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皮砖侵权
1. 橡胶玩具可以照网上收到的样品自产自销吗在网上收到的样品生产销售会侵权吗
你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并生产用于销售是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非你事先取得权利人许可(例如与权利人签署合同等)。
2. 拿网络上的图片刻橡皮章然后再做成书签卖出去会侵权吗
您好!这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因为擅自使用了他人图片用于商用,版侵犯了作者的著权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3. 销售正新轮胎(台湾)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侵权吗
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11月12日,以(2004)商标异字第01811号《“正新CST及图”商标异议书》认定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内胎”商品上的“正新”、CST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于2005年5月9日以(2005)商标异字第00743号《“正新”商标异议书》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轮胎、内胎”商品上的“正新”商标为驰名商标。
从2007年开始,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就已经开始对正新轮胎(台湾)国际有限公司就侵犯商标专用权向山东、浙江、天津、泉州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后判决: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是“正新”、CST图形“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该两个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上使用“正新”、“CST图形”、“台湾正新轮胎”、“www.正新轮胎.NET”、“企新CST黑金刚”等与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及标记,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条例规定,法院裁定:正新轮胎(台湾)国际有限公司、无锡市黑金刚轮胎有限公司、许杰停止在其产品、网站及宣传材料上使用“正新”、“CST图形”、“台湾正新轮胎”、“www.正新轮胎.NET”、“企新CST黑金刚”等与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及标记。
4. 想勾个图片的线做橡皮章素材 不知道算不算侵权 而且找不到那个图片的原创了
不以盈利为目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都是不违法的,也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
具体情况主要有:
【合理使用】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5. 如果我用别人画的图片刻了橡皮章算不算侵权
不用作商业行为,就没问题。刻章做作业而已,其实原作者知道了也会觉得你欣赏他,没什么负面影响。
6. 如果别人的画的画,我刻成了橡皮章,然后我要卖那个橡皮章以及用橡皮章印的卡片,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侵权么
当然属于侵权,因为你已经进行了盈利性的行为了。
构成侵犯版权的有: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