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衣协议
❶ 能否把第二个合同的货物作为第一批货物的加工费进行留置
王光亮原系被服厂的工人,退休后雇工5人对外承揽了加工毛衣的业务。1999年2月10日,黄某自备毛线和毛衣图案,要求王光亮加工毛衣100件,每件加工费30元,第一次提货80件,并交付手工费2400元。后因毛衣市场不景气,再加上黄某设计的毛衣图案陈旧,毛线质量低劣,仍有部分存货卖不出去,所以黄某没按时去王光亮处提取剩下的毛衣。王光亮多次催要加工费,黄某说剩下的毛衣他不要了,让王光亮自己卖了充抵加工费。
1999年8月,黄某从一业余毛衣设计师处买了几套时装设计图,又自备毛线去王光亮处加工毛衣,数量为150件,每件加工费40元,1999年10月1日全部交货。两个月后,黄某按时支付王光亮毛衣加工费6000元,当办理完付款手续去提货时,王光亮只给了他120件毛衣,并说先留下30件,等黄某付清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后再给他这30件毛衣,付款期限是一个月。王光亮把上一次黄某留下的20件毛衣还给了他,因这些毛衣根本卖不出去。黄某不允,说上一次的毛衣加工费已用剩下的20件毛衣充抵了,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黄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光亮返还其30件毛衣。
问题:王光亮扣留黄某第二次委托加工的30件毛衣充抵上次加工费是否合法?
答:本案涉及留置权的成立的问题。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对方的动产,并不是从占有时就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为条件。而在本案中,王光亮和黄某先后两次订立的毛衣加工合同,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合同,二者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该将两个合同分割开来,分别做出处理。对于第二个毛衣加工合同,按照法律,王光亮没有行使留置权的前提,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之一是对方不按约定期限付款。本案中,对于第二个毛衣加工合同,黄某已依约付清了加工费,这时王光亮就应把加工好的150件毛衣如数交付黄某,而无权对这批毛衣行使留置权。如果这是第一个毛衣加工合同中的第二批货物,黄某既未付加工费也未提货,那么,王光亮有权进行留置,但王光亮未这样做。在第一个合同中,黄某提出用这20件毛衣充抵加工费,王光亮未表示同意,因此不能认为王光亮同意用20件毛衣充抵加工费。因此,本案中,两个合同的履行中都不存在留置权问题,王光亮不能留置黄某的毛衣。法院即按双方违约对本案进行了处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光亮擅自扣留黄某的30件毛衣属非法扣押,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对于第二个毛衣加工协议,黄某已如数付清了王光亮的毛衣加工费,完全履行了合同,因此,王光亮也应无条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数交付加工好的毛衣150件。在第一个合同中,黄某提出用这20件毛衣充抵加工费,王光亮未表示同意,因此不能认为王光亮同意用20件毛衣充抵加工费,视黄某为违约,应当立即还清欠王光亮的加工费,王光亮应当退还20件用来充抵加工费毛衣给黄某。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黄某一次性支付第一个毛衣加工合同中尚未付清的600元毛衣加工费;王光亮把扣留的30件毛衣交给黄某;双方都要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❷ 毛衣协议是什么意思
毛衣协议
比如说你买毛衣呀,然后和厂家做一个协议呀,产生的质量问题呀,
或者是价格问题呀,都写在上面这样一个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