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24
㈠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㈡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与之对应,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 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 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 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 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 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极易构成侵权责任, 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 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 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属于妨害证明行为, 是恶意的直接体现, 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 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对方追偿, 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 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 依据实际情况, 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但医疗损害纠纷, 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㈢ 侵权法第24条行为人是指什么
在法律上,行为人是指作出某种法律行为的人。指向的是采取积极的行动作出某种行为的人。如打人行为中,打人者是行为人;购买物品的行为中,购买人和出卖人都是行为人。
㈣ 《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民事责任类型
一、过错推定责任情形:无聊动工———危林堆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 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38条)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58条):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75条)
(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损害(81条)
(5)建筑物等及其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90条)
(8)道旁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管理人具有过错(91条)
二、无过错推定责任情形:高建无车用——劳动产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2条)
(2)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34条)
(3)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35条)
(4)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时生产者的民事责任(41条)
(5)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48条,《道交法》76条)
(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时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65条以及第8章)
(7)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时作业人的民事责任(69条以及第9章)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78条以及第10章81条除外)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6条第一款)
三、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1)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4条、《民法通则》132条、《民法意见》157条
(2)收益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23条、《民法通则》109条、《民法意见》142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5条
(3)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31条、33条第1款、87条
(4)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涉及补偿义务的:《民法通则》93条、《民法通则(意见)》132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1款)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意见》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㈤ 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第二款
呵呵,你把劳务派遣搞错了。
一、劳务派遣。
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是为用工单位工作。
即与一家签订合同,却被派到另一个单位去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二、你说的搬家公司或代驾等,这只是一种劳动形式,并不是劳务派遣。
搬家公司员工或代驾等,签订合同是跟搬家公司或代驾公司签订的,从形式上看,好像也是为他人服务的,但这只是一种劳动方式。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不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是长期的,被派遣的人只为该用工单位一家服务,且必须服从该单位的管理。
因此,搬家公司工人还有代驾的司机根本就不是劳务派遣,如果搬家公司或代驾公司的员工,在搬家或代驾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自然还是由搬家公司或代驾公司来承担。
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4条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回的,依照其规答定。木材自燃不是你的故意行为造成也不是过失行为造成,应当属于不可抗力。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四条所说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绝无过错的情况适用,而你是受雇于老板,不应是公平原则适用的当事人,当事人只能是老板和木材厂。
拖欠工资属雇主不履行劳务合同的义务,理应支付你报酬。
所以,我认为你应当胜诉,同时建议你反诉,反诉老板不支付报酬。
㈦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有:
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过错推定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公平责任制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
㈧ 我65岁在小区物业公司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以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司该分担医疗费用吗
承担责任,在工作期间,上班下班时间也包括,受伤属于工伤,由公司赔偿。
㈨ 侵权责任法的衡平原则
公平责任又叫衡平责任,所谓衡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如果理解所谓的衡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是“分担损失”而非“分担民事责任”,立法者在此处确立的是损失分担的规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在否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存在的,而作为否定过错归责的“公平责任”恰恰是不公平的。要求行为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所谓“公平责任”,实质上是将无过错责任一般化,这就在根本上否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的规定亦有其积极意义,它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缺乏明确的侵权责任人时),同时能够及时解决损害赔偿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
㈩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确立了哪几种归责原则分别的各种情况下使用
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三种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一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0)侵权责任法24扩展阅读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是指诊疗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此外,医务人员还有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