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买卖协议
㈠ 北京玉石交易
北京的玉器市场,比较集中的就属潘家园、十里河以及位于这两者之间的北京古玩城,潘家园和十里河,购物环境差些,卖的多数是低档玉石、木雕、古玩、字画以及寺庙用品等。
㈡ 民间珠宝玉石私下交易缴税吗
民间珠宝玉石私下交易没有税的,不光珠宝玉石联系没有税,其他的只要是合法的都没有税,这是你情我愿的问题。
㈢ 张明和王涛约定买卖玉石,由于
倒了,问到法律关系就头大,直接说第二个问题,玉石最终归属存在两个可能专,一是如果己是在不知情(不知道属戊卖予自己的玉石是捡来)的情况下,玉石归己所有;二是己知道玉石是戊捡来的,玉石归丁所有.这个里面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㈣ 关于玉石买卖合同的基本样式
按一般的买卖合同就行了,主要内容是标的,数量,价格,交付,验收,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玉石最好是约定一个特别的验收条款,如需出具专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
㈤ 玉器买卖有什么规矩和讲究
水极深,外行慎入。
㈥ 案例分析:甲有一块价值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玉石的合同,约定价值为11000元
那个推荐答案真是一坨屎
1.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合同有效。通过占有改定,乙已经获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间: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所以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看乙追不追认。丙知情,是恶意受让人,所以不能善意取得,丙是恶意占有了玉石
3.丙与丁之间:债的抵消。首先丙没有玉石的所有权,所以丙是无权处分。再看下一步,丁是否善意取得。貌似,丁善意,有合理价格(1万2和9千的债抵消只要丙愿意,法律上就不算不合理),也交付了。但我的观点是: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个前提,就是针对动产来说,无权处分人必须是 有 权 占 有。即丙在此是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丁无论善恶,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丁在此只是善意的无权占有,并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4.丁与戊:戊拾得遗失物,是恶意占有,是侵占,应当返还给失主。而丁可对戊行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1年,当然后来戊把玉石卖了也就没办法叫他还了
5.戊与己:己是戊转让玉石的受让人,戊是恶意占有,己无论善意恶意,遗失物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乙这个所有权人就可以向戊要求损害赔偿,于是己就通过继受取得获得了玉石所有权,或者乙选择基于物权请求权让己还玉石(2年),此时不需要给己钱补偿,因己不是通过拍卖或正规店里买来的。
㈦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
1、所有权属于抄丁。
2、所有权属袭于丁的分析如下: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生效。即使甲乙已订立买卖合同,但玉石未交付,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将玉石交付丙,属于有权处分,丙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23条。
【2】丙将玉石交付丁,属于有权处分,丁取得所有权。
【3】丁遗失,被戊取得,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所有人,戊没有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丁。《物权法》第109条。
【4】戊转卖给已。由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丁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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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
对啊,你看看生效条件,符合条件合同就生效。甲乙达成合意合同生效,玉石所有权是通过占有改定给乙了,
㈨ 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选择B,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从题目描述无法得出丙知道甲乙已经订立合同的事实。
㈩ 买卖和田玉是否合法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