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经济纠纷
❶ 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怎么办
对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版,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权、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回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答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❸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案件中应该坚持哪些重要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公开审判。
(3) 回避制度。
(4) 两审终审。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6) 合议制度。
(7) 审判委员会制度
❹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为什么退还案件受理费给原告
因为案件被移送给公安机关,法院实际未处理案件,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
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
人民法来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❼ 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该案件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如何处理
1.法院在审理经济纠来纷过程中自发现不属于经济纠纷的,会驳回起诉并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会继续审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
单位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源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发承担赔偿责任。
❾ 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判决书下来有时间规定吗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开庭之后一般是两个月内会下达民事判决书,案件争议大或专者影响大的,出判决的属时间就会晚一些,当事人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传票上有法官联系方式。
还要看是什么程序审理的,如果是简易程序3个月内结案,如果是普通程序为6个月内。
❿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并未废止。
可以登录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98/04/id/30861.shtml进行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中的对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等问题作出详细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