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权判决书主文
① 判决书主文有错别是否可以裁定补正
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 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1)停止侵权判决书主文扩展阅读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② 求郭敬明抄袭案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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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高民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羽,女,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西大街。
委托代理人邢凤华,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敬明,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上海大学学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
委托代理人吴名有,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玎,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韩忠良,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光,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电信局宿舍北楼5门402号。
上诉人庄羽、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简称春风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羽的委托代理人邢凤华,上诉人郭敬明的原委托代理人马晓刚、滕莉,上诉人春风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刘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图书大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8月14日,小说《圈里圈外》(简称《圈》)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庄羽。《圈》以主人公初晓与现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朋友陆叙及前男朋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庄羽指控郭敬明作品侵权的主要人物特征描写简略,致使人物形象不够鲜明。这种对人物特征的一般性描写,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征,不足以使该人物特征本身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因此,庄羽关于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主要人物特征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从两部小说的人物关系看,《梦》中姚姗姗与顾小北的关系是《圈》中张萌萌与高源关系的翻版,《梦》中林岚与陆叙的关系是《圈》中初晓与高源关系的再现,《梦》中林岚与顾小北的关系与《圈》中初晓与张小北的关系相似,此外,《梦》中的火柴与《圈》中的奔奔也非常相似。郭敬明在创作《梦》时,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主要人物关系的描写,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庄羽列举的《梦》中侵权的12个主要情节,均与庄羽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由于《圈》发表在《梦》之前,应推定郭敬明接触了庄羽的作品《圈》,在两部作品存在12个主要情节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情况下,认定《梦》中的上述情节来源于《圈》,构成对庄羽著作权的侵犯。在庄羽列举的《梦》中侵权的一般情节、语句中,共有57处相同或近似。郭敬明虽然辩称上述情节、语句或不具有独创性,或不相同或相近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认定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节、语句系来自于庄羽的作品《圈》,构成对庄羽著作权的侵犯。庄羽所列举的其它相同或相似的一般情节、语句,或不具有独创性,或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或没有相应的对比内容,或在列举的主要情节侵权事实中已出现,故庄羽指控《梦》的该部分内容侵犯了《圈》的著作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庄羽虽然在起诉状中主张《梦》侵犯了《圈》故事的主要线索,但其在诉讼中并未对此举证,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郭敬明未经庄羽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春风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图书大厦公司销售的侵权图书是从正规的图书批发市场购进的,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2 郭敬明抄袭一案终审判决书(转贴)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庄羽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交郭敬明、春风出版社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过错、郭敬明所获稿酬及春风出版社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因庄羽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严重后果,故对其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庄羽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律师费支出的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二、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三、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四、图书大厦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五、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庄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1、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侵权情节严重,作品发行量巨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很长,事发后又在全国主要媒体大肆炒作,在社会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过错程度很深,且因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利润,因此理应在法定赔偿额上限确定赔偿数额;2、上诉人及委托律师系按照风险代理方式收费,故不能当场提供律师费支出的有效凭证,如上诉人胜诉,该费用必然发生,一审判决以未提供律师费支出的相关证据为由不予支持有失公允;3、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侵权事实必然会导致上诉人严重的精神痛苦,如果将上诉人内心感受等方面的精神痛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为其难,不符合证据规则;4、构思作为思维活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每部文学作品都有各自不同的构思活动,最终通过各自不同的情节作为载体,将这些构思结果展现、表达于作品当中,即作品的布局、框架。构思结果是从整体考察侵权与否,对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上诉人的相关主张应予支持。故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0万元;判令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共同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郭敬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梦》是上诉人独立创作的作品,《梦》与《圈》的主要人物、情节、语言上并无实质性的相似之处,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三个附表之证据不仅不能与一审判决认定结论相互印证,恰恰可以证明涉案两部作品的表达方式是不同的。一审判决对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情节素材和流行语言,只因原被告作品中均有体现,就武断的将这些公有领域中的素材作为原告创作的作品保护并认定被告剽窃,这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内容,一审判决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延及作品的思想内容及公有领域,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和适用,将严重损害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春风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1、本社出版《梦》一书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审查注意义务,没有发现该作品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该作品存在侵权问题,符合出版条件。本社无过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约定。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款,并无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一审判决本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3、赔礼道歉是指给他人的人格、精神造成损害后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既然没有认定给原审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则不应再由本社对其赔礼道歉;4、《梦》是郭敬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即使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也不能认定是剽窃。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
3 郭敬明抄袭一案终审判决书(转贴)
图书大厦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02年8月14日,庄羽以“许愿的猪”为笔名将小说《圈》在天涯社区网站(网址:http://www.tianyaclub.com)舞文弄墨版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庄羽”。《圈》以主人公初晓与现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乙方以版税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的计算方式是:图书定价×10%的版税率×100 000册印数。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该书版权页有“郭敬明著、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1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等字样。《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朋友陆叙及前男朋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
2003年11月17日,庄羽在图书大厦公司购买了两本《梦》,每本价格20元。
2004年3月22日,图书大厦公司从北京市新华书店批销中心以6折购入《梦》共1040本,实际支付12 480元。
庄羽未向法院提交其律师费的支出凭证。
在一审诉讼中,庄羽指控小说《梦》抄袭了《圈》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同时,庄羽就其指控郭敬明侵权的事实分别列表予以明确,包括主要情节侵权事实12处(见附表1);一般情节、语句侵权事实98处(见附表2)及主要人物侵权事实8处(见附表3)。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羽表示放弃关于保护作品《圈》的构思、语言风格以及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抄袭的一般情节、语句的主张,具体包括:不具有独创性的9处(即附表2中第2、5、7、8、11、12、48、51、70)、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21处(即附表2中第6、10、15、17、22、23、24、36、40、41、57、63、65、66、68、74、77-80、82)、无相应内容的1处(即附表2中第30)、在主要情节侵权指控中已出现的10处(即附表2中第20、21、25、62、83、85、86、89、93、95)。庄羽二审坚持指控抄袭的内容为:主要侵权事实12处,一般情节、语句侵权事实57处(即附表2中第1、3、4、9、13、14、16、18、19、26-29、31-35、37-39、42-47、49、50、52-56、58-61、64、67、69、71-73、75、76、81、84、87、88、90-92、94、96-98),主要人物的人物关系。
上述事实有小说《圈》及《梦》、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2月4日出具的证明、2003年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大厦公司购物小票及发票、北京市新华书店批销中心发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对于郭敬明创作的小说《梦》是否抄袭了庄羽的作品《圈》,首先要结合庄羽的指控对涉案两部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对比。
关于“主要情节侵权事实”部分,庄羽对两部作品的相应内容进行的概括个别内容不完全准确:例如,庄羽认为《圈》中有“高源因与初晓口角,失手将初晓推倒,导致初晓骨折”的情节,《梦》中有“陆叙因为与林岚口角,失手将林岚推下楼梯,导致林岚骨折”的情节(见附表1中第2)。但在《圈》中的实际描写是:高源一甩胳膊,初晓被吓了一跳,往后一退,踩在可乐瓶上,倒在地上,导致骨折。在《梦》中的实际描写是:陆叙一甩手,林岚顺势滚下楼梯,导致骨折。可见,两部作品中女主人公骨折都并非因男主人公“推”后所导致,庄羽的概括不尽准确,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但从整体而言,附表1中所列的12个主要情节的概括与原作中的描写基本相符。参考附表1 的内容,将涉案两部作品中的相应情节进行对比后可以认定,上述12个主要情节明显雷同。以第一个情节为例,《圈》中描写张小北请初晓为张萌萌帮忙,因最终没有办成,初晓被张小北误认为没有给钱而故意拖着不办,初晓十分郁闷。与之相应,《梦》中的情节发展及结局均与《圈》中相同。本院对郭敬明关于上述情节没有独创性,且情节的表达形式完全不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4 郭敬明抄袭一案终审判决书(转贴)
关于庄羽二审诉讼中坚持指控的57处“一般情节侵权和语句”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例如:《圈》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的是怕什么来什么”(见原作第153页,附表2中第60),《梦》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啊!!”(见原作第91页,附表2中第60);部分内容比较相似,例如:《圈》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也就是个塑料的”(见原作第6页,附表2中第31),《梦》中有“像我和闻婧这种看上去特二五八万的,其实也就嘴上贫,绝对纸老虎,撑死一硬塑料的”(见原作第54页,附表2中第31)。郭敬明虽然辩称上述情节、语句是一般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描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以上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同时,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晓的一段心理活动:“(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万多块钱的好衣服还想穿出来显摆,有本事你吃饭别往裤子上掉啊(见原作第79页)”。这一情节取自生活中常见的往衣服上掉菜汤的素材,同时加上了往高档服装上掉菜汤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创性有所提高。而相应的,在《梦》中,也有主人公林岚的一段心理活动:“我看见他那套几万块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种你等会儿别往上滴菜汤(见原作第38页)”。显然,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故本院认定《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庄羽在《圈》中塑造了初晓、高源、张小北等众多人物形象,围绕这些人物描写了一个个具体的故事情节,通过这些故事情节表现出了人物的特征和人物关系。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车祸受伤昏迷,住进医院,女主人公初晓来看望,高源苏醒,两人开玩笑,初晓推了高源脑袋一下,导致高源昏迷。这一情节既将人物的个性表现出来,同时也将二人的恋人关系以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梦》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间也有几乎相同的情节,只是结果稍有不同。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故本院对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关于《梦》系郭敬明完全独立创作的作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及部分情节和语句,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春风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与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对庄羽著作权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春风出版社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春风出版社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庄羽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过错、郭敬明所获稿酬及春风出版社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20万元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庄羽关于应当赔偿50万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庄羽请求赔偿律师代理费2万元,但并未提交任何支付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抄袭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郭敬明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羽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故本院对庄羽有关判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酌定。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庄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310元,由庄羽负担300元(已交纳),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负担10 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310元,由庄羽负担300元(已交纳),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负担10 0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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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附上证据对比
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0834b00100lbck.html
二 http://sl.iciba.com/viewthread-58-540286-1.shtml
三 http://dzh.mop.com/whbm/20081011/0/855z5lI1b84bd3z8.shtml
四 http://..com/link?url=3stm9oVERp_qmbd5O3zNCh1jS1mC8zuZec5D5t9-YDuF9O3157khVB_PWy5hI8pOiSz-F4-Ks9J6rs2i67JSJ_ 欢迎转载
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有哪些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的书面决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组成。在写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首部
首部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判决书的名称、案号。名称应写明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要列明诉讼代理人。
3.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过程。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二)事实
事实部分通常要写明以下内容,对简单案件可直接用五个自然段叙述:
1.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2.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内容,即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3.写明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4.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既要写明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
5.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并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三)理由
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除应当充分论证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应适用的法律以外,还应当充分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的大小,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法律依据。对于控辩双方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并分析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法律依据不仅应当引用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应当引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
除写明被告人构成了何罪,应受何种刑罚处罚或者免予刑罚处罚,或者宣告无罪以外,还应当写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何解决。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能有四种情形:
1.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
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
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
(五)尾部
这一部分要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方法;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作出判决的时间;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④ 有人告我侵权事隔两年后,法院判决书到了,而期间我从没知晓合理吗
是不是缺席盘了。可能是对方起诉的地址跟你现在居住的地址不一样,法院送达不到公告送达和公告判决了。时间算下来两年差不多。
⑤ 最高院要求某基层法院对其判决书主文的“判象”进行说明。请问,这里
您好,我国不是判来例法国家,所自以最高院的个案一般是不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只有个案效力。但是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对审判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⑥ 民事诉讼的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有什么区别
1、两者所指内容不同
判决主文就是最后的判决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决;判决理由就是说理部分,结合案情援引法律条文,对将要作出的判决进行阐述和铺垫。
2、两者充当正文成分不同
判决主文就是“判决如下”后面的具体判决事项;而判决理由一般情况下是正文的主体部分。
3、两者本质不同
判决主文是当事人双方陈述的事实,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而判决理由,主要是法律对该事实的基本处理规定。
(6)停止侵权判决书主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
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确、合理地表述判决主文,既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整个判决书和法官办案的质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民事判决书是指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民事判决一般由四部分构成,即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
判决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特别是法院查明的事实要写清楚。
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写清楚;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民事终审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二审判决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效力及判决法院。民事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⑦ 判决书主文未写明执行期限怎么办
只要是过了15天的上诉期,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你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了。
⑧ 撤销缓刑时判决书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如何在审判新罪或漏罪的刑事中对撤销缓刑进行表述,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仅笔者所知的表述方式有以下五种(以下判决书内容均来自网络笔者注): 1、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05)嵩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云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宣告缓刑三年的决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昆刑抗字第08号); 2、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03)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李红朝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长刑初字27号); 3、撤销(2005)许魏刑初字2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春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太刑初字第49号); 4、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06)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对被告人刘高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00996号); 5、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亮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 佛刑一初字第17号)。 上述五种不同表述方式说明广大刑事法官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撤销缓刑一语在理解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从本质上讲只有一点,即应以何种方式来撤销缓刑,是采取撤销缓刑判决书中与缓刑相关的判决主文的方式,还是采取撤销缓刑本身的方式?前四种表述主式选择了前者,使执行缓刑失去了判决依据,缓刑被当然撤销;第五种表述方式则选择了后者,直接撤销了缓刑本身,但缓刑判决主文中的缓刑部分依然被保留着。 笔者认为,上述五种表述方式中,第五种最科学,最严谨,最符合刑法原理,最能体现立法本意。 其一,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的撤销缓刑一语进行文义分析可知,撤销缓刑一语是个非常简单的动宾结构,撤销是谓语,是动作,缓刑是宾语,是动作作用的对象。该动宾结构准确无误地表明撤销的对象是缓刑,而不应是缓刑考验期、缓刑部分、缓刑执行部分、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决定等缓刑判决主文中的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该条规定是对《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细化,将撤销缓刑表述为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延续了《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说明应当被撤销的是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本身,而不是原判决中与缓刑相关的判决主文部分。 其二,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一旦生效,除非经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被全部或部分撤销。而审理新罪或漏罪的审判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并不是对缓刑判决中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再次审理,既然不是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也就无权撤销缓刑判决的一部或全部。《刑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表述,正是为了避免使人产生审理新罪或漏罪的合议庭或法官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撤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误解,以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对于第一点质疑:笔者认为,缓刑是有期徒刑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是指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个考验期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撤销缓刑是对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是独立于定罪量刑问题的刑罚执行问题,可以在不改变原判决的情况下单独作出。类似的情形比如,对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假释时无须改变原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刑期,而应由人民法院作出独立的减刑、假释裁定。 对于第二点质疑,笔者认为,仅变更缓刑判决书所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并不会影响判决书体系和内容的完整性,也不会损及生效裁判的执行效力。因为缓刑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本身具有选择性,即在缓刑未被撤销时暂缓执行所判刑罚,一旦缓刑被撤销,拘役或有期徒刑自动生效,执行机关应立即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据此,缓刑判决书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ⅹ年,缓期ⅹ年执行的判决主文后还隐藏着一个默示条款,即一旦缓刑被撤销,应立即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所判刑期。只不过由于我国《刑法》中对此有明文规定,此默示条款不必写进判决主文。因此,缓刑被撤销后,缓刑判决书中的默示条款自动生效,缓刑判决书的执行力和权威性并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