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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 2020-12-21 12:08:53

❶ 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和12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❷ 3个人合伙做生意,出现纠纷,律师建议2个人分别起诉一个好还是2个人同时起诉一

1,一同起诉比较好。在诉讼效率上比单独起诉会更高。节约双方时间,节约司法成本。

2,如果是回同一答个诉讼标的,两人分别在同一个法院起诉,法院会征求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即使一方在另一方获得判决书后再起诉的,如果是同一诉讼标的,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适用之前的裁判。
3,对于一同起诉后,对同一标的权利义务原告成员间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按各自诉讼请求要求维护自身利益。
4,《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❸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院驳回双方诉讼请求,上诉对方不认账法院再次驳回怎么办,

尊重法律,法院驳回表示双方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只能协商解决。

❹ 2007年审理的合伙纠纷案件,到现在没有结果,被告已死亡,继承人找不到,该如何维护本人权利!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❺ 合伙人纠纷可以不提起公诉申请司法介入吗

不可以。司法没来办法源介入。合伙人纠纷不是提起公诉,公诉是检察院所为,应该是提起民事诉讼。司法介入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纠纷无法自治时必须通过司法介入解决,这个司法介入就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审判权对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再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❻ 合伙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原告熊某和被告周某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合伙经营木材协议,但没有规定谁负责日常事务及账目管理。协议签订后,原告熊某先后汇款5万元至被告周某帐户上作为参股股金。在合伙经营期间,被告周某分3次退回原告现金共计45000元。不久两人结束合伙经营,但因合伙结算之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周某进行合伙结算并分红。
庭审中由于涉及合伙结算需要提交帐本进行审核鉴定,原告熊某讲帐本在被告周某处,被告周某讲帐本在会计处,无法确定帐本去向,因此法院宣布限原、被告于庭审后一周内提交帐本到法院,但逾期后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交账本,导致当事人之间无法清算,审计部门也无法开展审核鉴定。
【分歧】
本案合伙纠纷中,究竟应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能提供合伙结算账本的举证不力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将5万元汇至被告周某账户上作为参股股金,被告有义务对股金的运营进行说明解释,但合伙结束后被告不与原告结算分红,因此在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账本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周某承担举证不力的诉讼后果,故应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熊某参股股金50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求与被告合伙结算,就应对本案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故应由原告熊某承担不能提供合伙期间账本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个人合伙,我国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财产,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原、被告因合伙结算产生纠纷,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尽管双方合伙期间账本去向不明,但法官仍不得拒绝裁判。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谁应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运用的真谛。被告周某虽为合伙经营者之一,但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木材协议中并没有规定谁负责日常事务及账目管理,内容过于简单,且在合伙经营期间,被告周某分3次退回原告现金45000元,故不能认定被告周某经营管理账目及合伙事务,其没有义务对合伙期间经营的盈亏提供证据证实。合伙结束后双方没有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熊某请求合伙结算并分红,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与合伙期间的相关财务会计账本,理应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熊某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❼ 在合伙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分配合伙利益是反诉吗

====这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如果原告诉求中不包括这一项,那么被告的请求具内有反诉容的性质,但还是需要区别对待。
====要求分配合伙利益,实际上是要求进行合伙结算,因为不进行结算,是无法计算盈余数额的。但是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像这种笼统模糊的结算要求,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即使提起反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合伙结算,应当由合伙人先行开展,针对存在争议的部分,应当各自形成自己的意见,然后才能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即使一方拒绝结算,另一方起诉要求结算的时候,也应当先形成自己的结算结果和依据,提出具体的请求内容,比如要求对方给付盈余款、要求对方补偿亏损、要求返还投资款物等等。
====当诉讼请求具体化后,就会体现款物价值,需要缴纳诉讼费,从而形成另一个诉讼,属于反诉了。

❽ 请问我是法定人股东也是我,我现在被起诉合伙纠纷案公司会被查封吗

冻结账号就行了,封公司干嘛。

❾ 合伙协议纠纷诉讼请求怎么提出

1、这类纠纷现实生活中很多。由于合伙的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关系不错的亲戚、朋友、同学等,所以发生纠纷大多数也都能自己协商解决好。
2、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法院对这类案件很少受理的。现在因为实行登记立案,法院必须受理。但是,无法给双方判决出一个结果,大多数都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理由是: 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该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当事人自己无法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法官就会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5、也有人认为,可以先就查清的事实办法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共有理论的通说,依照此规定处理。合伙帐目不清,在有部分财产和账目清楚地情况下,就明确的部分先行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❿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餐馆,该餐馆不是合伙企业。请问在发生法律纠纷需要进行诉讼时,可否参照《合伙企

属于个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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