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
① 如何区分工伤案件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属于工伤。
双方存在的仅是经济利益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受伤,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可以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吗
1,受害者可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人,或者在起诉雇主过程中追加实际侵权人为被告。
2,雇员(专提供劳务者属)在雇佣活动中受第三方侵害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以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以雇主为被被告起诉的,雇主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必须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供劳务服务的主体,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通常发回生受害纠纷答,有几种情况:
1、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因机构或个人造成的保护与操作失当造成的伤害;
2、上下班途中造成的机动车伤害;
3、集体安排活动中的伤害。
因此,责任纠纷产生,一定要注意证据的采集,证实彼此关系。
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责任纠纷最大的不同是归责原则不同:前者是过错责任原则,后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具体适用起来还得具体分析。
⑤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发包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版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权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得看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先去做工伤认定,认定是工伤的,专享受工伤保险待属遇。如果是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⑦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应当怎样赔偿
侵权法中的第三人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间接地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的损害。
第三人是间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损害是间接损害,或称之为反射性损害,是因侵权行为对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基础上反射性的、间接地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⑧ 劳务合同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是民法规定的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合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立案的案由,是雇员自身受害向法院起诉时立案的案由
⑨ 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提供劳复务者责任纠纷,事故发制生地,就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⑩ 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两者有何区别
工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两类常见的纠纷,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实务内当中也容易发生混淆。容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概念划分是对因工作遭受伤害进行的法律上划分,但伤害的自然属性是相同的,即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因残疾而造成劳动能力下降、行动不便、精神创伤、削弱或丧失未来发展机会等不利后果。
伤害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使得工伤及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比较具有意义,两者也因此在赔偿项目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