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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权

发布时间: 2020-12-21 11:39:22

❶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赔偿,否则按合同约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权扩展阅读:

案例:

不定期租赁合同惹纠纷 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2014年07月06日17:42 来源:新民晚报

【案情】

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都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未能如愿开起面包房,为了不让门面房空关,于是沈女士就决定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9000元。三年后,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又过了两年多,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用作自己开面包房的经营用房,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当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

可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当年的租金,其应在当年年底前支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的,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后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对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而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陈述的租赁期限又相互予以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

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其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向沈女士支付相应的租金。

❷ 租赁公司单方解除租房合同怎么维权

最好协商解除,除非有约定和法定的解决条件,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版——合同法权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❸ 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方想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❹ 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租赁合同单方解除权扩展阅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❺ 出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根据《合同法》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合约定的用途或者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于难以实现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瑕疵不知情。也就是说,对于租赁物一般的质量瑕疵,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承租人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若承租人知情,则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即在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这种情况下,不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情,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这一规定看出,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瑕疵的,承租人解除合同不以其对该瑕疵不知情为条件。
6、租赁物因非承租人的原因而受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
1、出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将延误情况和租赁物预期到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用途,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仍未交付符合用途的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出租人拒不尽维修租赁物义务,严重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擅自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或者不合用途的活动,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汽车运送毒品,利用生活居住的房屋从事营业性活动等,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同意或者知道承租人为上述行为而不反对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拆解、改造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即存有权利瑕疵),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对该权利瑕疵知情的,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7、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当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出现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❻ 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于2001年2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刘某承租禾祥西路一店面,月租金5000元,租金的有关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合同租期五年,至2005年2月1日,每半年付一次租金3万元,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王某还应向刘某交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生效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王某依法向刘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及押金共4万元,并开始承租该店面。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经营不善,遂欲提前终止合同,经与刘某协商不成。王某认为,合同中“有关租金的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的约定”,违反了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税法,刘某逃避纳税义务,显失公平,且该合同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故合同依法无效。另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故王某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同,由刘某返还王某租金及押金,故2001年7月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刘某返还其1个月的租金及押金15000元。庭审中,刘某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就本案来看,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1.租赁合同没有登记是否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又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只有在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虽然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缴交房屋租赁收益金,但该规定仅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故王某的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合同约定租赁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是否无效?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税收法规,房屋租赁应缴纳流转税及租赁收益金等税费,但在不影响国家税费征收的前提下并不排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对税费的承担义务进行约定,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当然该种约定不能对抗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向刘某征税的行为。但如王某没履行交税的义务,而国家依法向刘某征收后,刘某亦可以凭合同规定向刘某进行追偿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二、王某是否能以承担一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代价或条件? 本案中,王某以合同中有约定“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为由,认为其只要承担了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其已经交了6个月租金了,现合同仅履行了四个月,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后还可要求返还一个月的租金。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当事人方可以解除合同,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的促进交易、维持市场经济稳定平衡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显然是不能以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否则合同秩序、经济秩序将因此失去一贯性和稳定性。而就本案看,合同中约定的“如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仅是对违约方义务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赋予一方违约的权利。王某把违约义务条款当作违约的权利来行使,显然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与承租方一方面在签约时充分明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中,亦要正确的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要曲解合同及法律,滥用诉权,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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