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议
『壹』 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限制税率一般比国内法的规定税率优惠,如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7%。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常设机构构成
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4.常设机构利润归属
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5.国际运输
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6.非歧视待遇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个人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个人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
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
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
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越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
(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
(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
(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贰』 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有哪些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二、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1.《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结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
第一章, 协定范围。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 定义。包括三条。
第三章, 对所得征税。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 对财产的征税。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 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第六章, 特别规定。《OECD协定范本》包括5条,《UN协定范本》包括6条。
第七章, 最后规定。是关于协定生效和终止的规定。
2.《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一致,但由于站的角度不同,反映国家的利益不同,在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上有些不同和分歧。《OECD协定范本》尽力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而《UN协定范本》则尽力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
第一,总标题不同。《OECD协定范本》的总标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用于指导经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相互间的税收协定;《UN协定范本》总标题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主要指导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处理好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协定适应范围的区别。在适用的税种方面,对财产税是否作为协定适用的税种,《OECD协定范本》比较肯定;而《UN协定范本》则采取了灵活的方法。
第三,关于常设机构理解的区别。在常设机构范围大小方面,两个范本有些区别。《UN协定范本》规定的范围更大一些,如对一些机构在一国经营活动时间的缩短,对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等。
第四,关于营业利润征税的区别。两个范本除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是否采用“引力原则”的区别外,还在计算法人缴税利润中的各种费用的扣除上有所区别。《UN协定范本》明确了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手续费、某些利息等,不允许从总利润中扣除,相应也不考虑取得的这些收入。另外,对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取得的利润是否归属到常设机构利润中去,《OECD协定范本》持否定态度,而《UN协定范本》则认为由双方谈判去解决。
第五,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在预提所得税税率高低限制方面,两个范本有所不同。《OECD协定范本》对各项预提所得税税率都作了严格限制,目的是限制收入来源国行使管辖权。《UN协定范本》则确定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总的原则是,收入来源国对各种投资税收都有权行使税收管辖权。
第六,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区别。对独立劳务所得方面,《OECD协定范本》采用了有关常设机构的做法,认为对个人在收入来源国所提供的专业性和其他独立劳务所得课税,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为限。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固定基地的限制不合理,因此,《UN协定范本》提出几条可选的条件,像对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那样。
第七,关于交换情报条款的区别。在情报交换范围上,两个范本有所不同。《UN协定范本》强调缔约国双方应交换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并指出双方主管部门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OECD协定范本》则没有强调这一点。
三、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 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截至2005年11月底,中国总共对外谈签了87个税收协定(不含与香港和澳门的安排),目前已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已有78个。
美国、法国、英国、毛里求斯、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日本、墨西哥、科威特、奥地利、加拿大、新西兰、乌克兰等。
『叁』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时,申请人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资料为:
1.企业
(1)需出示的资料
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
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两份);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个人
(1)需出示的资料
①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
②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需提交的资料
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两份);
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两份);
③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复印件;
④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明确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而且,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县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肆』 双边税收协定的协定税率
税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0%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5%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7% 阿联酋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8%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10%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加拿大、菲律宾(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15%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伍』 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该遵循哪些步骤
记者张剀
编者按:由于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对税企双方都有诸多好处,自然受到征纳双方欢迎。但是,本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很多税务机关和大企业对如何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并不了解,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签署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遵从协议),对税务机关而言,最大的好处是取得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上的遵从承诺并以文本方式固定下来,同时可以随时了解企业报告的重大涉税事项,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及时获得全面、准确的涉税信息,从而实施更具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和服务。那么,签署遵从协议到底应该遵循哪些关键步骤呢?
第一步:充分学习借鉴。在这一阶段,准备签署遵从协议的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同时应深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签署遵从协议的要点。目前,美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OECD成员国税务当局都有与大企业签署遵从协议的成熟经验。作为中国最高税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在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3家大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协议时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其相关做法也值得省级税务机关借鉴。
第二步:选择协议签订对象。税务机关在选择协议对象时,有两个核心指标至关重要:一是有较强的遵从合作协议签订意愿,二是有完善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运行有效。在考核协议对象的这两项指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三个渠道考察:一是查看协议对象以往的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对企业纳税遵从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测试并做出评价;三是充分利用第三方调查数据,进行补充评价。通过细致的考察,只有那些既具有较强的遵从愿望,又具有较强遵从能力的大企业才能列为协议签订对象。目前,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对象一般为各级税务机关定点联系企业或列名管理企业。
第三步:与企业沟通协商。由于税收遵从协议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而且大企业的主要诉求是希望得到税务机关更多的关于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以及满足在个性化纳税服务方面的一些专门诉求;税务机关的主要诉求是希望大企业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披露涉税信息,特别是并购、重组、税收筹划等重要涉税信息。基于这些主要的涉税诉求,征纳双方应通过平等、友好的交流掌握对方的真实诉求和未来履行协议的能力,并基于这个前提条件拟定协议条款。
第四步:起草协议文本。这一步是税企签署遵从协议的最关键事项,也是彼此承诺的基本意思表示。一般而言,税收遵从协议的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协议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协议适用范围的调整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议终止条款、关于执行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签订,还要有协议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续签事宜等。
一般来说,税收遵从协议中都有一个重要内容——事先裁定。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应如何适用税法而给予确定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为申请事先裁定的纳税人提供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帮助其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统一税收政策的执行口径。根据国际经验,事先裁定一般由最高税务当局做出。
第五步:税企确定协议文本。在征求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应再次与大企业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局长办公会通过后,确定最终文本。
第六步:签订协议。当税企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可以签署协议了。在签署协议时,可以专门举办签字仪式,协议应由税企双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订。
第七步:履行协议。遵从协议并不是一签了之。在签署协议之后,如何执行协议就非常重要了。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协议执行期内,应跟踪了解协议执行情况,结合成员企业遵从税法、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税企协作配合等情况,将企业对协议(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落实情况进行准确、客观评价,形成《协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并入《大企业税务遵从管理年度报告》,结合评价结果,税务机关还应及时召开协议执行情况专题座谈会,税企双方共同回顾协议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协议执行工作的不断改进。
『陆』 个人所得税中的税收协定
某些国家和中国签了税收协定,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互惠条款,对于这些国家的公民,判定标准为183天。
如果该公民为未和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公民,则判定标准为90天。
『柒』 税收协定国居民是什么意思
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版书面协议。签署权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税收协定的目的: 1、经济合作:资本、技术、人员 2、税收法律协调:划分管辖权、消除重复征税、消除歧视待遇 3、税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换、征税协助、争端解决、防止偷漏税
『捌』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国际税收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受《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影响及制约。从各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税收协定来看,其结构及内容基本上与两个范本一致,都包括七个主要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玖』 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你知道吗
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回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答务,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般简称为《税收居民证明》。因此,取得《税收居民证明》是“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持有《税收居民证明》,企业和个人就可以在东道国申请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已与102个国家正式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基本覆盖中国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大多数区域的税收协定网络。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办理《税收居民证明》,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