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纠纷简报
① 巡逻民警抓获一名醉酒驾驶机动车 如何写简报
巡逻民警抓获一名醉驾司机
10月14日23时许,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交巡大队的民警结束了夜查工作,正在做收队工作。这时,一辆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行驶到民警设置的卡点前,只见驾驶员径直把车停在马路中间,从车上下来抱起几个民警设卡时放在路中间的反光锥就往车上放,然后发动车辆就要驶离现场。
这一幕正好被大队教导员刘浩看见,于是他赶紧上前把车拦了下来,并询问驾驶员怎么回事。驾驶员一打开车门,一股刺鼻的酒味就扑面而来。刘浩见状,立即要求驾驶员杨某出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并接受吹气型酒精测试,经测试,结果达到醉驾标准。
原来,杨某在民警设卡夜查酒驾的时候就在附近饭店吃饭,晚上23时许,喝了半斤多白酒的他看见交警们正在收队,但路上的反光锥还没有收,就想拿走几个,于是他就开车跑到设卡点,想“捡漏”,却没注意到还有民警在现场,结果被抓个现行。
等待他的是六个月以下拘役,驾驶证吊销,10年内禁止申领驾驶证,终身禁止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这是在网上复制的,你可以参考参考,不过你提问中有错误"巡逻民警抓获一名醉酒驾驶机动车 ",不是"抓获一名醉酒驾驶机动车" ,是"抓获一名醉驾司机",抓获的对象不是机动车是人!
②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刑事拘留醉酒驾驶员相关标准的简报
一、酒驾醉驾法律处罚 (醉驾现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附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