费用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 因此,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3、用人单位整体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基本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在于: 《劳动法》第100 条规定用人单位无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逾期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 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绵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等。 2004 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各地法院均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予干涉,如果企业整体未上三险,或拖欠三险属于企业内普遍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4、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法院规定应予受理。 2005 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的报告中指邮,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个另职工三险的,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
5、对于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理论上认为,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必须履行,因此不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6、社会保险基数的确定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70%,也可以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7、企业如何合理规避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北京的企业一般都已经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体系,不存在整体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但是存在未给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一般不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而是劳动关系解除时与劳动报酬一同提出,仲裁机构予以受理,并同时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统筹手续,并要求劳动者承担个人应当支付的金额。
(1)企业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
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2、企业的应对
(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 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 劳动者会以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
(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40 小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对于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为的部分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购物中心和酒店此类受季节限制的企业,可以考虑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3)严格休假管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 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 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12 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 天。 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注意仲裁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 条规定了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未提供的,应当不利后果。 《证据规则》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企业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该法第39 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法87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牢记并贯彻《劳动合同法》第39 条 如果劳动者存在39 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对于企业来讲最易于实施而又让劳动者难以抗辩的方式,就是39 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为适用39 条打下基础。 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 院也会考量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确定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确定劳动者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最终作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因此,企业应当对于企业现行的规章制度依法审查,确定与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确定其条款明确具体,特别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应作详细规定。
3、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于处于经营常态的企业来说,上述制度通常已经制订完毕,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告知劳动者。可以参考的途径有: (1)将上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作为汇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一并交与劳动者; (2)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单列条款,明确劳动者入职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学习规章制度;
七、注意女职工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 条、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 八、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 条、第24 条规定了竞争限制条款。
1、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 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意:23 条 竞业限制人员一定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二年的期限
2、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确定,如何支付。 是否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47 条规定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满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必要条件 (1)无约定,未支付 有的企业在条款中仅单方列明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对于企业的义务只字未提。此种情况,应当确定条款无效。 (2)有约定,未支付 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合法竞争权作出了限制,企业应当支付一定的补偿,以体现权义的对等性。如果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有权拒绝竞业条款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 (3)有约定,有支付,但经济补偿明显过低 企业通常会约定很少的补偿金,是否显失公平,劳动者是否可以因此行使撤销权,条款是否因此而无效 4、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的关系 通常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混和为一,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因具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而成为知识产权案件。、 如有争议,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各地不一,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受理。 企业需要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违反竞业限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侵犯商业秘密是劳动者违反法定义务 5、企业如何制订竞业限制条款 (1)单独作为合同附件,以比合同条款更具体明确的方式进行约定。 (2)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根据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超过2/3) (4)明确经济补偿金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劳动者应出具签收单据。 (5)根据经济补偿金标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标准(权义平等) (6)明确约定企业如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应当先履行催告手续,如在催告履行期间企业仍未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予以免除。
七、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 条规定,除本法第22 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 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何灵活运用违约金,规避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Ⅳ 如何减少劳动纠纷,规避劳动监察部门的严厉
很简单,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事。再严厉的监察也不怕。
其实,监察就是看你是否依法行事。
Ⅵ 如何规避车辆挂靠劳动关系中的纠纷
一般确认劳动 关系时存在纠纷抄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确认的,证据主要是劳动合同、工资支付银行流水、工作证或者认证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现在的规定是挂靠的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规避这个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允许挂靠。
Ⅶ 发生劳动纠纷,劳务外包可以规避用人单位风险吗
不能规避所有风险!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是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
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在实际判案的过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但为防范企业类似用工风险,用工单位应做到如下几点:
1.用工单位必须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提供服务外包的单位是否已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必须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3、建立和完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或服务外包单位之间责任分担。
一旦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或服务外包单位被法院认定为须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事先的的责任分担约定可为事后的责任分担提供依据,无论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还是向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单位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该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超过自己该承担责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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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何避免企业的劳动纠纷
首先需要从企业文化方面真正重视员工,创造平等的用工环境;其次要从管理上加强用工管理,完善员工入职、培训、绩效、奖惩、辞退等工作流程;最后强化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从制度上、合同上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降低劳动纠纷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Ⅸ 如何避免企业的劳动纠纷
第一、企业不管是什么阶段,各项规章制度必须要建立健全。企业初创期制度管人更是非常重要。这里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企业在做制度和流程时一定不能违背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你的制度必须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一年合同不能超过1个月,那么你的制度规定试用期3个月,那这个制度本身就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一旦发生劳动用工纠纷案件,企业无法提供自己不违法的证据。即使员工也有错,触犯了企业的制度,企业的制度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不能作为仲裁的当庭证据。切忌。
第二、企业和员工之间一定要签正规标准的劳动保障局下发的制式劳动合同,不要自己要么不签合同要么自己企业草拟一份不合法的无效合同和员工来签订,签了也是不合法,做无用功。
第三、企业一定要给员工至少一个月试用结束后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国家不强制企业为员工缴纳,但是五险一定要给员工缴纳。这个也是这两年劳动纠纷案高频点。希望企业注意。
第四、辞退员工一定要给员工合理给付经济补偿金,既然是企业辞退在先,那么没有理由不付补偿金。何况一旦发生纠纷,经过很多周折企业还是要给付这部分补偿的。经济补偿金也是这几年纠纷高发点。
第五、女性三期即: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不可以辞退,这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有明文规定,一旦辞退如果员工起诉单位,基本上单位要败诉。女性三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企业一定要注意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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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有格局和会管理的老板都是让员工在工作时间高效工作,避免无畏加班加点。如果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加班一小时之外都要支付加班工资。特别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没有什么重要的事就别让员工加班了。加班费也挺高的。让他们休息好了,后面好好投入工作。加班费也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当然也是这两年劳动纠纷案的高频触发点。
Ⅹ 用人单位怎样规避将来与劳动者不必要的纠纷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并向劳动者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人事权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明确薪酬福利、休假、考核与奖惩等更具操作性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界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违纪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指明了制定规章制度再也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的特权,而是劳资双方的“共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若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并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谈判,该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换言之,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为了使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为了使规章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用人单位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单方“管理”劳动者的作法,而应树立与劳动者平等的理念,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用人单位管理的民主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向劳动者公示。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一般而言,该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其次,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应通过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审议,并与工会充分协商;其三,必须将通过的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这也是用人单位最容易忽视的一点,也是最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的一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没有或者无法举证已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而导致败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告知这一环节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选择恰当的方法。关于告知的方法很多,比如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由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收确认;或者在公司指定位置置备并公示最新的规章制度,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
总之,用人单位只有经过正当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付出巨大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十四、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权威部门调查,我国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签订率约为20%。究其原由,其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可以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为了解决因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而产生的大量劳动争议等问题,《劳动合同法》特意做出了上述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实不是明智之举。理由如下:如果不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缺乏合同依据,双方很容易发生纠纷。一旦有纠纷,双方各执一词,当纠纷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以及更大的法律责任。总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反却容易引发纠纷,增加纠纷的处理难度。因此,企业在使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一,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工伤自理等显失公平的内容。因为该规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其二,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其三,订立劳动合同后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与职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或者就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作修改,以避免出现争议纠纷。
三、应特别注意关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及用人单位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与我国《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大大放宽。而《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比较苛刻,无固定期限合同形同虚设。主要因为劳动者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而实际上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极大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的扩大,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需要保持稳定性的重点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不需要保持工作稳定性的岗位,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成就。
四、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任意离职,一般采取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做法。而因劳动者离职时不愿缴纳违约金所引起的劳动争议亦屡见不鲜。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享有劳动权所包含的“辞职权”。基于保护劳动者辞职权、促进就业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任意约定违约金的状况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针对上述情况,为了确保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实现设定违约金的目的,有效规制、预防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应仅仅限于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否则该条款将因不合法而无法约束劳动者。其次,在开展专项培训过程中,应保留好培训的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以作为将来解决纠纷的证据。同时,培训的费用、培训内容应让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签名确认。第三,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加强对劳动者的涉密管理和培训教育,着重防范劳动者的泄密倾向或行为。
五、经济补偿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劳动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用人单位首先应注意从劳动合同管理满足成本合理和管理便利考虑,慎重用工。其次,在合同到期前,需谨慎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以避免在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第三,除了续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意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实现劳资和谐,避免劳动争议产生。第四,用人单位应努力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在确需进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公司兼并收购等活动时,制定合理可行的遣散操作方案,以尽可能减少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