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与保险
A. 第三人侵权·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先定是否属保险责任,然后定损(不管是物损还是人伤),然后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版用再扣免权赔(如果有)赔给你钱(仅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最后要求你将向侵权人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他们,他们进行追偿工作,必要的时候还得你出面配合。总之核损过程中你会有自己承担的费用,最后闹不好还得配合追偿工作。
所以建议先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然后直接向侵权方索赔直接索赔(直接的、间接的全要),把保险公司放在最后当兜底的,毕竟索赔时效有两年
B. 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是否双赔与工伤保险有很大关系
劳动者因为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民事损害侵权赔偿和工伤保版险双赔,但工伤保险不权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赔偿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C.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否竞合
发生工伤事故,属复于用人单位责制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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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劳动者可否同时主张第三人人身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
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 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可否兼得
可以的,法律并无禁止。 侵权行为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工伤劳动者可否获得工伤赔偿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决定意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所受损害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工伤和侵权两种法律关系互相独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时获得工伤和侵权赔偿。
F. 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是否双赔与工伤保险有很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人安某是被申请人某服装厂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李某、王某打至轻伤。经派出所调解,李某、王某赔偿给安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万元。后安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安某遂与某服装厂协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在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的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安某认为李某、王某的赔偿不能免除服装厂的赔偿责任,自己理应获得双赔;服装厂则认为应当从安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数额。因不能协商一致,安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第三人侵权和工伤共存时,工伤职工应获得哪些赔偿?首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向第三人追偿。分析此项规定可知经办机构向第三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即产生工伤职工丧失向第三人主张医药费权利的效果,即职工只能获得医药费的单份赔偿。本案中,侵权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经赔偿给安某医药费,安某无权再从基金获得医药费。
其次,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工伤职工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因为两者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故应在性质相同的物质性赔偿项目上予以适当限制。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不重合,工伤职工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获得这三项待遇。本案中,安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服装厂应支付给安某伤残就业补助金。阅读延伸:劳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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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什么是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以及保险问题
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内关系与第三人容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但医疗费用除外。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H.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受害人能得到什么赔偿
当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侵专权责任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既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可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之间不存在扣减和补差的关系,即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妨碍受害人依法全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其请求权不存在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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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可否竞合
劳动者因为第三方侵权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J. 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些财产侵权案件当中其实是由于第三人的介入才导致的,可现在也有很多人购买的都有保险公司的财产侵权险。人们在遇到类似状况以后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首先让保险公司赔付,不过这种由第三人导致的财产侵权在赔付的时候不是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如为第三人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协助向第三人追偿。如觉得麻烦一时半会追不到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但是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追回的钱少于等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那就是保险公司收回。如果超出,超过部分自己收款。如果追不回来,那就没办法。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保险公司承保流程:
(1)核保
(2)作出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报费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3)缮制单证
(4)复核签章
(5)收取保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成功承保后,保险公司一般回向法院发一份担保函,以用来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三、财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的侵权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之构成要件:
1、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2、无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为三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是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
由此可见,第三人财产侵权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赔付的,但是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也会给保险人先行垫付一部分,但是当事人必须要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应该承担最终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然后追回来的财产再由当事人如数交还给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肯这样做的话,那当然是最好的,大多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其实都不愿意冒这种风险的,还是在于找到第三人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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