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Ⅰ 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
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哪些类型的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侵权,建筑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等
Ⅲ 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哪八种
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Ⅳ 民法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定义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
比如,甲在A地给乙下毒,想要毒死乙,但由于毒性效果发生慢,乙在B地死亡。这时候,A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B地是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
Ⅳ 怎样理解民法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是一个赔偿原则,即在责任已经确定后,在赔偿损失时,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所谓的“根据实际情况”,指的是根据经济情况。
需要对网络一案例作特别说明:“李某在帮邻居王某修理房屋时,从房上滑下摔伤。二人均对摔伤一事无过错。法院却令王某承担了一定损失。此案处理运用的便是公平责任。”
网络如此解释略有不妥:如果是王某(花钱)雇邻居李某修理房屋,或者李某主动帮忙王某没有拒绝的,实际上主要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否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王某多要赔偿,尚无定论)
只有在王某对李某的监督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或者明确拒绝李某帮忙时,才主要适用公平责任。
PS:如果是法学学生的话,题主可以思考一点:公平责任是不是归责责任?
侵权责任法正统的归责原则只有两条:“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实际上是规定在“赔偿方式”一节的,一般也不认为其是归责原则,只是赔偿原则。但是王利明教授等人持不同观点。
Ⅵ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强制性。民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本标志。民事责任强制性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1)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恢复。但是仅有财产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一些辅助性的非财产责任。
3、补偿性。民事责任以弥补民事主体所受的损失为限。就违约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侵权责任,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规定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Ⅶ 简述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理论一直采纳四要件说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Ⅷ 民法中的侵权问题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版的,应当承权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当选。《民法通则》第126、第13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当选。
Ⅸ 民法典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是什么
所谓归责,是确认侵权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原则与方法。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版编的归责原则权体系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责任承担的兜底规则,而共同形成的一个归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