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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20 01:58:53

Ⅰ 几个合同案例分析

2.天鹅公司有权向大兴公司申请债权,因为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回公司有一批质优价答廉的名牌彩电,处于一种善意的目的才代理大兴公司购买彩电,无论全宇公司是否有代理权,这一代理行为都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大兴公司接受了全宇公司代理买来的彩电更是对其代理权的追认,所以天鹅公司有权向大兴公司申请债权.合同约定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所以途中的损失应由天鹅公司自己承担。

Ⅱ 合同法案例分析(详细点哦!)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奖券上有标注竞奖期限,无权获得
未标注及在报纸上也未说明,则有权。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为。

Ⅲ 合同法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Ⅳ 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我就例举其中1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法大大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Ⅳ 民法中关于合同一个案例

我认为此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第一它的质量并没有达到标准,第二,他们都没有盖章或签字,在法律上来讲是不受保护的。所以对于B的赔偿条件A是要进行赔偿的。

Ⅵ 电子合同案例有哪些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

·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

·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我平台电子合同多次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认可,成为行业内拥有丰富判例的电子合同平台。

Ⅶ 合同案例

法院不会全部支持52000元损失。。会支持甲不因降价销售的损失和相关费用支出。专。与如果履行合同所得到的,合理属利润。(当然如果有交易习惯另议)

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数据电文等方式签订合同要求签订合同确定书的,合同至确认书规定之时,成立。。本案合同尚未成立成立

所以本案是缔约责任,。。在本案甲进了90吨化肥是基于对乙的信赖。。对于此时甲的损失(把化肥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卖出的差价)乙是要赔的。。
但是当乙的默认不签合同的消极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意思继续签订合同,,,这是甲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合同的扩大损失,但甲没有这么做,所以。对于扩大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Ⅷ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Ⅸ 合同的案例

C与A是合法行为

折扣复:卖方按原价给予制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C与采购员的回扣是否合法要看帐内是否明示.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

B收取是合法的,双方约定好的就没有问题

Ⅹ 关于合同的案例

1、售票员当然可以将甲、乙、丙赶下去,因为乘坐客车是一个民事合同关系,而买票就是一个简单的承诺行为,售票员买票是一个要约,只有当乘客买票后才能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不买票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
2、可以。售票员基于合同对价,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售票员完全可以行使合同权利,将其赶下去。
3、售票员无权自行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但是有权拒绝其将危险品带入车内,这是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的管理性规定。
4、丁不负责任,因为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车超载,造成了对赵某的民事侵权,而侵权行为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是具有主观过错,而丁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赵某流产和丁某乘车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5、赵某可基于乘车票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明知超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故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有过错,应承担由此给乘客造成的损失,赵某也可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售票员,其不承担对赵某的责任,因为售票员买票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就应由该运输公司承担,但是运输公司可以在进行赔偿后向售票员追偿,因为售票员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6、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在乘车中由于拥挤将赵某挤得流产,但是王某显然不具有主观过错,同丁某一样,造成赵某流产的原因是该客车超载,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客车上人多拥挤造成的,王某不承担责任。
7、运输公司承担对丙的伤害损失,虽然丙没有买票,但是如果丙乘坐该车的话,那么双方还是基于丙登上车门后,运输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并不因为买票而排除这种义务。
该案例综合性很强,但主要是针对民法中的合同原理和侵权责任原理部分。可以适当看看参考书然后再分析问题作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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