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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解除协议

发布时间: 2020-12-20 06:33:40

1. 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转让事项可否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1 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转让,原告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把预付专的五万元转回原告。属
2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要解除合同,要满足法定条件才行.你介绍情况与法定解除条件不符,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协商解除是较好的方法.
附<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怎么处理

协议的解除有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具备这些条件了,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3)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二、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创造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三、受让方的资信调查
就转让方而言,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曰的能否实现:在对资信状况并不十分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四、相互承诺和保证
1、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困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众多迅速转让作了些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腾出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空间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3. 股权协议签订后,退出签订解除协议,无股款的情况,无工商变更的情况,需要陪付嘛

平价转让,而且股款退给A股东了,实收资本账面应该和工商登记是一致的,怎么会多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应及时到工商局备案。给税务可以按实际情况报。
追问
应该是之前的会计处理错误。实收资本按理应该是以工商变更和股权协议为原始凭证,但是之前的会计把退款给老股东的银行单据做为了实收资本调整的依据,这就导致当年,新股东将资本全额注入的同时老股东的投资还有300万没有退还。
追答
实收资本应该按照股权协议和实际退款做出会计处理.老股东的款项没有退

4.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吗

需要区别合同主体,分情况说明。如果是股权受让方,如果还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版的话,随权着合同主体的去世,合同自然终止,无须再继续履行,如果继承人同意继续受让股权,转让方也同意继续转让的,须双方依法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股权转让方,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的,则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具备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则股权协议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可能,协议应终止履行。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5. 老股东转让股份以后,用不用签股权解除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众多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创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空间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迅速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腾出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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