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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0-12-21 04:57:28

A. 遇到劳动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的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履行。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必须注意及时申请,否则申请事项将被驳回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另需注意,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B. 劳务纠纷如何解决

首先对贵企业解决纠纷的态度赞一下,可以看出贵企业是一家负责任的公司,不似一些无良的企业,违法侵害员工利益还百般抵赖。
一、工资赔偿的标准是以员工每月综合工资的标准计算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贵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从该员工入职满一个月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资的标准,进行差额补偿;
2、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带通知金,此项按员工离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勤计算);
3、根据该员工于公司工作的期限,贵公司还应给予员工辞退补偿,工作满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未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此项同样按员工离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勤计算);
二、公司需书面通知辞退,做好通知备忘录,将上述公司的赔偿详细列明。并限定员工于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交接工作,逾期员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办理交接,可视员工自动离职,放弃相关权利(代通知金和辞退补偿部分),同时公司可追究员工离职未做交接的相关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上述处理方案,需确保通知该员工,并做好相关已通知的备忘录。

C. 处理劳务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调整与规范劳来动关系(也是自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D. 劳务纠纷该如何处理,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抄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 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处理劳动纠纷,有以下几个方式:第1、双方自行协商。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 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第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F. 怎样处理劳务纠纷

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去劳动仲裁,当地的劳动仲裁去网络搜索下,如果劳动仲裁不满意,可以去基层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这件事儿处理的原则就是1、不要怕事儿大 2、别怕麻烦 3、注意掌握证据 1、现在劳动仲裁单位私下里给点钱,就有可能不公正的处理劳动纠纷,这个是真的,因为我公司也有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况,按道理应该罚款2W,但私下里送人了3000块,就给赔了工资就算完了 2、仲裁不满意就去法院,起诉费没多少,但是单位很麻烦,大城市找人做法院做的可能性不大,但费用很大,包括律师费也不少,这个时候他就很有可能摆正态度和你厅外和解了(做生意的都怕麻烦,这钱花下去和他欠你的工资不成正比)。那你就可以追回正当权益了 3、证据太重要了,首先你要拿到合同,没签合同拿员工卡。其次最好拿的加班排班表。具体说一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证明加班事实

G. 工伤劳动纠纷怎么处理,处理流程

(1)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2)关于因工伤认为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登记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5)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7)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H. 遇到劳务纠纷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三个渠道。
1.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它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具有群众性和非诉性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请求。
(2)受理: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申请的过程。受理包括三个环节:
第一,审查发生争议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有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事项才能受理;
第二,通知并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
第三,决定受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做好准备,并告之调解时间、地点等事宜。
(3)调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证据材料,弄清争议的原委以及调解争议的法律政策依据等。
(4)调解:调解委员会召开准备会议,统一认识,提出调解意见;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召开调解会议。
(5)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争议仲裁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调解简便易行,能灵活迅速地缓解矛盾,因此,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实施仲裁。但要贯彻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即“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3)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分为5个步骤:
(1)受理案件阶段。即当事人申请和委员会受理阶段。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此阶段工作分三个步骤:第一,拟定调查提纲;第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第三,审查证据,去伪求真。
(3)调解阶段。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4)裁决阶段。调解无效即实行裁决。
(5)执行阶段。
3.通过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法院并不处理所有的劳动争议,只处理如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1)争议事项范围: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3)职工范围: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处理的其他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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