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A.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这是专托运人最主要属的义务。 二、将运输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给承运人。 三、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包装方式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托运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用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六、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B. 承运人和托运人有什么区别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扩展阅读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C.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如下:
1、“货主”指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3、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D.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而后才能办理货物托运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经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托运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并标明名称、性质、有明白的书面防范说明书。《合同法》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对于一般需要包装的物品,托运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包装,对于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156条和61条的规定办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
E. 一般就我们所知道的运输合同规定托运人有何义务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如进行货物版包装、缴付有关证明文权件、提供装车备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运人等),向承运人交何托运的货物;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在指定购期限和到站,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多收运输费用或运输违约,托运人有权要求赔偿或退款。
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完好、按期运抵到站交收货人。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输费用;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给铁路或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和运输阻碍,有权按章处理。
收货人的义务是在货物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一切运输费用;按铁路规定处理其他末尽事实。因承运人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或运输违约,有权要求赔偿和退款。
F.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委托关系,即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并在运输期间保回管货物,直至送答达收货人。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G.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是什么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收货人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自提货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托运人、收货人的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5)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并应当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收货人逾期提货的还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6)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