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协议
A. 谁做过宠物家庭寄养,寄养协议该怎么写
宠物家庭寄养协议
甲方:(宠物寄养委托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宠物代养人) 电话: 地址:
寄养宠物情况:
宠物名字:
年龄: 品种: 性别: 动物价值()人民币
性格&爱好:
生活习惯及忌讳:
身体是否健康(是否免疫): 是否发情期: 是否怀孕: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宠物临时寄养事宜达成以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的临时宠物寄养服务,甲方将宠物交由乙方临时寄养,寄养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预计 天。超过约定的时间甲方按天数向乙方补交费用,超过约定时间,如果甲方没有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乙方要求继续寄养,乙方有权将寄养宠物按无主宠物处理。
二、寄养服务费用: 元* 日= 元 宠物寄养伙食费: 元* 日= 元 共合计: 元
三、付款方式:寄养前一次付清。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寄养的宠物应该在乙方得到合理的饮食、住所、日常养护和健康保障。
①食物----为寄养宠物提供均衡营养,辅以洁净的饮水。甲方最好能为宠物自带一些他喜欢口味的食物。
②居住----为寄养宠物提供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居住环境,并保证有适当的活动空间及充足的运动量(至少一天两次,每次一小时的散步)。
③排泄----为寄养宠物提供洁净、卫生的室内如厕条件,并且每日清理和定期消毒。
④卫生清洁----为寄养宠物定期洗澡、皮毛梳理、修剪指甲、清理耳朵和眼睛等,保证体表卫生。 ⑤信息反馈----甲方可对寄养宠物进行不定期回访;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寄养宠物信息。 2、甲方应为乙方在寄养宠物期间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3、如宠物在寄养前健康已出现了问题,甲方应承担寄养后宠物的医疗费用;如健康的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健康问题,费用则由乙方承担(在主人提供免疫证明的情况下,承担费用不超过寄养费用的2倍。如没有免疫证明,发生传染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或意外(非疾病)死亡,责任由乙方赔付等同该动物价值的金额;如果在寄养期间因打架,碰撞等产生的一切需要到医院救治而产生的费用,由主人自行承担。如是因为宠物自身健康原因(如幼年宠物犬翻肠或癌症等病症)或者医疗事故死亡,双方均无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因素死亡,双方均无责任。如果宠物在寄养期间出现了传染性疾病如细小犬瘟,在7天内发生身体状况不适,患有潜伏性病菌的,由甲方承担被传染宠物的医疗费用。如遇结石,产科,泌尿科,心血管,神经,烈性感染病等重大疾病,乙方不承担医疗费用。
4、甲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状况,如有隐瞒或提供不实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有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方将委托寄养宠物交至乙方寄养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签订协议时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所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约定。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甲乙双方保管。
九、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亲这样可以吗0.0
B. 寄养协议的寄养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6.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7.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9.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11.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一)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二)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一)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必须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二)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
乙方需准备下列证明:
1.县、市级医院健康证明。
2.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社区证明。
4.工作单位证明。
C. 狗狗厌食是什么原因
狗狗厌食可能是食物本身不好吃,有可能狗狗得了肠胃炎。或者是有细小方面的疾病,建议最好是带着狗狗去看一下宠物医生。
D. 寄养父母入狱的孩子有什么国家补贴吗
【1】和民政局有寄养协议的寄养孩子的父母入狱了。【2】民政局会让不能生活自理的孩子,回到民政局的福利院,; ; ; ; ;和福利院孩子共同生活,由福利院工作人员照顾。【3】或者为孩子再找个寄养家庭,民政局再和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 ; ; ; ;每月给寄养孩子的父母“孩子生活费”。
E. 抚养权的协议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此抚养权协议书样本。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6.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7.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9.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11.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一)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二)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寄养协议的履行 (一)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必须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二)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抚养权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F. 什么是寄养有什么规定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G. 小孩寄养委托过期了怎么办
(民政部 2003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七条安置在每个寄养家庭的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 第三章寄养家庭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