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22 00:16:07

『壹』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可否继承承包权

承包地由同一承包户家庭人员共同耕种,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承包版地以户为单位权,属于共同共有,只能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继承法规定的财产也不包括宅基地和承包地。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贰』 本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否

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存在个人承包经营权一说,非得这么说没意义

『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写掉了家庭成员怎么办

你可以到村里这个证明,
再到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补办,
一个经营权证。

『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家庭成员姓名不完整

农村土复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制家庭成员姓名不完整,如果是新证就拒绝签领,要求把名字补上再领取。如果时间久了的也可以申诉,关键是证据,节点是发证的时间,证明其它人(小孩一出生上过户口)成年人的户口在时间点期间也是在村上的,那么想有关部门申诉。就像我们身份证被别人弄了错字,而我们之前的毕业证,银行卡等名字都会错误了,那么要向派出所申诉,带上有关之前的证书,在户口本上加上曾用名就可以一样。

『伍』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1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吗

问: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1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土地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陆』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可否继承承包权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继承,但是在本回次承包答期限内,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承包土地;
2、如果该承包的土地属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所规定的林地的,各继承人在承包期限内,是可以继承承包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柒』 家庭内部分割承包土地的协议是否有效

分割协议有效。
一方面,承包合同虽由个人所签,但所有家庭成员具有同等份额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即意味着可能是一个群体,而不仅是单纯的个人。村民委员会在2000年根据李某家庭人口确定承包面积,是基于户主的身份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注明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其他家庭成员也具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也只是指出,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用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的行为无效。而个人内部调整承包具体土地的实际耕种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耕种分工,属调节家庭成员间利益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所承包土地的用途,不涉及土地的承包年限,既非以承包经营权抵债,也非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再一方面,基于分家而将分立户口,是行政机关户籍管理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因而改变各家庭成员作为承包人之一的身份,且目前也尚无法律规定,可以因此而改变各家庭成员对所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

『捌』 家庭成员内部土地承包纠纷该怎么办

家庭成员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应该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处理。

『玖』 承包户家庭成员或者户主本人死亡后土地怎么确权登记

如果承包人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内和第十五条容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人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