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侵权
Ⅰ 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如何的
虚假广告的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商品推荐者。
1、广告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确立了虚假广告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
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从《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来看,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实质上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广告推荐者
我国广告法38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虚假广告推荐者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自然人特别是名人作为虚假广告推荐者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团体组织,在担任广告推荐者这一角色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法律不应给予不同对待。
二、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与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对虚假广告行为赔偿数额的明确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显然有不合理之出。
首先,虚假广告侵犯的权利人并非只有消费者,也可能是竞争者或者其他人。
其次,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受到的损失未必就小于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一倍。
因此,我国在虚假广告的赔偿问题上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应当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责任主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2、停止侵害
虚假广告行为是一种持续侵权行为,因而广告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则应该禁止继续发布。
3、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等其它方式
虚假广告的发布通常伴随着支付行为,不排除返还财产的适用。当受害人有特殊需要时,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排除此种方式的适用。
Ⅱ 是不正当竞争还是虚假宣传或是商标侵权
表现形式上,这三种抄情况可能同时存在,但是虚假宣传应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同时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一般两种行为同时认定,即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
但是对于在先知名的非注册商标,只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Ⅲ 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消费者的知悉真实情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
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使消费者一目了然。
所谓“真实”,也同样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二是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消费者的知悉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A、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B、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C、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Ⅳ 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还是虚假广告
这个问题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商标侵权,需要提供有利的证据来证明
国家对广告也有严格的法律,具体要看什么情况了呢
Ⅳ 因虚假广告购买了物品,发现名不附实,可以向生产商提起侵权诉讼吗
这个情况一抄般打不赢.
1:他们说你人为损坏是正确的.
2:信号好坏这个是个人判断,很难做为一个证据(除非质量实在太差,跟价格实在不符,这个才行) 要不315也帮不了你的.
3:可起诉 赢面很小. 再说电视购物的,都是有一定经验跟法律基础,很难搞倒他们
Ⅵ 虚假广告主要侵犯了消费者哪些合法权益
(1)知情权,公平合理的原则
(3)消费者应该先去找商家协商,不成就找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用法律手段惩治商家,因为忍气吞声的结果是让更多的消费者受害
Ⅶ 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对于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产品代言人的主观过错,只要认定广告构成虚假广告,那么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便与广告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法》第38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比较分析可知,上述两部法律均没有规定虚假广告中商品和服务的推荐者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要件。而我国法律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具备法定要件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国家工商管理局在《关于广告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广告法》第38条中“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商品或服务推荐者承担民事责任却没有设定前提条件。由此,产品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Ⅷ 某广告公司发布了虚假广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工商局立案处罚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虚假宣传自然适用广告法处理,如存在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可以适用于版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权处理,但不能处罚2次罚款!可以有多份处罚决定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行政机关不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所说的情况,一般适用广告法处理!因为仅仅是虚假宣传,不是司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