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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强侵权

发布时间: 2020-12-22 23:26:31

1. 为什么要开展打黄扫非打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工作

具体内容
违反有关版权的法律规定,对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常见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样或经过改换面目,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创作集体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集体创作或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参与创作,强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发表其未发表过的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继续传播作者已经公开声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以复制、出版、表演、录制、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或不支付合理报酬;等等。有的版权法还规定,以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进口和销售侵权复制品,也构成侵犯版权。由于版权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认外国作品版权的国家,使用外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构成侵犯版权。侵犯版权,一般属于民事侵权,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许多国家对较为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还规定有刑事法律责任。

2. 黄河母亲的雕塑侵权案

凝聚艺术家心血和智慧的著名城雕“黄河母亲”,在其著作权人毫不知情、也未许可的情况下,忽然在陕西省合阳县被人粗俗复制,且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公开展览……
我国著名雕塑家何鄂女士在仔细观看了复制品照片、音像资料后愤怒了。它完全模仿、抄袭了原作,而且手法粗劣,歪曲、丑化了原作人物形象与精神内涵。她认为,这是对雕塑艺术的亵渎和诬蔑,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黄河母亲”雕像原创人何鄂女士认为,复制品严重侵犯了其对“黄河母亲”雕塑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
据此,“黄河母亲”著作权人何鄂于2002年12月7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复制“黄河母亲”雕像的合阳县洽川风景区旅游船运中心和该复制品创建人卢忠敏,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伪作“黄河母亲”雕像;在国家级及陕西、甘肃两省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5万元。 2002年3月17日,此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何鄂因忙于创作未到庭,由其委托的羿克、杨卓两位律师全权代理
羿克律师在庭审中说,坐落在兰州市滨河中路黄河南岸的“黄河母亲”雕像,创作于1984年,作者署名为何鄂,并且该作品已在甘肃省版权局登记,载明著作权归原告何鄂。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黄河母亲”原作照片及《作品登记证》。继而进一步陈述到,被告卢忠敏于2002年9月建立在洽川风景区的“黄河母亲”是对原告创作的坐落在兰州的“黄河母亲”的抄袭和非法复制。
羿克律师出示了被告“黄河母亲”与原告“黄河母亲”雕像的大幅照片,指出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具体表现:一、两者在表现主题上完全一致,都是以母亲形象表现黄河,以母亲与小男孩表现黄河与中华儿女的养育关系;二、两者构图完全一致,人物姿态都是横卧式,母亲动作都是右臂前曲,支撑身体,面向右;小男孩都是自左向右,面朝前方。三、表现手法完全一致,人物头部、四肢等所处位置相同,如小男孩头部都是位于正面观中分线偏右,水纹及各位置比例完全相同。四、处理手法一致。如都有长发、衣纹、水纹及两层台、纪念石碑等。
羿克律师说:“从具体点来看有18处相似。这两件雕像除被告作品的人物表情,五官协调性,体态等方面表现手法粗劣低俗、形象丑陋外几乎是完全相同的,连大小比例都相同。被告以粗俗的手法歪曲丑化了原告作品,极大地损害了原告作品的艺术形象。”
被告用如此粗俗低劣的手法模仿、抄袭原告“黄河母亲”,且以创收获利为目的,将一个享誉海内外,为社会提供艺术享受的城雕作品,变成了一个低劣的赚钱工具,这不仅是对原告何鄂女士的巨大精神侵害,更是对雕塑艺术的亵渎和诬蔑?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105万元损失费。
被告卢忠敏,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夏阳村农民。他在答辩中说,用水泥沙子建造在风景区黄河心洲上的“黄河母亲”雕像,是根据禹母、周文王母等四圣母典故构思创造出来的,并起名为“黄河母亲”,天知道兰州还有一个“黄河母亲”。他强调农民文化低,不懂法,并说“雕像虽难看,但儿不嫌母丑”。
法庭上,被告卢忠敏出示了当初建造“黄河母亲”的4张设计草图。但原告看后认为这四张草图并非去年绘制,它不陈旧,而是非常干净,有明显新画的墨迹。法庭也未予以认定。
法庭调查中,被告承认他建造的这个雕像没有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更无当地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证书。他本人也不具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只是投资13万多人民币就把“黄河母亲”建造起来了。
法庭还出示了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给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函和西安美术学院雕塑系的认定意见,这两份材料证明了被告的雕像及其构思、构图均与原告的雷同,并指出两者构思、表现手法、处理手法的一致性。
被告对此没有疑义,在法庭调解阶段,被告卢忠敏承认侵权,同意销毁复制品、公开道歉,但称无钱赔偿。法官宣布调解无效,宣判日期另行通知。
兰州市作为全国24个专利试点城市之一,一贯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得知“黄河母亲”雕像被粗俗复制后,兰州市知识产权局领导即主动上门找原创作者何鄂女士了解情况,提出对其作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2.9万元
今年3月初,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将这一侵犯著作权案,上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还向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作了通报,请求关注此案。3月17日,该案在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局领导驱车700多公里旁听了案件审理。
4月19日,“黄河母亲”雕塑原创作者何鄂向兰州市知识产权局表示,她认为陕西渭南中院对此案的判决极不公平,没有真正体现出法律对知识产权应有的保护力度,她坚决表示要上诉。
“黄河母亲”雕塑侵权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卢忠敏建造在合阳洽川风景区的“黄河母亲”雕塑,歪曲、丑化了原作的人物形象,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在甘肃、陕西两省的省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其他费用1.9万元,共计12.9万元。
何鄂说:“当地法院以被告非法经营未建立会计帐务帐册、其获利情况无法计算为由,对我的律师提供的被告78万元之多的非法收入证据不予采信,我感到不可理解。”
何鄂在西安的全权代理律师羿克在电话中对笔者说,何鄂打这场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捍卫艺术家的合法权益。这桩案子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它现在已经引起了海内外广泛关注,影响非常大。目前,此案已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3. 为什么小黄车被告商标侵权

您好,家手握小黄车商标的公司起诉ofo侵权,索赔300万。据了解,ofo方曾指责此案原告公司抢注商标,申请注销其商标,但一直未果。

据了解,该原告为上海某职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起诉表明,该公司小黄车商标于2015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核准通过。被用于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上。

原告称,ofo 运营商在未经其授权同意下使用“小黄车”商标,侵犯了自身的商标权,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所刊发声明内容需要原告事先审核),消除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该公司称,保留请求进一步追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之权利。

据了解,ofo方面此前早就注意到原告公司掌握的这一“小黄车”商标,今年早些时候,ofo方面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称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ofo理念的形成时间、广泛校园推广时间,以及进入大众市场的试运营时间。要求以恶意注册,抢占商标资源等为由,宣告其商标无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 1.黄先生应当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2.对《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应当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张权利,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的事情,与黄先生无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另外打官司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我是商标的持有人,委托绍兴酒厂加工并在上海销售,用了上海老酒4个字侵权吗 但商标申请、公司注册是在上海

作为经销商在销售商品之前,一定要求商家出具商标证书,并跟商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务内必在国家商标局容办理许可备案),完成以上事项之后,在销售的过程中,不要听信商家的夸大宣传等等,如今内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很多,就对国家而言,这是积极的正面的事情,但对于小型的销售企业与个体户来说,在不懂知识产权法的情况下,往往是哑巴吃黄连,吃亏了才知道。所以建议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他人品牌的过程中,首先要完成确权,确权之后,在本品牌领域内可以合理的进行推广销售。以上回答如有不妥与疑问之处,可留言与本人!

6. 蔡徐坤律师称侵权证据多达4页,蔡徐坤和B站你站谁

不好意思,我要站B站。

首先,我觉得B站真的是一个非常好的地方。先不说蔡徐坤吧,就单说一下B站。我的感觉就是,B站里面个个都是人才,要是没点什么厉害的,还真不敢在B站放出视频。

所以我就是想说,蔡徐坤被黑又不是因为B站,B站最多提供了一个他被黑的平台而已。就算没有B站的这些视频,在其他平台上照样会有人黑他。

要是按照他现在这种态度,岂不是只要有地方有他的恶意剪辑视频,他就要起诉。那我觉得,他可能要起诉很久才可以吧。

7. 宁远县刘卫华书记能将公道还给维权21年的黄家吗

如果是按政策法律来办,这个事情很好处理
1、法律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一经签订受法律保护,30年不变。被欧阳国瑞颠覆!

2、中共宁远县委文件(红头文件)明确指出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小调整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表决。被欧阳国瑞颠覆!!

3、其拒不执行1995年3月17日朱书记根据中共宁远县委“大稳定小调整”文件精神和村委干部就我组关于假双胞胎、计划外生育二胎、长期在外的精神病人承包责任田的问题经村民小组讨论并作出的决定,朱书记在大会上宣布:已承包的责任田不准动等处理决定,支书表了态、会计记录一致通过(见证实材料说明)又不执行1995年3月24日原镇长唐和明同志与村委干部在我组代表会上宣布此田不准乱动等指示(见亲笔指示说明)又不执行1995年3月29日唐镇长亲笔批示给村会计的声明:此田不准乱动,请按朱书记在你村召开会议讲的几点意见办理(见亲笔批示说明)又不执行1996年6月21日原县委副书记陈开学同志书面指示。证实1994年实施的集体土地承包30年不变发给承包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合法有效应当维护(见亲笔批示说明)又不执行禾亭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充规定”(见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通知中明文规定:土地延包期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全面各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对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因作风不实、违反法律、违背政策、措施不当、互相推诿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综上所述:村会计凭什么可以随意给农民分田?谁给他权力,这么胆大妄为的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不顾县委、镇政府的一再签字声明,村会计欧阳国瑞为什么敢否定国家决策,把已颁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农田全部打乱、随意分配!他还把国家政策、法律、组织放在眼里吗?还有,农民黄启顺举报投诉20余年无果(1995年-2015年)曾上访至中央,地方政府领导根据什么政策、哪条法律、哪些证据来支持鼓励村会计欧阳国瑞的违法行为的呢?

为维护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尊严,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除“以权代法、官官相护、村官村霸”的恶劣影响,特请中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欧阳国瑞(原村会计)的违法行为,让农民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依法承包耕种责任田、按证经营,并追究其超越职权的侵权行为和民事赔偿责任。

8. 列举5个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例。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例。

案例一

2000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徐诚被某市招生办派往下属某区招生办协助进行中专、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桦以“徐成”的名义,向省招生办公室写检举信,声称考生张剑“在入学考试时,系他人冒名顶替参加”。

并在信中称“我是市招生办干部,现协助某区招生办进行本年度中专、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此事予以反映,本着对国家、对学校、对张剑本人负责的精神,恳请省招生办领导予以查处此事。”省招生办接信后对此事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考卷笔迹鉴定。

8月28日,省招生办复信“徐成”,说明“参加考试系张剑本人所为,无冒名顶替现象”。徐诚接信后,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办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调查事实真相。

2001年3月,经鉴定:检举信是被告李桦书写。在调查取证及进行鉴定的7个月内,徐诚因精神压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

案例二

江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借用身份证。

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江某的假冒行为后被张某发现,张某认为江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因此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于是要求江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三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加董事会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A认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未经其同意而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盗用姓名的侵权事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三

第3562067号“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即争议商标)由案外人名乐公司于2003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9月被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

2009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建联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评审期间,易建联提交的新浪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载明: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2002年入选广东队,同年入选国家青年队。2002年获得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冠军,2003年获得全国男篮甲A联赛亚军。

网页打印时间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9〕第33584号《关于第3562067号“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易建联系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易建联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

几年前,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房购销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保证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如现房实测面积与期房预测面积发生变化时,按实测面积交纳相关税、费。

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产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契税、过户费及印花税,高先生交纳了全部费用,并将私人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因高先生购买的期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办理产权证需按实测面积重新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房地产公司在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3份内容相同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同时在乙方签字处填写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盖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

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的产权证、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给高先生,并向他讲明新合同是为了办房产证而签订的,双方仍沿用旧的期房购销合同。

后高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称签订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减少了许多对他有利的条款。房地产公司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产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与高先生实际履行的仍是旧合同,没有给高先生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不构成侵犯他的姓名权。

案例五

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某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某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某的户口薄和身份证附李某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

当时方某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方某的名字。

后方某务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两人要求用他们自己真实姓名登记结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于2005年9月8日以双方真实姓名重新登记结婚。方某户籍薄上留下了“离异”字样,引起了男友对其有“婚史”的误解,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9. 安徽山寨兵马俑群陷侵权纠纷是怎么回事

2月7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发布声明称,该“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将保留相关法律权利。涉事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园回应称,“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但兵马俑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早在2000多年前就已不在世了,很难认定侵权。

9日,北青报记者联系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工作人员张先生,张先生表示,“此前并不知情,是在网站上看到相关媒体报道后才知道,随后发布了这一声明。”

知识延伸:

兵马俑建筑结构

秦始皇兵马俑陪葬坑坐西向东,三坑呈品字形排列。最早发现的是一号俑坑,呈长方形,坑里有8000多个兵马俑,四面有斜坡门道。一号俑坑左右两侧各有一个兵马俑坑,称二号坑和三号坑。

兵马俑坑是地下坑道式的土木结构建筑,即从地面挖一个深约5米的大坑,在坑的中间筑起一条条平行的土隔墙。墙的两边排列木质立柱,柱上置横木,横木和土隔墙上密集地搭盖棚木,棚木上铺一层苇席,再覆盖黄土,从而构成坑顶,坑顶高出当时的地表约2米。俑坑的底部用青砖墁铺。坑顶至坑底内部的空间高度为3.2米。陶俑、陶马放进俑坑后,用立木封堵四周的门道,门道内用夯土填实,于是就形成了一座封闭式的地下建筑。

兵马俑历史沿革

据《史记》记载:秦始皇陵由丞相李斯依惯例开始主持规划设计,大将章邯监工,修筑时间长达39年之久,兵马俑是修筑秦陵的同时制作并埋入随葬坑内。

秦子婴元年(前206年),秦始皇陵遭遇了第一次也可能是最大一次的劫难。据《史记·高祖本纪》[8] 、《汉书·卷一·高帝纪第一上》[9]
、《汉书·卷三十六·楚元王传第六》
等史籍记载,项羽攻入关中后,大规模破坏秦始皇陵,地面建筑毁于一旦,并挖掘了帝陵,兵马俑在这场浩劫中也损毁严重。考古发掘情况表明,一号俑坑和二号俑坑有黑色木炭遗迹,说明一、二号俑坑的塌陷都是因为被火焚烧后造成的。

1974年3月,临潼县骊山镇西杨村农民,在陵东1.5千米的地方打井时,发现几个破碎的用泥土烧制的与真人一样大小的陶俑,经陕西省考古队勘探和试掘,兵马俑重见天日。

1974年7月,考古工作者开始对陕西临潼县秦始皇陵东侧的秦代兵马俑坑进行发掘工作。

1987年12月,秦始皇陵及兵马俑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009年6月13日,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开始第三次大规模发掘。

兵马俑历史背景

人殉是伴随原始公有制的瓦解而萌芽,至奴隶制建立而盛行的一项残酷而野蛮的丧葬制度 。人殉最兴盛的时代是殷商时期,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阳殷墟工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

周王朝吸取了殷商暴政的教训,强调“明德保民”。周礼的诞生和推行,使得人殉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并未根绝。到了春秋时期,列国争霸,时代动荡,人殉复燃。战国时期,诸侯各国先后废止了人殉制度。秦献公元年(前384年),“止从死” ,秦国正式废止人殉制度。

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促使葬俗发生了变化,出现以俑殉葬,即用陶俑、木俑等来代替人殉。“俑”的本意就是人殉,当人殉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俑”便成了墓葬中陶塑、石雕、人像的专有名词。秦兵马俑就是以俑代人殉葬的典型,也是以俑代人殉葬的顶峰。秦俑之所以在规模、写实程度上达到如此的高度,除了工匠的智慧之外,还与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皇帝的意志分不开。

10. 稻香村被指侵权是怎么回事

端午节已过去半个多月,但对王女士来说这个节还不算完,其公司北京奥视博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近日发现,稻香村一款端午礼盒上的图案盗用了该公司去年的设计图。记者发现,目前仍可在电商网站查询到的稻香村粽情端午礼盒包装图案,确与奥视博美去年发布在其公众号中的端午海报几乎一致。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北京稻香村营销策划部的高部长,他解释称,稻香村所有包装的设计图案都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并审核,“我们还需要收集具体资料信息,做进一步调查。不过我们的态度是,如果真的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我们也会本着就事论事的原则处理这件事,将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而至于第三方公司的名称,高部长表示,目前并不方便透露,“我们还是需要先做调查,也希望指出这件事的公司能够直接联系我们,提供材料说明情况,这样我们的相关部门也会被调动起来。”

律师:证明作品原创是关键

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朱霞律师指出,首先被侵权公司公证的行为是妥当的,“因为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公证无疑是最有效的方式。侵权行为发生在端午节前后,如果端午节的时令一过,这个侵权行为再保留相关证据难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朱霞认为,被侵权公司是否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作品的原创性,是该事件的关键。

“奥视博美必须要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原创,具有相关知识产权,之前给公众展示过,也要说明并证明创作的具体时间。如果能提供确凿证据,那么可向稻香村追责,但若稻香村举证说明这个图在更早之前就出现过,奥视博美的所有权有瑕疵,那么奥视博美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朱霞律师提到,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会对应相对的法律责任,在被侵权者向稻香村追责后,若稻香村承担了相关责任,那么可根据其与其委托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向委托的第三方追责,若他们之间合同明确约定,“第三方公司的设计作品应是专为稻香村设计,不能侵犯别人知识产权,若有侵权那便是第三方公司的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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