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协议纠纷
(一)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做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而一旦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时,常常引发纠纷
(二)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
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这也是引发纠纷的一大原因;
(三)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极易引发纠纷。
(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贰』 购房合同纠纷找谁
在我们国家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那么如果因为购房成本就分的话,应该找哪个部门进行解决?因为购房合同产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哪些?
购房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一)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房地产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二)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四)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通过法院司法途径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叁』 法律问题。有人起诉我了,民事诉讼。购房合同产生的纠纷
如果传票已合法送抄达,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甚至判决。
如果不是涉及身份关系等当事人应该亲自出庭的案件,一般案件被告在传票合法送达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法院是要以直接缺席审理的,如果认为查清事实了,也可以直接判决。
这个前提是传票确实送到了,如果传票送达有问题,法院通常会再想办法送达,然后再开庭。
当然,视案情决定,也不排除法官在传票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决定再次开庭的可能。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
『肆』 买房遭遇房产纠纷如何维权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序上大体版相同,但权因管辖机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伍』 二手房买卖协议纠纷问题,求法律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意。
1、协商:二手房买卖抄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诉讼:如果二手房买卖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那么,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陆』 房屋交付纠纷有哪几种,如何解决购房合同纠纷
一、房屋交付纠纷有哪几种
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本文梳理出常见十种纠纷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1、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 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迟延交付房屋。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 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5、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 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6、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 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 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7、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权利。
8、规划、设计变更。
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9、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 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
10、交纳税费纠纷。
『柒』 购房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发生购房合同纠纷如何索赔
一、购房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解决相关事宜争议的方法。
二、发生购房合同纠纷如何索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有些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他仍然拒不履行协议条款,或者找出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
『捌』 购房常见纠纷 问题多写在合同里
买房无小事,这话一点不假。因为对于很多消费者而言,买房称得上是人生中的一笔开支。但其中涉及细节较多,再加上购房者对房地产知识一知半解,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
业内表示,目前关于商品房的纠纷,主要集中在面积误差、交房标准和办理产权证等三个方面。购房者一定要对此提前了解,以备出现问题时及时化解。
面积“多退少补”不合理
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经常就实际面积与合同书中签订面积之间的误差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张世芬表示,这是近几年商品房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做约定的,则按照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处理。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样处理有个前提——合同未做约定,可实际很多购房合同中对于房屋面积和价款的约定都是‘多退少补’,这样当房屋面积出现问题时,就只能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多退少补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对于购房者而言很不公平,购房者也会因此承受较大的风险责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这部分内容留个心。
交房标准模糊不清
在购房合同书中,通常都会对交房时间进行约定,若超出交房时间,开发商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合同里的‘交房时间’说得往往比较宽泛,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成为争议点。”专家解释说,对于交房时间,购房者需要了解清楚是经过工程竣工验收还是已经拿到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两者之间在时间上会有很大的出入。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因为会涉及消防验收等多个环节,因此需要花费的时间也比较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证明房屋质量检验合格、达到了交房要求的依据,也只有在获得了备案表之后,开发商才可以进行交房,也就是购房者通常所说的‘交钥匙’。”
产权证办理期限不明确
房屋权属证书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交付房屋并办妥房产证是房地产开发商法定的基本义务。但实际上,宝鸡业主在入住新房几年后仍拿不到房产证的不在少数。
“这与合同约定不明有着很大的关系。”专家表示,通常在购房合同中对房产证的办理会有期限的限制,超出这个期限开发商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对于这个违约金,购房者也需要留意它是否是固定金额。如果金额固定且涉及数额较少时,就需要注意这样的约定是否会对开发商产生约束。
“的办法是将违约金与时间挂钩,无论是按天、月还是年,时间越长、违约责任越大,这样对开发商的约束力也就越大,这样才能督促开发商尽快为业主办理房产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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