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专,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属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37条
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扩展阅读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
并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主要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第二款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扩展阅读:
第六条说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
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具体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 归责原则
第八条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十条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 【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加害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于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节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教唆帮助人的责任份额确定】
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 【被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确定。
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人或者帮助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按份责任】
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按份责任。
第十九条 【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依照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连带责任人丧失赔偿能力,不能赔偿全部责任,被侵权人又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应当判决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另行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重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
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侵害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第二十二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及前款所列各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十五年计算,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侵权人承担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不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额赔偿金的计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侵权请求权人的范围】
侵权请求权人包括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和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侵权请求权人还包括生命权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请求须在死亡赔偿金范围之内。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侵权请求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请求权人。
胎儿受到伤害的,在其出生后得为侵权请求权人。
第二十五条 【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而使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的侵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可以和其他直接受害人一并提起诉讼,也可以独立提起侵权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对侵害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条 【侵权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为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遗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已经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
第二十九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其他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受损害的财产无市场对应价格,可以采用评估等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 【侵害财产超出行为人行为时预期的损失的赔偿】
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身利益损害中的财产损失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是指侵害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以及知识产权中的精神利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侵权行为禁令】
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临时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请求侵权行为诉前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求侵权行为诉前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起诉,超出该期限的,临时禁令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永久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求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严重精神损害】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
(一)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死亡、残疾或者伤害的;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权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给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因为侵权人的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医学上可证明的生理或精神损伤的。
第三十五条 【名义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侵权人承担名义损害赔偿。
确定名义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数额不宜过高。
第三十六条 【震惊损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实际危险,受害人虽未遭受身体伤害但因惊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二)因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与受害人密切联系的第三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密切联系,是指受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公平分担损失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适用。
确定公平分担损失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第三十八条 【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包括以下情形:
(一)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已经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应当一次性赔偿;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
(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将来发生的损害的赔偿,可以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以定期金方式赔偿。
前款规定的定期金赔偿,其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以及其他在判决确定时确定的今后应当赔偿的项目。
『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是基本法律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有哪些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